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三编 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目 录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三节 质权
第五节 让与担保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编 物权
1、从 属 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的价值 —— 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价值支配权
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
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财产 A担保物权 债务人提供
第三人提供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编 物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
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从 属 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的价值 —— 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价值支配权
4、不移转占有
二、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编 物权
(一)订立抵押合同
1、意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人 (债权人) —— 抵押人 (抵押财产提供人)
(二)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成立要件” 的抵押登记
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 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
适用范围: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承包的农村“四荒地”抵押
第三编 物权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
2、从权利
3、附合物
4、价值代位物
5、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债权人 ———— 债务人
财产 A担保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再次设定抵押权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再次抵押
第三人
讨论:,余额抵押规则”的合理性
讨论,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
抵押权
抵押权
第三编 物权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出卖
第三人
( 1)登记的抵押权 ——
? 告知、通知义务
告知
通知
—— 目的:价金异议权利 —— 原因:价金代位制度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价金 B
讨论:,告知、通知 —— 价金代位制度”的合理性
第三编 物权
? 未告知、通知 —— 担保法:买卖无效
—— 担保法解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出卖
第三人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抵押权
财产 A
抵押权
总结,登记的抵押权的出卖 ——
? 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价金异议 —— 价金代位
? 未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追及效力
第三编 物权
( 2)未登记的抵押权 ——
出卖
第三人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抵押权
不可对抗第三人 ——
所有权 排斥 担保物权
财产 A
损害赔偿
第三编 物权
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 1)先租后押 ——
出租
第三人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第三编 物权
( 2)先押后租 ——
出租
第三人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将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
第三编 物权
4、赠予抵押物予第三人
赠予
第三人
财产 A
抵押权
抵押人 ———— 抵押权人抵押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赠予可以成立
? 第三人的所有权上,存在抵押权的负担 —— 追及效力
财产 A
抵押权
第三编 物权
5、追偿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财产 A担保物权
第三人提供 追偿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
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编 物权
(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权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致使抵押物
价值降低
保全权
( 1)请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
( 2)请求另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 3)提前实行抵押权,以清偿债务
第三编 物权
2、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权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价值代位物
(赔偿金、保险金)
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抵押权
在原抵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抵押权
第三编 物权
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
受偿。不足部分,依普通债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抵押人
抵押权
财产 A
———— 抵押权人抵押
债权人甲
债权人乙
债权人丙
责
任
财
产
优先于
抵押人的债权人
第三编 物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二)方法
1、变卖
2、拍卖
3、折价
(一)“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
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一旦债务不履行,
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 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
(三)抵押物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实现
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2、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3、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平均受偿
第三编 物权
五、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数个担保财产,为一个债权,提供抵押。
债权人 ———— 债务人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 A 抵押人 A
财产 B 抵押人 B
1、按份的共同抵押
条件,外部约定为按份共同抵押
债权人 ———— 抵押人 A
抵押人 B债权人 ————
2、连带的共同抵押
第三编 物权
(二)最高额抵押
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债务之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O 时间
金额
A
X
第三编 物权
(三)财团抵押
以企业财产之整体,设定的一个抵押权。
1、浮动式财团抵押
( 1)抵押设定时,并不确定企业财产数额
( 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处于变动之中
( 3)抵押实行时,才确定企业财产的范围
2、固定式财团抵押
( 1)抵押设定时,即确定企业财产数额
( 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变动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节 质权
第三编 物权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转占有的动产或其他权财产
权利,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
(一)设定
质权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质权 财产 A 抵押人 A
第三编 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质权的范围
3、出质人的权利
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
2、动产质权客体的范围
质物、从物、孳息、价值代位物
( 1)质物处分权
( 2)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 3)质物返还请求权
( 4)追偿权
第三编 物权
4、质权人的权利
( 1)质物占有权
( 2)孳息收取权
( 3)质权保全权
( 4)转质权
出质人 —————— 质权人
质物
质权合同
质物
征得同意
—————— 转质权人转质合同
债权人
质物
( 10万)( 12万)
变卖
20万
10万
2万8万
? 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自己债务
? 转质权优先行使
? 物上担保债务总额不变
第三编 物权
(三)质权的实现
2、方法
( 1)变卖
( 2)拍卖
( 3)折价
1、“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
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一旦债务不履行,
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 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
注意:,流质约款之禁止”与“营业质”之例
外
第三编 物权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分类
1、证券权利质权
证券权利质权=质权合同+证券交付
2、股权质权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证券登记公司)
其他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记载(公司股东名册)
2、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编 物权
特征:
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得依法直接留置该动产,并在宽限期届满后,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1、法定担保物权
2、宽限期的特点
时间合同成立 债务到期 宽限期满
占有成立 留置权成立 留置权实行
时间合同成立 债务到期
质权成立 质权实行
留置权
质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第三编 物权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3、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时间合同成立 债务到期 宽限期满
占有成立 留置权成立 留置权实行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
3、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第三编 物权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第三编 物权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 1)占有动产
( 2)收取孳息
( 3)必要费用求偿权
( 4)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 1)妥善保管留置物
(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 3)返还留置物
第五节 让与担保
一、概念与本质
第三编 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转予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后,
财产返还给设定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保有该财产权利的制度。
债权人 ———— 债务人
取得 财产 A 设定人
二、设定
本质,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1、让与合同,债权人 ———— 设定人
2、无法具有独立的公示方式
第三编 物权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内部效力 以让与担保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二)外部效力 以担保物的权利外观为依据
债权人 ———— 债务人
取得 财产 A 设定人
1、债权人转让担保物 —— 有权处分
3、债权人破产 —— 破产财产
4、债务人破产 —— 取回权
2、债务人转让担保物 —— 善意取得
第三编 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目 录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三节 质权
第五节 让与担保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编 物权
1、从 属 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的价值 —— 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价值支配权
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
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财产 A担保物权 债务人提供
第三人提供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编 物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
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从 属 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的价值 —— 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价值支配权
4、不移转占有
二、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编 物权
(一)订立抵押合同
1、意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人 (债权人) —— 抵押人 (抵押财产提供人)
(二)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成立要件” 的抵押登记
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 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
适用范围: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承包的农村“四荒地”抵押
第三编 物权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
2、从权利
3、附合物
4、价值代位物
5、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债权人 ———— 债务人
财产 A担保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再次设定抵押权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再次抵押
第三人
讨论:,余额抵押规则”的合理性
讨论,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
抵押权
抵押权
第三编 物权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出卖
第三人
( 1)登记的抵押权 ——
? 告知、通知义务
告知
通知
—— 目的:价金异议权利 —— 原因:价金代位制度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价金 B
讨论:,告知、通知 —— 价金代位制度”的合理性
第三编 物权
? 未告知、通知 —— 担保法:买卖无效
—— 担保法解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出卖
第三人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抵押权
财产 A
抵押权
总结,登记的抵押权的出卖 ——
? 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价金异议 —— 价金代位
? 未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追及效力
第三编 物权
( 2)未登记的抵押权 ——
出卖
第三人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抵押权
不可对抗第三人 ——
所有权 排斥 担保物权
财产 A
损害赔偿
第三编 物权
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 1)先租后押 ——
出租
第三人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第三编 物权
( 2)先押后租 ——
出租
第三人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将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
第三编 物权
4、赠予抵押物予第三人
赠予
第三人
财产 A
抵押权
抵押人 ———— 抵押权人抵押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赠予可以成立
? 第三人的所有权上,存在抵押权的负担 —— 追及效力
财产 A
抵押权
第三编 物权
5、追偿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财产 A担保物权
第三人提供 追偿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
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编 物权
(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权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致使抵押物
价值降低
保全权
( 1)请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
( 2)请求另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 3)提前实行抵押权,以清偿债务
第三编 物权
2、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权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抵押
价值代位物
(赔偿金、保险金)
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抵押权
在原抵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抵押权
第三编 物权
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
受偿。不足部分,依普通债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抵押人
抵押权
财产 A
———— 抵押权人抵押
债权人甲
债权人乙
债权人丙
责
任
财
产
优先于
抵押人的债权人
第三编 物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二)方法
1、变卖
2、拍卖
3、折价
(一)“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
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一旦债务不履行,
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 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
(三)抵押物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实现
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2、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3、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平均受偿
第三编 物权
五、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数个担保财产,为一个债权,提供抵押。
债权人 ———— 债务人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 A 抵押人 A
财产 B 抵押人 B
1、按份的共同抵押
条件,外部约定为按份共同抵押
债权人 ———— 抵押人 A
抵押人 B债权人 ————
2、连带的共同抵押
第三编 物权
(二)最高额抵押
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债务之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O 时间
金额
A
X
第三编 物权
(三)财团抵押
以企业财产之整体,设定的一个抵押权。
1、浮动式财团抵押
( 1)抵押设定时,并不确定企业财产数额
( 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处于变动之中
( 3)抵押实行时,才确定企业财产的范围
2、固定式财团抵押
( 1)抵押设定时,即确定企业财产数额
( 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变动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节 质权
第三编 物权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转占有的动产或其他权财产
权利,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
(一)设定
质权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质权 财产 A 抵押人 A
第三编 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质权的范围
3、出质人的权利
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
2、动产质权客体的范围
质物、从物、孳息、价值代位物
( 1)质物处分权
( 2)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 3)质物返还请求权
( 4)追偿权
第三编 物权
4、质权人的权利
( 1)质物占有权
( 2)孳息收取权
( 3)质权保全权
( 4)转质权
出质人 —————— 质权人
质物
质权合同
质物
征得同意
—————— 转质权人转质合同
债权人
质物
( 10万)( 12万)
变卖
20万
10万
2万8万
? 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自己债务
? 转质权优先行使
? 物上担保债务总额不变
第三编 物权
(三)质权的实现
2、方法
( 1)变卖
( 2)拍卖
( 3)折价
1、“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
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一旦债务不履行,
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 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
注意:,流质约款之禁止”与“营业质”之例
外
第三编 物权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分类
1、证券权利质权
证券权利质权=质权合同+证券交付
2、股权质权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证券登记公司)
其他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记载(公司股东名册)
2、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编 物权
特征:
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得依法直接留置该动产,并在宽限期届满后,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1、法定担保物权
2、宽限期的特点
时间合同成立 债务到期 宽限期满
占有成立 留置权成立 留置权实行
时间合同成立 债务到期
质权成立 质权实行
留置权
质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第三编 物权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3、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时间合同成立 债务到期 宽限期满
占有成立 留置权成立 留置权实行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
3、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第三编 物权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第三编 物权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 1)占有动产
( 2)收取孳息
( 3)必要费用求偿权
( 4)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 1)妥善保管留置物
(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 3)返还留置物
第五节 让与担保
一、概念与本质
第三编 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转予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后,
财产返还给设定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保有该财产权利的制度。
债权人 ———— 债务人
取得 财产 A 设定人
二、设定
本质,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1、让与合同,债权人 ———— 设定人
2、无法具有独立的公示方式
第三编 物权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内部效力 以让与担保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二)外部效力 以担保物的权利外观为依据
债权人 ———— 债务人
取得 财产 A 设定人
1、债权人转让担保物 —— 有权处分
3、债权人破产 —— 破产财产
4、债务人破产 —— 取回权
2、债务人转让担保物 ——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