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陈小英
0103001
Jjfsw-t@dlc.zju.edu.cn
7-8
经济法律实务
绪论
一、什么是法律
?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之一
?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
制性
二、什么是法律体系
与法律部门
?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有
机整体
? 法律部门是指对法律体系所作出的分类,
凡用相同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一个法律部门
? 法律部门很多:宪法、行政法、刑法、
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
第一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民事法律事实而
产生
? 种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是最基本
的两大类。
? 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主体的概念: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可以直接称为当事人。
? 种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 主体的权利能力
? 主体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 公民的行为能力受年龄与智力发育状况
的限制
?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 限制行为能力,10--18周岁
? 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
? 18周岁以上,但不能判断识别、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
为能力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为
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为
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的三种表现形式,
? 权利人直接为一定行为
? 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
? 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种类,
? 财产权与人身权
? 支配权与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 绝对权与相对权
?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 主权利与从权利
? 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
? 必须依据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
? 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责

民事义务的种类,
?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 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概念:指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 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4、民事法律事实
? 概念: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
观情况。
? 种类:事件、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
? 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
? 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 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 单方与双方、多方行为
? 单务与双务行为
? 诺成性与实践性行为
? 要式与非要式行为
? 主行为与从行为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 主体合格 --具有行为能力
? 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 行为内容不违法或不违反公共利益
? 形式完备 --口头、书面、视听、行为等形

民事行为有效的效力表现,
? 约束当事人
? 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消
? 纠纷产生时,是解决的依据
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
? 从效力方面看:该行为无论何时被认定
无效,均自始不发生效力,应当撤消。
? 从财产方面看:返还、赔偿、追缴
三、代理
? 代理人必须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
活动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
独立意思表示
? 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 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代理的种类,
?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指定代理
无效代理,
? 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
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
意串通
四、诉讼时效
? 概念: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
利,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 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也
不消灭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
?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法定期
间。
? 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一般与特殊。
?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直接规定,2年。
?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直接规定,也
由其他法律规定,比 2年长或短,如 1年、
4年。
,民法通则, 直接规定的特殊
时效期间为 1年,适用以下情况,
? 身体受到损害伤害要求赔偿的;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寄存的物品被丢失或毁损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
起计算。
? 从权利被侵犯时起,超过 20年的,不再
保护。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20年,从权利被侵
犯时起计算。
第二章 物权法
一、什么是物权、物权法?
? 物权:指主体直接支配物的民事权利
? 对世性 --义务人不特定
? 支配性 --直接支配,无须他人介入
? 排他性 --一物一权
?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二、财产所有权
? 概念:指民事主体对其财产依法所享有
的独立的支配权。
? 所有权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也优三
要素构成。。
所有权三要素的特点,
? 所有权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全体其他的人。
? 所有权关系的内容:权利人的权利是对
物的直接支配权;义务人的义务是不妨
碍权利人行使支配权,是一种不作为的
义务。权利人的要实现自己的权利无须
义务人的配合。
?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物。
所有权的权能,
?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消极权能:排除干扰的权能
? 所有权的行使要合法,不得妨碍他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所有权的取得,
? 是所有权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 种类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原始取得:与物的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
? 继受取得: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有关
? 原始取得有:生产、孳息、没收、收取
遗失物等、添附
? 继受取得有:转让、继承、受遗赠
三、共有
? 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 共有的主体是共有人,客体是共有物。
? 共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共有关系的
产生。
? 共有关系是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及于
对共有物的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共有人或者对共有物按份共有,或者是
平等地共有。
按份共有
? 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但
权利义务及于整个共有物。
?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应协商一致,否
则,应按拥有份额多的人的意见办;
? 对外可以行使全部权利。也要承担全部
义务。
共同共有
? 共有人不按份额,平等地享有共有物。
? 内部,共有人平等地支配共有物,处分
行为必须协商一致。
? 对外,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行使全部的权
利,也应承担全部义务。
四、他物权
? 是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惊醒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 担保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在债
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一)
? 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所以债权
人是抵押权人。
?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拿出物进行抵押,所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
? 拿来进行抵押的物,称为抵押物。
? 抵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债务
到期能履行。所以抵押以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为前提。
抵押权(二)
? 可以抵押的物:房子、土地、机器设备、
交通工具等,以不动产为主,也可以是
一些大的动产。
? 抵押应当去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
第三人。
? 抵押设立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
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
使用、出租、转让。
抵押权(三)
?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
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物的转让实际是
抵押人的变化,只要抵押物还在,抵押
权就可以实现。
? 抵押权人的权利,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
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人。
? 优先受偿只能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时才能实现。
第三章 房地产法
一、房地产与房地产法
?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合称
? 都属于不动产
? 房地产法是 规定房地产开发、交易、经
营、管理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房地产权属
? 1、土地所有权
? 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国家所有与集
体所有。
? 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土地局管理。
? 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
? 2、土地使用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土地使用者对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可以
取得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 3、房产所有权 ---归公民、法人、其他社
会组织、国家所有。
? 土地使用权、房产权都应当经过房地产
部门的登记并公示。房地产的转让、变
更、抵押都要进行登记。
三、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可能。
? 取得有两种方式:出让与划拨
? 出让:是使用者有偿取得
? 划拨:是使用者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国土局与受让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这种合同是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
同,国土局有主动权。
? 受让人向国土局支付出让金,出让金的
数额,由土地的级别、地段、市场需求、
出让期限等多种因素决定。
? 受让人支付出让金后,向国土局申请办
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成为
使用权人。
国有土地出让方式
? 协议:由国土局与特定的受让人直接协
商,订立出让合同。
? 招标:由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以书面方
式投标,按“方案优先者得”的原则确
定受让人,国土局与之订立出让合同。
? 拍卖:公开叫价,按“价高者得”原则
确定受让人,订立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划拨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国有土
地使用权直接交由受让人无偿使用。
? 划拨的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国
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
用地,等。
? 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房地产的转让
?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合作
开发等方式,将房地产权属全部或部分
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可以转让,但要符合条件:凡符合, 房
地产管理法, 第 38条的规定的,又无法
律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即可转让。
,房地产管理法, 第 38条的规
定,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房
地产要转让的,必须是:已交纳全部出
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经按出让
合同的规定的投资总额投入 20%或已经形
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划拨土地及其上的房产的转让
条件
? 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