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第十二章 代理法律关系
目 录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第三节 代理权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三方关系
3、以代理行为为客体
2、以代理权的享有与代理后果的承受为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在其相互之间的,
以代理权的享有和代理后果归属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代理基本关系
指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基础关系
1、代理基本关系的种类
委托代理 —— 委托、雇佣、合伙等合同关系
法定代理 —— 监护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委托授权与代理基本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基本关系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等)
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权产生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法律上无因果性
( 1)依基本关系实施授权
( 2)虽有基本关系,但不授予代理权
( 3)没有基本关系,直接授予代理权
委托代理 ——
基本关系=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3、法定代理与代理基本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基本关系
(监护关系)
代理权
具有法律上的因果性
法定代理 ——
代理基本关系=代理权
(二)代理后果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后果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
1、忠于被代理人利益
2、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3、亲自处理代理事项 —— 复代理规则
4、及时报告并移交代理结果
5、保密
(一)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代理人义务
(三)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1、显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
2、代理授权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受无权代理的后果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的权利
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
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否认权
4、承受代理后果
(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承受代理后果
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因委托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3、向恶意串通的第三人主张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
2、催告权、撤销权
3、要求代理人或者行为人承受代理后果
第三节 代理权一、概念
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将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的权限。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依法律直接规定 —— 监护人代理权
(二)依指定或者法院裁决 —— 指定代理权
(三)依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 委托代理权
(四)追认或默认授权 —— 无权代理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三、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与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1、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同一个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 A
代理人
代理权
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B
代理权
代理人
同一个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禁止恶意串通代理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恶意串通
三、代理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行为的性质 ——
1、本人行为说
2、共同行为说
3、独立行为说 我国采之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直接承受
被代理人名义 行为结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独立行为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代理特征
主体
意思表示
标的
? 一般要件
合意
交付
规定形式
? 特别要件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三)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适法 + 代理特征 适法
? 主体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标的合法、可能、适当
享有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第十二章 代理法律关系
目 录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第三节 代理权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三方关系
3、以代理行为为客体
2、以代理权的享有与代理后果的承受为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在其相互之间的,
以代理权的享有和代理后果归属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代理基本关系
指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基础关系
1、代理基本关系的种类
委托代理 —— 委托、雇佣、合伙等合同关系
法定代理 —— 监护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委托授权与代理基本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基本关系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等)
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权产生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法律上无因果性
( 1)依基本关系实施授权
( 2)虽有基本关系,但不授予代理权
( 3)没有基本关系,直接授予代理权
委托代理 ——
基本关系=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3、法定代理与代理基本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基本关系
(监护关系)
代理权
具有法律上的因果性
法定代理 ——
代理基本关系=代理权
(二)代理后果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后果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
1、忠于被代理人利益
2、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3、亲自处理代理事项 —— 复代理规则
4、及时报告并移交代理结果
5、保密
(一)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代理人义务
(三)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1、显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
2、代理授权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受无权代理的后果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的权利
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
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否认权
4、承受代理后果
(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承受代理后果
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因委托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3、向恶意串通的第三人主张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
2、催告权、撤销权
3、要求代理人或者行为人承受代理后果
第三节 代理权一、概念
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将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的权限。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依法律直接规定 —— 监护人代理权
(二)依指定或者法院裁决 —— 指定代理权
(三)依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 委托代理权
(四)追认或默认授权 —— 无权代理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三、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与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1、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同一个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 A
代理人
代理权
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B
代理权
代理人
同一个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禁止恶意串通代理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恶意串通
三、代理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行为的性质 ——
1、本人行为说
2、共同行为说
3、独立行为说 我国采之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直接承受
被代理人名义 行为结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独立行为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代理特征
主体
意思表示
标的
? 一般要件
合意
交付
规定形式
? 特别要件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三)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适法 + 代理特征 适法
? 主体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标的合法、可能、适当
享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