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一、概念和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绝对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获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三编 物权

支配

他人
支配排他
“时空唯一性”
二、物权的意义
第三编 物权
1、物 ——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
2、物权 ——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
3、定分息争
4、使用价值之支配 ——交还价值之支配
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 ——物权的社会化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
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内容法定
第三编 物权
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
“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 ——
1、保护交易安全 ——对世性权利
2、促进交易迅捷 ——节约调查成本
3、物尽其用 ——减轻物上负担
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物的自由”
(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
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
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
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
该部分之效力
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
第三编 物权
法律(物权法定主义) ———————— 社会生活
相对稳定 变动不具
适应之 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二、物权的类型
第三编 物权
物权,物之支配权
支配自己之物
支配他人之物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
——完全物权
——定限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七)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
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概念
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编 物权
支配权

他人
支配权排他
“时空唯一性”人
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
之争 为“优”者 ——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
为“劣”者 ——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
响的
范围之内
第三编 物权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1、不能并存之排他
排斥( 1)所有权 所有权
( 2)所有权 他物权排斥
(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排斥
2、可得并存之排他
排斥( 1)他物权 所有权
( 2)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排斥
第三编 物权
(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 物权对抗规则
1、法定物权最优
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
甲 (所有权) 抵押 乙 (抵押权) 留置 丙 (留置权)
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
(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
( 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
甲 (所有权) 抵押 乙 (抵押权)
抵押
丙 (抵押权)登记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第三编 物权
( 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
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
甲 (所有权) 抵押 乙 (抵押权)
抵押
丙 (抵押权)
未登记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甲 (所有权) 抵押 乙 (抵押权)
赠予
丙 (所有权)
登记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可并存之排他性
第三编 物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
甲 (债权人) 乙 (债务人)10万元
丙 (债权人)
15万元
丁 (债权人)
5万元1 5万元甲(所有权)
第三编 物权
2、物权优先受偿
甲 乙 (债务人)10万元
丙 (债权人)
15万元
丁 (债权人)
5万元
1 5万元
债权
抵押权
12万元
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
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
人 物
权利支配
事实支配
物权请求权
他人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第三编 物权
1、债权说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请求权
2、物权说
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存在;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消灭
3、独立权利说
不同于债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物权,以请求为方式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第三编 物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人 物
权利支配
事实支配
物权请求权
他人
债权请求权债权人 债务人
给付
“此物是我的,请走开”
“请把你的东西给我”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三编 物权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一)事件
(二)事实行为 作用于 客体 ——物权变动
(三)法律行为 作用于 权利 ——物权变动
1、单方法律行为 核心,权利人的意志
2、双方法律行为 核心,合意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适用范围
依 法律行为 所引起的物权变动
第三编 物权
针对 权利,非针对 权利客体
(二)公示原则
1、概念
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
的方式来进行
2、公示的方法
( 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
( 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
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
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
第三编 物权
观念交付的类型
? 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
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甲 乙出租
A A
买卖
他主占有 —— 自主占有
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
? 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
物权。
甲 乙买卖
A
借用
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
自主占有 —— 他主占有
第三编 物权
第三编 物权
甲 乙出租
A A

买卖
? 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
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指示
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
指示完成
3、公示的效力
( 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
第三编 物权
甲 乙出卖
A
何时取得物权?
动产
不动产
( 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
甲 乙出卖
动产 A
(占有改定)
何时取得物权?
A
可否对抗丙?

出卖
(三)公信原则
第三编 物权
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 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
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 与,物权” 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

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可兹信赖” 的效力。1、物权与物权的外观
甲 乙出租
动产 A A
( 1) A的所有权是谁的?
( 2) 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
甲 乙出卖
不动产 A

登记错误
( 1) A的所有权是谁的?
( 2) 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
第三编 物权
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
甲 乙出租
动产 A A
甲 乙出卖
不动产 A

登记错误
可否取得?
可否取得?
善意第三人法律行为
善意第三人法律行为
第三编 物权
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物权变动 = 合意 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 = 公示
甲 乙出卖
不动产 A(未登记)
何时取得物权?
可否对抗丙?

(登记)出卖
无权处分
善意
第三编 物权
(二)折衷主义(瑞士)
物权变动 = 合意+公示
甲 乙出卖
不动产 A
何时取得物权?(未登记)

(登记)出卖
有权处分
无所谓善意、恶意
是否有“对抗”的问题? 物权破除债权
第三编 物权
(三)形式主义(德国)
物权变动 = 债权合意 + 【 物权合意 + 公示 】
乙出卖甲
不动产 A
登记
债权合意
物权合意
第三编 物权
四、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 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买卖合同成立 ————— 交付 /登记
意思主义 合意 无合意 ——事实行为
折衷主义 合意 无合意 ——事实行为
形式主义 债权合意 物权合意 ——物权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交付,登记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对抗要件)
(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第三编 物权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 /登记
意思主义 合意
折衷主义
形式主义 债权合意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合意 =完成+
不受影响
+ 物权合意 完成
无因性
=[ ]
1、含义
第三编 物权
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

动产 A
买卖合同 乙
A
返还财产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甲的
乙的 无因性
( 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
第三编 物权
( 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
甲 买卖合同 乙
登记
有权处分?
无权处分?
无因性
公信力
与善意、恶意无关 可否取得该不动产?
可以
需为善意可以
出卖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