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章 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目 录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
第二节 合伙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
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生物人 ———— 团体 ———— 法律人
二、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事实存在 ————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1、团体性
3、无权利能力
2、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准用合伙的规则
5、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
三、非法人团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甲
乙
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债权人
债务人:甲乙丙
权利能力 团体出资人须在出资财产之外,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无限责任,
成员财产
物质基础
组织(团体)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概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
1、人合性组织体
2、合同关系
3、共同意志
4、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5、以经营活动为目的
6、财产分别所有或共有
7、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二)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甲
乙
丙
团体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团体财产
债权人
1、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2、是否具有完整的团体性 个人 —— 个人组织 —— 团体 —— 法人
3、是否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团体意志或共同意志
5、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讨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伙的种类
(一)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二)无限合伙、有限合伙
(三)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
合同型合伙,仅仅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不具有团体性
企业型合伙,合伙合同具有章程地位,具有团体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1、合伙人均有经营管理权
2、经协商,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
4、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
委托、监督、罢免
执行
5、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具有内部责任确定之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财产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
分别所有,或共有
共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3、外部责任承担完毕,合伙人可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不同
追偿清偿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1
2
债权人
AB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
1、条件
( 1) 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后果
( 1)对内成为合伙人
(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时间
无限连带责任
债期届满
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
B C
债期届满债务产生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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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伙
1、分类 法定退伙
( 1)死亡或宣告死亡
( 2)丧失行为能力
( 3)丧失偿债能力
( 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
自愿退伙
? 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
( 1)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 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
( 3)发生难以参加合伙的事由
(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
? 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
( 1)不会对合伙造成不利的前提下
( 2)提前 30日通知
( 3)擅自退伙,损害赔偿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强制退伙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损失
(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 4)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2、退伙的后果
( 1)丧失合伙人资格
( 2)财产结算
( 3)继承人是否加入合伙,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规则确定
( 3)合伙人不足 2人的,合伙终止
( 4)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时间退伙
B C
债期届满债务产生
A
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产生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伙的解散
1、解散事由
( 1)合伙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 2)合伙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3)全体决议解散
( 4)不足法定人数
( 5)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6)合伙被撤销
( 7)其他法定事由
2、解散后果
( 1)清算
( 2)注销登记
( 3)连带责任不能免除
第三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于企业法人总部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对外执行法人经营业务的机构。
二、特征
1、法人的组成部分 —— 不具有权利能力
2、有名称、需登记 ——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具有当事人资格
法人
分支机构
财产
讨论:分支机构的财产是谁的?
从事民事活动 债权人甲
讨论:甲的债务人是谁?
讨论:履行甲的债务的物质基础是什么?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人出资形成的经营实体
1、出资人为一人
2、企业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直接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
5、无限责任
甲
甲的财产
一部出资独资企业债权人乙
4、无权利能力
甲的
债务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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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发包人 —————— 承包人承包合同
承包费
(集体) (成员) —— 个人、家庭
债权人甲
承包人财产
责任基础
不动产
所有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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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目 录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
第二节 合伙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
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生物人 ———— 团体 ———— 法律人
二、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事实存在 ————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1、团体性
3、无权利能力
2、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准用合伙的规则
5、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
三、非法人团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甲
乙
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债权人
债务人:甲乙丙
权利能力 团体出资人须在出资财产之外,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无限责任,
成员财产
物质基础
组织(团体)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概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
1、人合性组织体
2、合同关系
3、共同意志
4、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5、以经营活动为目的
6、财产分别所有或共有
7、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二)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甲
乙
丙
团体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团体财产
债权人
1、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2、是否具有完整的团体性 个人 —— 个人组织 —— 团体 —— 法人
3、是否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团体意志或共同意志
5、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讨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伙的种类
(一)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二)无限合伙、有限合伙
(三)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
合同型合伙,仅仅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不具有团体性
企业型合伙,合伙合同具有章程地位,具有团体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1、合伙人均有经营管理权
2、经协商,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
4、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
委托、监督、罢免
执行
5、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具有内部责任确定之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财产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
分别所有,或共有
共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3、外部责任承担完毕,合伙人可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不同
追偿清偿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合伙财产
债权人
1
2
债权人
AB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
1、条件
( 1) 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后果
( 1)对内成为合伙人
(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时间
无限连带责任
债期届满
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
B C
债期届满债务产生
A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退伙
1、分类 法定退伙
( 1)死亡或宣告死亡
( 2)丧失行为能力
( 3)丧失偿债能力
( 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
自愿退伙
? 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
( 1)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 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
( 3)发生难以参加合伙的事由
(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
? 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
( 1)不会对合伙造成不利的前提下
( 2)提前 30日通知
( 3)擅自退伙,损害赔偿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强制退伙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损失
(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 4)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2、退伙的后果
( 1)丧失合伙人资格
( 2)财产结算
( 3)继承人是否加入合伙,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规则确定
( 3)合伙人不足 2人的,合伙终止
( 4)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时间退伙
B C
债期届满债务产生
A
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产生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伙的解散
1、解散事由
( 1)合伙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 2)合伙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3)全体决议解散
( 4)不足法定人数
( 5)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6)合伙被撤销
( 7)其他法定事由
2、解散后果
( 1)清算
( 2)注销登记
( 3)连带责任不能免除
第三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于企业法人总部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对外执行法人经营业务的机构。
二、特征
1、法人的组成部分 —— 不具有权利能力
2、有名称、需登记 ——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具有当事人资格
法人
分支机构
财产
讨论:分支机构的财产是谁的?
从事民事活动 债权人甲
讨论:甲的债务人是谁?
讨论:履行甲的债务的物质基础是什么?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人出资形成的经营实体
1、出资人为一人
2、企业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直接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
5、无限责任
甲
甲的财产
一部出资独资企业债权人乙
4、无权利能力
甲的
债务人,甲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发包人 —————— 承包人承包合同
承包费
(集体) (成员) —— 个人、家庭
债权人甲
承包人财产
责任基础
不动产
所有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