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第十一章 代理概述
目 录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与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直接承受
被代理人名义 行为结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代理人名义 行为结果
后果转承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以代理权作为基础
4、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差别
(一)与传达人的区别
传达人,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
(二)与居间人的区别
居间人,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提供机会或者充当媒介的人
(三)与行纪人的区别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买卖贸易性法律行为的人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私法上的代理与公法上的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代理的适用
公法领域 —— 诉讼法、财税法、知识产权管理法
私法领域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专属性财产行为
非专属性财产行为
二、私法上的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私法领域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专属性财产行为
非专属性财产行为
1、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
2、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
3、专属性财产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一、代理的分类
(一)意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二)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所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单独代理,只有一个代理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代理 —— 共同代理意思
(三)概括代理、限定代理
概括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全部的代理
限定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一部的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四)本代理、复代理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由本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被代理人
本代理人 第三人复代理人 选任
1、亲自代理义务
2、复代理人选任权 —— 代理授权、事先征得同意
3、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人选任权
( 1)情况紧急
( 2)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 3)无须授权或许可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合同
( 1)双方法律行为 —— 以合意作为条件
( 2)内部法律行为 —— 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2、代理授权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 1)单方法律行为 —— 以单方意思表示为条件
( 2)外部法律行为 —— 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使他人知晓
(三)指定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第十一章 代理概述
目 录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与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直接承受
被代理人名义 行为结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代理人名义 行为结果
后果转承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以代理权作为基础
4、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差别
(一)与传达人的区别
传达人,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
(二)与居间人的区别
居间人,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提供机会或者充当媒介的人
(三)与行纪人的区别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买卖贸易性法律行为的人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私法上的代理与公法上的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代理的适用
公法领域 —— 诉讼法、财税法、知识产权管理法
私法领域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专属性财产行为
非专属性财产行为
二、私法上的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私法领域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专属性财产行为
非专属性财产行为
1、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
2、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
3、专属性财产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一、代理的分类
(一)意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二)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所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单独代理,只有一个代理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代理 —— 共同代理意思
(三)概括代理、限定代理
概括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全部的代理
限定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一部的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四)本代理、复代理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由本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被代理人
本代理人 第三人复代理人 选任
1、亲自代理义务
2、复代理人选任权 —— 代理授权、事先征得同意
3、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人选任权
( 1)情况紧急
( 2)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 3)无须授权或许可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合同
( 1)双方法律行为 —— 以合意作为条件
( 2)内部法律行为 —— 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2、代理授权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 1)单方法律行为 —— 以单方意思表示为条件
( 2)外部法律行为 —— 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使他人知晓
(三)指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