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债权法
一、债权法概述
? 1、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
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
是债务人。
?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
行为的权利。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 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2,债的法律特征
?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 (三)债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
实现其目的
?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3,
?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应包括主体、
?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
债务人。
? 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
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
的义务。
?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
定行为。
债权,
?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
行为的权利。债权的特性,
? ( 1)债权为请求权。
? ( 2)债权为相对权。
? (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 ( 4)债权具有平等性。
? ( 5)债权无排他性。
债务,
? 债务为根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所
应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 ( 1)债务具有特定性。
? ( 2)债务具有积极性。
? ( 3)债务具有强制性。
4,债的分类
?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份之债;
? 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
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
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
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 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
利的,即为按份债权;
? 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
连带之债,
? 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
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
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
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
次性全部 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
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 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 有连带关系,则
为连带债权;
? 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
为连带债务。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
义,
?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
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
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
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
力两个方面。
? 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
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 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
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
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
权也就同时消灭。
?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
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
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
或部分债务。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 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
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
之间,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
受的权利份额;
? 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享受
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
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
? 其他债权人有请求请求给付的权利。
?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
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
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
? 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
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即债
务人有求偿权。
二、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就
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 (一)合同
? (二)无因管理
? (三)不当得利
? (四)侵权行为
? (五)其他原因
1,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
而获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
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
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
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
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条件
? 一方获得利益
? 另一方受到损失
? 两者有因果关系
?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以上四个调价同时具备,不当得利成立,
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 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
则,如无法返回原物,则应折价返还。
因原物所生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2、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为保护他人的利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人为债权人,因之受到利益的
人为债务人,或称本人,本人负有向管
理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条件
? 1)必须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 2)管理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 3)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 管理人在实施管理时应以诚信为原则,
采取尽可能合理、有效、科学的方法,
尽可能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和利益。
? 管理人有通知与返还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 有权向 本人请求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
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由于无因管理行为属于管理人自愿之义
举,故不存在具有对价因素的报酬。
? 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及受到的损失,本人应予支付。
3,侵权行为之债
?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
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 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 侵权行
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 侵权行为有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
为之分。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
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损害包括财产损害、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 (二)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
法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
使造成损害,不能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违法包括
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违
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
系。
? (四)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侵权
行为时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与过失,
?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
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
该后果的发生。
? 故意分直接与间接。
?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
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或虽已预见但轻
信可以避免,而致损害后果发生。
? 过失分疏忽大意与过于轻信。
侵权的免责事由
?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
力造成他人损害 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
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
在过错。, 民法通则, 第 131条明确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
法权益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
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
行为。
?, 民法通则, 第 128条规定,“因正当防
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
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四)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
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
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 民法通则, 第 129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
即危险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引起险情的
人对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
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五)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在侵权
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
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示。
?,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
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是对
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
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
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原则上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例外地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
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
所致,即推 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
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
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
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
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
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第三,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
主要适用于, 民法通则, 规定的几种特
殊侵权行为,法律对过错推定责任的免
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
?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
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
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
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
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 民法通则, 第 132条规定:“当事人对
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几种具体的 特殊侵权行为
?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侵权
?, 民法通则, 第 121条规定,“国家机关
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适用无过错责任。
2、产品责任
?, 民法通则, 第 122条规定,“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 31条也作
了规定。
? 适用无过错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 民法通则, 第 123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
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
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 民法通则, 第 124条规定,“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 适用无过错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 民法通则, 第 125条规定,“在公共场
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
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
?, 民法通则, 第 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
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除外。”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出
于本能致人损害。如果人以动物为工具
致人损害,为一般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 第 127条规定,“饲养的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 民法通则, 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免责事由有,1)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
可以减轻责任; 2)加害人受他人教唆、
帮助; 3)加害人有财产; 4)加害人在
诉讼时已年满 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
4、其他发生根据
? 其他的法律 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
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
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 关系;因防止、
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
为,会在受损人与受益人间产生债权债
务关系;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
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
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三,债的履行
? 1、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
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
的履行从债权人方面说是债权的实现。
? 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
行为
? 3)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 4)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2,债完全、正确的履行
? 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
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债的履行的要求,
是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的
结果。
3、债的 不适当履行
?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
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
律规定。
? 履行迟延
? 加害履行
? 受领迟延
4,债的不履行
? 1)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
务。
? 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 自始不能是指从债设定之时就不可能履
行,根据“不可能时无义务”,该债无
效。
? 嗣后不能是指在债设定后发生履行不能
的事由而导致履行不能。
?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承担责任;因不
可抗力,免责。
? 2)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
不履行义务。
? 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
债务。
? 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
? 第三,须债务人的不履行为违法的。
? 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
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四,债的保全
?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
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
施。
? 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
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
?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
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
权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
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 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
债务人的权利。
? 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 是向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
其权利。
?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
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
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 须在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范围内行使代
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 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 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
行为,债务人须 于债权成立后 实施了 使
其财产减少 而 有害债权 的行为。
? 2) 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恶意。
?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
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
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
债权人才得可以行使撤销权。
? 对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
恶意为要件。
? 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
名义依诉讼方式提起。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
五、债的担保
?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
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
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 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
的担保两类。
?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
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
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1,保证
? 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约定
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
保制度。
? 保证具有从属性。
? 保证具有独立性。
? 保证具有无偿性。
保证合同
? 保证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
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
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
合同。
?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担任保证人。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的除外。
? 保证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代偿能力。保证
人自始没有代偿能力并且其后也不能具
有代偿能力的,保证合同为自始不能履
行的合同,也应当无效。
?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
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
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内容的,可以补
正。
保证的方式
?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
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
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的范围
? 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 有限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
中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 证。保证
人仅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债
务。
? 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债
务范围的保证。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2,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
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
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或者收回。
?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 定金可以分订约定金与履约定金。
? 债的担保还有,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六,
?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
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
已不复存在。
? 债的消灭的原因,
? 1、清偿
?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
务。
? 2、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
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
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 3,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
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
? 4、免除债务,简称免除,是指债权人免
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
示。
? 5、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
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
得违反法律 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 6、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
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 7、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