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社会本质和社会结构教 案
目的要求,在充分理解社会的实践本质的基础上,分别掌握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的政治结构、社会的观念结构各自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社会文明进步的实质和内容。
主要内容,
一、社会的经济结构二、社会的政治结构三、社会的观念结构四、社会的文明进步教学重点,社会存在、社会有机体、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国家、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等。
第六章社会本质和社会结构第一节 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经济结构是指一定社会的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整个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结构,本身又以生产力为基础。因此,考察社会经济结构,必须从分析社会生产力入手。
一、生产力是经济结构的物质基础生产力是指人类改造自然,获取生活资料的能力。生产力的要素,主要包括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以及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
劳动资料是在劳动过程中用以改变或影响劳动对象的物质资料或物质条件,是人和劳动对象之间的媒介体。劳动资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操作系统,以及与其相连的动力传动系统;二是控制系统,以及与此相连的信息传递系统;三是劳动过程中所必要的、不属于劳动对象的物质资料和物质条件。如生产过程中的能源供应,为产品运输、贮藏和其他目的所必需的辅助性的劳动资料等等。
劳动资料是人类征服和支配自然力的强大杠杆,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标志。在一定意义上,各种生产工具都是人体自然器官的延长。比如,起重机是肢体的延长,射电望远镜是眼睛的延长,电子计算机是人脑的延长,机器人是人体各部器官的综合延长等等。人通过工具延长了自己身体的某些器官,也就大加强了自己同自然界斗争的力量。“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 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23卷,第204页。)从手工工具到机械化操作系统,再到自动化控制系统,标志着人类生产力发展的三个大的历史阶段。
劳动对象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加工的东西。劳动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生产过程的那部分自然界,即自然界直接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自然物。如水库大坝里的水,在开采中的地下矿石等;;另一类是经过人们加工的劳动对象,即原料。如工业中的钢材、棉纱、农业中的种子,建筑中的木板等。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制约因素。首先,劳动对象制约生产工具,生产工具的水平同构成生产工具的材料密切相关;其次,劳动对象影响生产效率,制约整个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再次,劳动同劳动对象相结合才是物质财富的源泉,劳动者只有使用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时才能构成现实的生产力。
劳动者是具有一定科学知识、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人。劳动者从事劳动,科学知识投入到劳动过程才是现实的生产力。劳动者是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的要素,没有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只不过是一堆死物,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工具的制造、操作和改进以及劳动对象的利用和革新,都是通过劳动者实现的。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者,不仅要有一定的体力,还要有一定的智力,即生产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劳动者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为生产过程提供科技服务和从事管理的脑力劳动者。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技工作者在生产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和突出。
总之,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独立的实体性要素,称之为生产力的“硬件”;生产力作为一个系统,还包括非独立、非实体的渗透性要素。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的要素,邓小平同志讲:“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生产力”,当其未被应用于生产过程、物化为生产技术时,是潜在的生产力;当其被应用于生产过程以后,便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生产力中劳动者劳动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创新,新的劳动对象的发现和利用,新的工艺流程的设计以及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等,均须依赖科学技术的发展。同科学技术紧密相联的科学管理,也是生产力中非实体性要素的重要方面。科学管理表现为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从整体性原则出发对生产过程的组织、控制和管理。科学管理可以协调生产力中各要素、各环节、各方面的关系,使它们既协调又充分地发挥作用,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使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实现最佳结合,取得最佳的整体效益,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经济结构的内容和类型

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内容。所谓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总过程中,与一定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而建立起来的人们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
人类要生存,就必须从事一定的生产活动。人们为了进行生产,就必然发生一定的联系和组成一定的关系。没有这种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就不会有生产。有人不以为然,认为鲁滨逊生活在孤岛上,不也照样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活下来了吗?是的。但他是怎样活下来的呢?按照《鲁滨逊飘流记》的描述,他手中有社会为他提供的枪枝,有人们留给他的火药,有从破船上找到的装有刀子、斧子、钉子等各种工具的小箱子。这些都是别人的劳动产品。有了这些,他才能对付野兽,猎取食物,驱走、击毙吃人的生番,砍伐树,盖起房屋。后来,他还有了自己的仆人——当地土人“星期五”。他们一起在荒岛上播种庄稼,驯养家畜,战胜大自然和其他外来的威胁。所以,小说中描写的鲁滨逊绝不是与社会完全隔绝的人。这说明了什么?说明生产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都只能是社会的生产。
人们的生产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指的是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由谁支配的问题。这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在人对物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人和人的社会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具体体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不同形式,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都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转移。
第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这就是人们在生产中互相交换其活动的关系。这种交换活动的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交换的情形是不一样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扮演生产活动组织者的角色,而工人则出卖劳动力,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这也是一种活动交换,但这种活动的交换是由私有制决定的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劳动分工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都有交换活动。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是公有财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生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生产者之间,在工业劳动者和农业劳动者之间,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在各部门、各工厂、企业的劳动者之间,他们的活动交换是分工协作,由此结成了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
第三、产品的分配关系,可以分为总产品的分配、收入的分配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三个层次。总产品是指全部生产物;总产品扣除用来补偿已消耗的生产资料部分,就构成收入;收入中再除掉用来扩大再生产和公共消费的部分,即是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也要通过分配关系得以体现。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这三项内容既不是互相孤立的,也不是彼此平行、不分主次的,而是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起着决定作用,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与历史上依次经历的五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适应,有五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它们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包括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另一类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包括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除去这两种类型的生产关系之外,还有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生产的生产关系。它不能成为独立形态的生产关系,而是依附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在以采摘和渔猎为生的原始时代,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人与人之间是互助合作的关系。在奴隶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奴隶主不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对奴隶主具有“全人身依附关系”,没有任何自由,奴隶主可以打骂、买卖、屠杀奴隶。在封建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封建主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农奴或农民只占有简单的生产工具,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劳动,对封建主是一种“半人身依附关系”。 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只占有自己的劳动力,他们所拥有的自由只是表现在决定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哪一个资本家的自由,但没有不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所以,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使“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由于劳动者平等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
第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产品的分配方式。生产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对产品的分配方式起决定作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产品的分配方式也就不同。在原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下,由于社会成员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并共同劳动,因而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没有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的现象;在奴隶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奴隶劳动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然后奴隶主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维持奴隶的生命;在封建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农奴或农民以贡赋或地租的形式,把劳动产品交给农奴主或地主,自己只能留下收获物的一小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资本家获得利润,即以利润的形式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只能获得维持其生活的工资。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共产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显而易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根本上规定着产品的分配方式。
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它决定着思想关系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但从历史上看,一种生产关系往往可以在三种社会形态中分别以萌芽状态、成熟状态和残余状态而存在。如:封建制度在奴隶社会萌芽、在封建社会成熟、在资本主义社会衰败。某一社会形态中,往往又存在多种相互作用着的生产关系。但各种生产关系并不是占有同样的地位,起着同样的作用,其中必有一种生产关系占居统治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由此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
三、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

研究社会经济结构,要进一步分析经济制度、经济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制度经济制度同经济结构、经济基础是同一序列的范畴,就其内容而言,都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多种生产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该社会生产关系作为一个整体,不仅包括某一生产关系的不同方面的总和,而且包括该社会不同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整体。这一由多种生产关系整合构成的统一整体即该社会的经济制度。以我国为例,现阶段既存在着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混合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其中每一种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总合起来构成的统一整体,即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正如江泽民指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二)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实现形式。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如选择实行中央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是选择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选择单一化体制,还是选择多元化体制等等。第二,生产关系各个方面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及其结构。第三,经济组织形式(如管理、调节、监督)及其机构的设置。第四,管理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第一方面。
改革开放以前,我们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上把市场经济体制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人们把搞市场经济还是搞计划经济看成是走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判断标准。结果在经济上、政治上都走了弯路。其实,社会主义不是在空地上建起来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批判的吸收、借鉴的一面。具体地讲,在生产关系以及保护生产关系的国家政权方面,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对立的关系;在生产力方面,在利用技术和管理经济的方法上,则是一种借鉴、继承的关系。显然,公有制、按劳分配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东西,因此必须坚持。而实行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则是属于具体的体制问题,而不能拔高到决定社会性质的经济制度的高度。
邓小平关于经济体制的论述:邓小平总结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及教训,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从所有制中剥离出来,作了一系列极为深刻而精辟的论述。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等美国学者时说:“说市场经济只限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能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85年10月,邓小平在回答美国企业代表团团长格隆瓦尔德关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关系的提问时说:“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办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148-149页)1990年12月又在上海指出:“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不在于计划与市场这样的问题……计划与市场都得要。不搞市场,连世界上的信息都不知道,是自甘落后。”(《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1992年初,邓小平到南方视察时进一步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字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市场经济体现着积极性和消极性的统一。市场经济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这是市场经济的积极方面,也是主要的方面。但市场经济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失灵等消极因素。如有些人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社会利益,市场上的垄断、假冒等不正当竞争,收入分配的不公正,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等,这些消极因素可能导致周期性经济衰退及其他社会经济矛盾。为了减少和避免这些消极方面的影响,国家就有必要干预经济,通过经济的、法律的甚至行政的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三)经济运行机制
经济运行机制是指社会经济赖以运转的一切方法、手段、环节的总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实质,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环节中,生产关系各方面、各层次怎样相互联系,怎样相互作用,从而使生产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使社会经济过程保持活力。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从总体上说,是自觉地利用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方法、手段和环节的体系,如计划机制、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等。
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是三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范畴。经济制度相对稳定,体现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决定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和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而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它本身比较灵活,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它的变化并不一定导致基本经济制度性质的改变。至于经济运行机制则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手段、方法和环节,不借助于经济运行机制或者经济运行机制失灵,社会经济制度就不会成为鲜活的有机整体,就会不断枯萎、衰退下去。
四、阶级是特定经济结构中的人群共同体什么是阶级呢?列宁曾经给阶级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 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4卷,第11 页。)
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阶级的划分不是根据思想认识和政治态度来划分的。既然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那么划分阶级的标准只能是经济标准,由于人们在特定的经济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地位、结成不同的关系所决定的。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劳动组织、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参与分配的方式和取得收入的数量不同,因而区分为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虽然阶级在形成之后,会在政治思想、情感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有所表现,具有相应的政治思想以及其他多方面的特征,但是,阶级之所以成为阶级,归根到底决定于它的经济方面。这是划分阶级的客观标准。恩格斯讲得好:“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
特定的经济结构产生特定的阶级结构,经济结构的变化,决定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社会结构即人们的结合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联系起来的结构转化为以阶级关系为主线的阶级结构。在每一个特定的阶级社会里有基本阶级和非基本阶级之分、历史上存在过奴隶主和奴隶,地主和农民,资产阶级和工人,每一社会形态除了两个基本阶级以外,还有一些非基本阶级的存在,这就是奴隶社会的自由民和手工业者、封建社会的小生产者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小商品生产者,其根源在于该社会中存在着旧生产关系的残余和新生产关系的萌芽。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基本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非基本阶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也是变化发展的。
阶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恩格斯说:阶级的“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没有剩余产品,不存在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劳动的可能性,因而不存在阶级。阶级的形成是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又相对发展不足的结果。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金属工具的使用,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为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提供了可能。随着社会分工以及由此而来的交换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正像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地引起阶级的产生一样,随着现代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也必然地使 阶级归于消灭。不同的是,阶级的产生是社会自发发展的结果,而阶级的消灭则是通过无产阶级自觉的革命斗争实现的。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需要经过长期的斗争,需要创造一系列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而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则是其基本的条件。
第二节 社会的政治结构一,政治结构的要素及其特征社会的政治结构就其内容来说就是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是人们政治生活、政治交往的产物 。政治结构以经济结构为基础并给予经济结构巨大的反作用。社会政治结构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其中国家政权是政治结构的核心,国家问题是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而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成分和柱石。
1、政治结构的要素:
社会的政治结构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构成。政治制度是指社会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政权,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管理形式以及选举制度、人们行使政治权利的制度等。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各项制度等。政治法律设施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等国家机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一整套政治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由于政治结构建立在经济结构的基础之上,所以马克思又把政治结构称为政治上层建筑。
2、政治结构的特征:
不同阶级或不同集团、阶层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政治结构来体现的,政党则是一定阶级、阶层的利益和意志的代表,政党在政治结构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执政党在政治结构中的领导地位,直接影响着政治结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发挥。
国家政权是政治结构的核心,它是政治体系运行的基本设置。控制社会的是政治结构,而国家政权则是它的控制中心。国家政权通过政治结构控制社会,通过这个机构来控制和管理全部社会生活。
政治结构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人们的日常交往关系是分散的、随机的和变动的,是无序的,要使人们的经济、社会交往稳定有序,必须运用政治力量对其进行协调、规范。因此,政治是集中了的经济,是直接为社会的经济、社会交往活动设置并存在的。政治结构主要是通过有组织的强制性力量来履行社会职能的,不仅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国家政权等机构和设施表现为一种强制性力量,而且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条文也对人们具有强制作用。通过政治力量的强制作用,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社会交往得以在一定社会规范约束下协调、有序地进行。可见,政治结构不仅集中地反映着一定的经济结构,而且反作用于经济结构,并广泛地影响和制约着观念结构。资产阶级各国宪法所规定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宪法所规定必须遵守的四项基本原则,都说明政治结构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对经济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全部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 。
政治结构建立在一定经济结构之上,并随着经济结构发展而演变。因此,必须按照现实的经济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政治结构。当政治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结构,或者政治结构成为经济结构改革的主要障碍时,改革政治结构的任务就势必提上议事日程。
二、国家政权是政治结构的核心自阶级产生以后,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种地位极为特殊、作用十分强大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 (一)、国家的起源
1、历史上关于国家起源的种种说法: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历来的剥削阶级思想家大多根据本身的政治需要来加以主观解释,把这个问题弄得神秘而混乱。
“君权神授”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宣扬“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即“君权神授”论,宣扬国家是按照上帝的意志建立起来的,假借所谓“天命”或“神意”,掩盖其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实质。
“道德外化论”: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断言国家是“道德观念的现实”外化,“理性的形象和现实”,是“地上的神物”。这不过是用精致的哲学语言表述的宗教唯心主义。
“社会契约论”: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了“社会契约论”,把国家说成是由于人们相互约定而形成的。这种思想与“君权神授”相对立,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皇权的要求,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它在理论上仍然是错误的,因为首先出现的国家类型——奴隶制社会一开始就不是一个代表所有社会成员权益的国家。
以上这些理论都离开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脱离阶级对抗这一基本事实,力图把国家说成是永恒的和超阶级的,以掩盖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都是违背历史和现实的。
2、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起源同阶级对立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在社会分裂为敌对阶级的情况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产生的,将来也必将随着阶级的彻底消灭而失去其历史作用。
阶级根源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中的阶级矛盾和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然产物和表现,这是国家产生的阶级根源。我们知道,历史上最先出现的阶级是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奴隶一无所有,而且连奴隶本身也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被奴隶主随意鞭打,买卖或屠杀。奴隶主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残酷地剥削奴隶,而奴隶不断用逃亡、暴动、起义等方式进行反抗,力图摆脱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奴隶进行剥削,只用经济手段是不够的,必须在政治上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用强力使奴隶服从自己的剥削,并且借助于强力缓和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矛盾,维护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的秩序,使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合法化、固定化。特别是因为奴隶主是少数,奴隶是多数,奴隶主的少数如果不用强力和暴力,根本不能剥削、压迫奴隶的多数。比如,在古希腊雅典国家的全盛时代,自由民的总数(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只有9万人,而男女奴隶加在一起有36.5万人,另外还有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4.5万人。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平均有18个奴隶和2个以上被保护民。而且自由民中只有一部分是奴隶主,另一部分是平民。平民也在不断分化为富人和穷人,富人成为奴隶主,穷人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不用强力、暴力,就不能维护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所以列宁说:“要强迫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经常替另一部分人做工,就非有一种经常性的强制机构不可。”(《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奴隶主阶级所建立的这种经常的强制机构,就是奴隶制的国家。由此可见,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所以,列宁强调:“国家这种强制人的特殊机构,只是在社会划分为阶级,即划分为这样一些集团,其中一些集团能够经常占有另一些集团的劳动的地方和时候,只有在人剥削人的地方,才产生出来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社会根源最初的国家就是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它对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多数人的剥削统治,并使之固定化、合法化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的产生又与社会管理职能的独立化密切相关,这是国家产生的一般社会根源 。原始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比较单纯,管理职能也十分简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一种独立活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生,生产活动、产品交换以及其他交往活动在规模上和复杂程度上有了很大发展,需要一个权威组织来保证生产、交换和其他社 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相脱离并成为某些人的专门职业,使得建立一种权威的管理机构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在国家产生的阶级根源和一般社会根源中,前者是本质的、主要的,后者是次要的、从属的。从历史上看,社会管理职能的独立化与阶级的形成 是交织在一起的,社会分工同时造成社会职能的分离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当国家成为管理社会生活的独立机构时,它不可避免地同时成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二)、国家的本质
 国家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阶级范畴、政治范畴。国家作为社会的政治组织和权力机关,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关,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上层建筑。尽管国家也管理一些公共事务,调控一定的社会秩序,但其目的都是服务和服从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三)、国家的职能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国家 的对外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和抵御外来的侵袭和颠覆;另一方面 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剥削阶级国家在对外职 能上,还是对其他国家和民族进行侵略和扩张、掠夺和奴役的工具。
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兼有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1、国家的对内职能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
政治统治就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同时在本阶级内部实行特定的民主,以特定的专政和民主相结合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统治。社会管理就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节,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或直接组织经济建设等等。具体职能包括:第一,调整本阶级内部各个社会成员,各种政治派别以及本阶级和同盟者阶级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本阶级和同盟者阶级的共同利益,免得因内部矛盾而使其阶级利益受损害,第二,调整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如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纠纷等,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保障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组织领导社会生产活动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这项任务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国家里尤其重要,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主要任务,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当然,国家承担这些社会管理职能,也是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因而首先有利于统治阶级。同时,客观上在某些方面也对全体社会成员有利。而且,承担这些社会职能,对于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来说,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只有行使好这些社会管理职能,它的国家政权才能巩固和强大有力,才能使国家发挥阶级压迫工具的作用。这就是说,国家行使社会职能是它行使阶级压迫工具职能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2、国家的对外职能国家的对外职能是以国家为特定的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国际交往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和抵御外来的侵袭和颠覆;另一方面则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剥削阶级的国家还执行本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发动侵略战争。
(四)、国体和政体把握国家的本质,要正确认识国体和政体。
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这是决定国家阶级性质的方面。国体问题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内容。根据国家的阶级内容可以把国家划分为四种类型: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前三种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最后一种是被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
所谓政体则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组织方式,即政权构成形式。在人类历史上,政体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最基本的只有两种:君主制和共和制。其中,君主制可分为君主专制制、二元君主制以及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则分为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
在君主制国家中,国家最高权力在形式上是由君主一人来行使,此所谓“主权在君”。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被尊为神的化身,是臣民崇拜的偶像,是国家的象征。正如法国“太阳王”路易十四所言:“朕即国家”。在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下,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不再拥有“绝对王权”。
共和制国家主张“主权在民”,无论在名义上或实际上中,国家主权都不属于个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有一定任期,国家由普选产生的总统和议会治理。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决定国家本质的是国体,政体是国家本质的表现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一定的政体要和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哪个阶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当时的生产方式如何,这是决定一个国家政体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政体还受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受国内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地理条件、民族特点、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们在观察、研究国家问题的时候,不仅要研究国体问题,而且要研究政体问题。同一种类型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例如,美国和英国、日本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具有相同的国体,但美国是一个共和国,英、日则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完全不同。不同类型的国家,又可能采取相同的政体,例如,古希腊共和国、古罗马共和国、现代法兰西共和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实行共和政体,但国家的性质大不相同。另外,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例如,有些资产阶级国家,曾经交替使用过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但是,任何形式的政体都不是独立于国体之外而独立存在的,不管资产阶级国家在政体上有多大区别,或发生什么变化,在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都是资本压迫雇佣劳动的工具。资产阶级思想家总是掩盖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描绘成“自由”、“平等”的乐园,用以欺骗群众,实现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目的。
无产阶级国家的特点:自有国家以来,历史上的政体曾有许许多多的具体形式,如单一制和联邦制、专制制和民主制、君主制和共和制、总统制和议会制等等,还有它们交互结合的各种复杂形式。但是,从国体上看,迄今为止的国家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剥削阶级国家,即少数人统治 多数人的国家,另一种是无产阶级国家,即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国家。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一种新型的国家,它具有与以往国家根本不同的崭新特点。首先,它有着全新的阶级内容。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劳动者自己的国家,在这里,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其次,它的对内对外职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它在强化对内对外阶级斗争职能的同时,将日益把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实 行调整与改革,加强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国家的社会公共权力性质将 不断得到加强。此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担负着消灭阶级、废除国家、实现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全新的历史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从有阶级向 无阶级、有国家向无国家转变的过渡性国家,因而也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种国家。随着阶级 的消灭,国家也将走向消亡。当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也就是国家消亡之时。
第三节社会的观念结构
社会的观念结构是指由各种意识形态构成的有机系统,它包括哲学、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观念、宗教观念、艺术思想等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意识及其联结方式。它与政治上层建筑相对应,是社会的观念上层建筑。
一、社会意识及其相对独立性
1、社会意识及类型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包括人们对一切社会生活过程和条件的观念反映。
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问题,是解决其他一切社会历史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分水岭,又是人们社会实践中的根本问题,所以它构成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意识的基本类型:一类是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即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反映,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在意识中的表现。它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艺术、哲学等大部分社会科学。这些社会意识形式,构成了思想上层建筑,并同政治上层建筑一起构成了全部上层建筑的有机体系;为决定它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服务。历史表明,意识形态总是具有阶级性的,并且是作为一定阶级的自我意识(阶级意识)和阶级斗争的必然因素和重要方面而发挥作用的。具体阶级的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利益、需要和目的,以及相应的感情、信念等,首先在意识形态中得到程度不同的的反映。所以,意识形态是这些阶级的社会、政治、世界观的思想和信念的具体的理论体系,也是这些阶级的规范和评价的具体的理论体系。在阶级社会里,每一社会形态,往往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旧社会意识形态的残余和新社会意识形态的萌芽。它们之间的斗争,显示出强烈的阶级性,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则是该社会的精神标志。
一类是非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以及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中的某些管理科学、语言学、形式逻辑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以及某些管理学,是关于自然现象、生产过程的技术协调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它直接同社会生产力相联系,不是专为特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服务,而为任何社会所服务。所以,它不是思想的上层建筑,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语言学和形式逻辑也不是特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反映,因而也不为特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服务,所以也不是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
社会意识的上述两种基本类型及其具体形式,尽管内容、形式、作用、地位各有不同,但它们作为社会存在的观念形态的反映形式,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构成垂直双向联系和横向交叉联系的社会意识形式有机系统,每一形式都是这一有机系统不同层次结构网络上的纽结,其中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想,则是整个社会意识形式系统的灵魂和核心。
2、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这是因为:
从社会意识的产生看,其根源在于社会存在的需要。特别是作为社会观念结构的意识形态更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只是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工出现、精神生产独立化以后,才出现了系统的政治、法律、科学、宗教、艺术、哲学等方面的理论观点。
从社会意识的内容看,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页。)
从社会意识的发展看,社会存在不是凝固不变的,而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由此推动着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
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不完全同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首先,社会意识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变化。这是指,社会意识并不是随着社会存在的改变而立即发生变化的。当某种社会意识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改变以后,这种社会意识不会立即消灭,而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并发生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本身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社会存在虽然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反映到社会意识中来需要一段时间;另一方面,社会意识一经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保守性,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变成一种顽固的保守力量,牢固地占据着人们的头脑,阻碍新的社会意识的产生和传播。其次,社会意识有时可以超越现实社会存在的发展状况。这是因为先进的社会意识由于反映和代表了进步的社会势力的利益和要求,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社会发展的趋势,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导。
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或预见未来,这两种情况都表明了社会意识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旧的社会思想和理论不可能在它的物质基础消灭之后长久地存在下去,迟早要归于灭亡;新的理论也只是在社会存在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提出新的任务的条件时才可能产生。它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也只能指出其根本趋势和大致轮廓,而不能详尽无遗地描绘其具体细节。
第二,社会意识的发展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具有不平衡性。现实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某一国家或地区社会意识发展的水平同该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并不总是一一对应的。经济上先进的国家社会意识并不一定就是先进的;同样,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其社会意识也不一定就是落后的。如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经济上落后的法国在政治思想上超过了当时经济上先进的英国,而经济上更加落后的德国在哲学特别是辩证法思想上却远远超过了英法两国。
社会意识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是相对的。先进的社会意识是与当时的其它意识相比较而言的,在经济上也是以一定的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先进的社会意识只有到经济发展成熟时才能提出完备的理论。落后的意识随着其赖以存在经济基础在消失它为迟早会消失的。
第三、社会意识在自身的发展中具有历史继承性。社会意识的发展有两条道路,一条是来自社会存在,另一条是来自继承前人留下来的精神文化成果和其它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就是在这两种来源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如从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法到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再到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就是一个批判、继承、发展的过程。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继承性,社会意识的发展才能持续而不中断,才有可追溯的历史线索。每一个时代的社会意识,都是人类社会意识整个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没有社会意识的历史继承性,整个链条就会中断,社会意识的历史继承性,使得各种社会意识形式都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历史发展线索。这种历史继承性的长期积淀,便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各种社会意识的民族特点。在社会意识的发展过程中,新的社会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对旧的社会意识的全盘否定,而是既克服又保留,克服其陈腐落后的东西,保留其积极合理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在对待文化遗产问题上要反对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全盘肯定,不加分析地兼收并蓄,搞复古主义;另一种倾向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一概排斥,否定一切,搞历史虚无主义。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批判继承,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把继承和创新统一起来。马克思主义对待文化遗产的科学观点和正确态度,为我们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文化指明了方向。
第四,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一般地说,政治和法律思想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最大,因为政治和法律思想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体现着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哲学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最为深刻,因为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具有指导作用;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社会越向前发展,它的作用就越大,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也就越加明显。特殊地说,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意识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是不同的,在有些国家,有些时期,这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较大,在另一些国家、另一些时期,则那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较大。例如,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最大;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和哲学思想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较为突出。
当然,社会意识自身内部的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也是相对的,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制约。任何一种社会意识以哪种方式,在哪一方面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一个民族或国家受其他民族或国家社会意识影响的方式和程度,最终还是决定于社会存在所提供的需要与可能。
第五,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社会意识一经产生就对社会存在的具有巨大的反作用。社会意识的反作用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最集中的表现。社会意识产生后,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物质力量,对社会存在起能动的变革、改造作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质和量两个方面。
社会意识反作用的质,就是它对社会历史发展影响的性质,即促进还是阻碍社会发展。先进的革命的社会意识是先进的、新的经济基础的反映,它通过先进的阶级和社会势力而对社会存在发生积极的促进作用。马克思主义通过武装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从而对社会生活所起的巨大的推动作用就是最好的证明。落后的反动的社会意识是旧的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对社会存在发生消极的阻碍作用。如今天仍存在于一些人头脑中的封建意识就严重地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社会意识反作用的量的方面,就是它影响社会发展的程度深浅、范围大小、时间久暂等等。一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作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它掌握群众的潜在能力的大小。先进的革命的社会意识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代表着改革社会推进历史前进的客观要求。二是它实际掌握群众的深度和广度。一定的思想体系,不论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只要它能影响和掌握一定量的群众,就能影响社会的发展。掌握的群众越多,作用也就越大。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是巨大的,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无论怎样大,它相对于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而言,毕竟只能是第二位的。一种落后意识阻碍社会发展,无论它的力量多么强大,它把历史的步伐拖延得多么长久,最终还是要同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一样摆脱不了灭亡的命运。先进的社会意识加速社会发展,无论它使社会发展得多么迅速,终究不能超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允许的限度。否则它就不再是先进的社会意识,而是破坏社会发展的不切实际的妄想。就是说,社会意识反作用的性质、反作用程度的大小和反作用的后果,都是由社会存在、社会实践状况决定的。因此,我们在承认社会意识的巨大反作用的同时,必须防止把它无限夸大,以至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二、观念形态的构成

社会的观念结构即社会意识形态的总和。在社会的观念结构中,各种意识形态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它们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形式反映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观念结构。
(一)艺术是通过塑造生动、具体的感性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并表现作者审美评价的一种意识形态。艺术所反映的直接对象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徐悲鸿画的马,达芬奇画的《蒙娜丽莎》,无不体现着作者的思想感情与某种审美趣味。离开人的社会生活、人的思想感情,便没有艺术。再拿文学作品来说,《红楼梦》是一部形象的中国封建社会没落史,也是一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作者曹雪芹以惊人的艺术笔触,精湛的文学语言,刻画了众多的人物形象,对封建社会没落时期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阶级矛盾、生活方式做出深刻的解剖,有着历史科学书籍所不能代替的感人的作用。《阿Q正传》则刻画出一个“怜其不幸,恨其不争”的典型人物,剖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下中国人的精神扭曲。《龙须沟》、《朝阳沟》属于新中国的文学艺术,通过对新思想、新事物、新人物的刻画,反映出新的社会制度下新的气象、新的面貌。所以,文艺是社会的镜子。恩格斯曾这样评价法国作家巴尔扎克的作品:“《人间喜剧》里给我们提供了一部法国‘社会’特别是巴黎‘上流社会’的卓越的现实主义历史……我从这里,甚至在经济细节方面(如革命以后动产和不动产的重新分配)所学到的东西,也要比从当时所有职业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恩格斯致玛?哈克奈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3——684页)
艺术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总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脱离社会生活的纯艺术是不存在的。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工作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推陈出新”的文艺工作方针,坚持革命的、健康的思想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统一的文艺评价标准,是我们党和国家繁荣和发展文艺工作的指导思想。艺术对于提高人民的精神境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历史性:道德是一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的精神力量。道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是基于一定生产力状况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比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就反映了封建时代的道德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也必然发生变化,这说明道德具有历史性。
道德的阶级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这属于政治道德。比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政治道德,直接体现着封建道德的阶级倾向性。?
道德的继承性:由于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任何时代的道德观念都不可避免地和先前的道德观念有着一定的继承关系。例如社会主义道德在其形成过程中,不仅继承了历史上劳动人民的传统美德,同时又批判地吸收了历史上一些剥削阶级代表人物的某些进步的道德观念和品质,像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思想,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等等,就被批判地吸收了。这说明道德具有继承性。
道德是法律之母,道德观念的出现远远早于阶级、法律的出现。道德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内在反映。人类的历史有多长,道德的历史就有多长。道德并不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消亡的只是经不起历史检验、不受群众欢迎的保守、反动的旧道德,而那些反映历史发展方向、代表群众根本利益的先进道德是不会消亡的,相反它会因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道德而更加根深叶茂。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层次性: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有群众基础、最受群众欢迎的、最广泛、最持久的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目前,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道德要求上必然体现出层次性:第一层次,“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这一层次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最高层次,闪耀着共产主义思想的光辉。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的:“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引导人们树立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尽管真正攀登到最高层次的人数不可能很多,但作为一种努力方向,将永远鼓舞着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奋斗的人们,使他们在道德上不断进步。第二层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能自觉地把祖国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钻研知识,勤奋工作,乐于奉献,走共同富裕之路。第三层次,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这是对社会主义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民,只要能够诚实劳动、顾全大局,不损人利已、不损公肥私,力求使自己的一切活动有利于人民和国家,同样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应当肯定和鼓励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要“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就是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所做的概括,我们应当在道德建设中加以贯彻。
从历史上看,每个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其道德教育的实施,都必然要根据其核心、原则而区分出不同层次,分别要求,实事求是,以达到鼓励先进、照顾多数的目的。应当强调的是,社会主义道德之所以要区分层次,主要目的是从实际出发,防止超越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但它决不是让不同层次的人长期在这一层次上踏步前进,而是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实践中努力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每一个处于较低层次的人能够积极地、自觉地向更高峰不断地攀登。
宗教观念是统治人们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颠倒的虚幻的反映。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目前在世界上影响最广的三大宗教是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对超自然实体即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是一切宗教的基本特征。宗教包括有关的信仰、信念,特殊的宗教仪式和生活规定,有一定的宗教组织、设施和专门的神职人员。这是宗教和一般民族风俗习惯不同之处。谈到宗教的产生及现象,马克思是这样揭示的:“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状态的幸福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鸦片既是毒品,又是药物。一方面,它是剥削阶级麻醉和控制被剥削、被压迫群众的精神枷锁,另一方面,它又是阶级社会中劳动人民摆脱现实的苦难与绝望、渴望“死后的幸福生活”(《列宁全集》第二版第12卷,第131页)的深切寄托。在历史上,被压迫阶级曾经打着宗教的旗帜团结起来,以反抗统治统治阶级的压迫或外来的侵略,从而赋予它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宗教的社会本质来看,它毕竟是“人民的鸦片”,是阻碍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硝蚀剂。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是彻底的无神论,它同宗教有神论是根本对立的。但在政治上,马克思主义者和国内外的宗教信徒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结成统一战线,共同为和平与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我国的宗教政策:由于宗教的历史性与复杂性,我们对待宗教问题必须采取科学的慎重的态度,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关于宗教信仰的一项基本政策。但宗教信仰自由不包括封建迷信和形形色色邪教组织活动的自由。应当把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同合法的宗教生活区别开来。象“法轮功”这样的利用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反社会、反人民、反政府活动的邪教组织,必须依法取缔和惩治。邪教活动在中国是非法的,在世界各国也同样遭到禁止,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邪教都遭到本国政府的取缔和惩治。
政治法律思想:
在各种社会意识形态中,政治、法律思想是社会经济基础的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又反过来直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因而也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得最快、最明显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们是一定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的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政治思想是人们关于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或社会集团之间关系等问题的理论和观点的总和。这里有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形式、结构模式,以及选举制度和人们行使政治权利的制度问题,有国家政党和其他政治组织、社会集团的全部活动模式、基本特征等问题。政治思想就是关于上述问题的思想理论观点的总和,其核心是一定阶级关于夺取政权和维持政治统治的思想理论。
法律思想是关于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法的关系是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结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规范最直接地反映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关系,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法的设施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法定权利和统治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和机构。法律思想是以政治思想为内容和指导的。所以,通常也把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统称为政治法律思想;广义上的政治思想包括了法律思想。
政治法律思想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也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它是对经济基础的最集中最直接的反映,是社会存在制约意识形态诸形式和意识形态诸形式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中间传导者,对经济基础有着最直接的反作用。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法律思想,始终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思想。被统治阶级在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也会形成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其作用是为破坏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坚持和完善无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有力武器。
哲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样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哲学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如艺术、道德、宗教、政治法律思想等相比,是离经济基础最远的一种意识形式,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哲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在社会观念结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哲学是以提供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揭示价值本质和人生奥秘的形式,通过对自然、社会、人类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阐述;通过影响人生价值观念,营造人类精神家园,建构人类实践和交往模式而间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所以哲学作用的发挥,又只能借助其他形式的社会意识,包括科学作为中介才能得以实现。
三、观念形态的社会功能
观念形态即意识形态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对社会存在的认识和评价功能,对社会生活的调控和创新功能等。
第一、对社会存在的认识功能。意识形态之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是认识社会存在,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认识,拿着这些认识还可以去认识别的事物。人的社会存在既包括人的自然关系,又包括人的社会关系,既包括人自身的本质活动——社会实践,又包括人类实践的对象和环境——自然与社会。所以,反映社会存在的观念形态可以概括为人的自我意识、关于自然的意识以及关于社会的意识。意识形态的各种思想和观点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互有不同,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在一定社会存在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主要是对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及其运动过程的反映。只不过这些反映有的直接一些,有的间接一些,有的具体一些,有的抽象一些罢了。
意识形态依赖和反映社会存在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它的具体性、历史性。社会历史条件不同,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不同,意识形态也就不同;社会存在发生了变化,意识形态必然或迟或早地发生相应的变化。抽象的、超历史的、一成不变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
第二、对社会现实的评价功能。已经形成了的意识形态不仅反映着社会现实,而且评价着社会现实。在评价的基础上会发生两种情况——肯定或否定,进而导致对社会现实的两种态度——维护或批判。
维护功能:一般说来,同一性质的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之间总是相互维护的,即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形态维护相应的意识形态,而一定的意识形态也维护相应的经济和政治形态。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维护。
批判功能:一定的意识形态对于同自己性质相对立的经济和政治形态则采取批判的态度,这与它维护同一性质的经济和政治形态是同一功能的两个侧面。在这里意识形态对社会现实维护和批判的功能是辩证统一的。在意识形态对社会现实的维护之中内含着对社会现实不合理的东西的批判,因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符合必然性的社会现实的维护。在我国,漫画就是一种善意的讽刺时弊的意识形态。它通过夸张、比喻、对比、拟人、相似、借代、矛盾等手法,歌颂真善美,讽刺和批评假恶丑。
“不是天灾胜似天灾”这幅漫画讽刺了只知大吃大喝的“公仆”无异于那些祸害庄稼的“蝗虫”。
“同意她入会的举手” 这幅漫画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的某种怪现象:下蛋协会的理事们都不会下蛋,而会下蛋的母鸡却被理事会拒之门外;
“领导指示” 这幅漫画表明: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作风,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
“哈罗,小姐,买单” 这幅漫画则生动道出了这位出国考察者潇洒的秘密原来就在于肚子上扛着的是装满公款的保险箱。再看“论资排辈” 这幅漫画:猪八戒因天鹏元帅而排在第一,沙和尚因卷帘大将而排在第二,孙悟空因弼马温而排在第三,唐僧则因没有任何职称而排在最后。这种批判正是位为了暴露问题,目的在于促进现实社会不断进步,以遵循必然性发展着的社会现实。
显然,在反映社会现实中形成的意识形态,既包含着关于社会“是如何”的意识,又包含着社会“应如何”的意识。这就是关于社会状态的“本然”认识与“应然”认识。“本然”认识侧重反映社会的实际状况,是社会的现实意识;“应然”认识则偏重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是社会的理想意识。当社会现实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时,人们就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现实,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指导人们行动的正是理想意识。
第三、对社会活动的调控功能。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的活动是社会生活的实在内容。而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的,意识形态在个人、群体、社会各个层次上支配着人们的活动,使这些活动在观念上是有目的的,在行动上合乎目的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发展。意识调控人的活动的过程因人的活动的性质和规模而异,简单的活动有较为直接的、简单的调控;复杂的活动有通过一系列间接环节实现的复杂的调控。随着人的需要由低层次向高层次上升,满足相应需要的活动也由简单向复杂演化。
意识形态对社会和个人活动的控制和调节,大致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其一,确定活动目标。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形成对活动目标的计划,提出可行性方案,选择、确定现实活动的目的和方式;在观念中对准备展开的活动过程进行虚拟实验。设想、预测并进一步论证活动的可行性和规划活动的程序;其二,执行活动方案。依照一定的活动计划进行活动,将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展开实施。随时掌握活动中所发生的情况,随时对活动进行调控,以保证活动目的的实现。其三,调整修改方案。当原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全部实现时,及时选择备用方案或制定新方案。其四,信息反馈。把整个活动结果的信息反馈给继续进行的新的活动过程,以便减少其盲目性和不必要的损失。
在意识形态的调控功能中,控制和调节是紧密相联的两个侧面。控制侧重对人的活动的稳定性的把握,它力图使人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计划、方式达到特定的目的;调节则侧重对人的活动的变动性的反应,它依据现实情况及时部分地改变原定的活动计划、方式,以便达到目的。然而这两个方面又是不可分割的。失去调节的控制是僵化的控制,不可能真正达到目的;而失去控制的调节是盲目的调节,根本无目的可言。作为意识形态重要功能之一的调控只能是控制与调节的统一。
第四、对社会生活的创新功能。社会生活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意识形态的创新功能也相应地表现在两个方面,意识可以超越社会现实的局限而创造出新的观念,更突出地表现为在新观念指导下实际地改变社会现实,创造新的社会状态。意识形态的这种创新功能,是人类意识能动性的最高表现。
意识形态的创新首先是社会意识本身的创新。意识形态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人的意识是一个内涵丰富而又生动多变的精神世界,由无数个人的意识相互作用、影响、交流而形成整个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又创造出在现实中尚不存在的事物的观念形态,这是内容上的创新。随着内容上的创新,原有的意识形式不能完全适应,又必然产生新的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断创新,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设想就是意识形态的创新的具体体现。
意识形态的创新并不局限于其本身,它还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新的社会状态。意识形态的创新本身源于实践的需要,也只能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实现,它必然使实践活动具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并导致实践结果的创新,即创造出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也创造出新的人本身。
意识形态的各种功能,都是完整的意识形态功能的不同侧面,其间贯穿着内在的统一性。我们只有从整体上全面地加以把握,才能真正发挥意识形态的应有作用。
第四节、社会的文明进步文明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各种成果和财富的总和。人类文明主要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方面。人类在经济领域中创造的财富和成果,主要表现为社会物质生产和经济生活的进步,即物质文明。在政治领域中创造的财富和成果,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即政治文明。在文化领域创造的财富和成果,主要表现为社会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的进步即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这三个文明的发展状况是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在社会有机体中,经济、政治、文化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着的。实现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协调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
一、文化积淀和文明增进的客观内容人类社会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进,人类由地域性历史到世界历史的发展,以飞跃的形式突出地表明了社会进步是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不过,社会进步作为社会运动趋势的总概括,又不限于上述社会形态更替、历史阶段上升的质变过程,它还包括同一社会形态、同一历史阶段自身的渐进和量变。社会进步是指社会前进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它包括社会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等整个社会基本领域的发展和变革。
社会进步的客观内容在于文化的创造和积淀,社会进步的客观标志是物质文明成果的增进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文化和文明是一对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文化是人区别于自然(动物)、人类世界区别于自在世界(天然自然)的本质特征。从最一般的含义说,文化是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及成果中所展现出来的人的本质、力量、尺度的方面。简言之,文化就是人化,即人类活动及其结果的人化性质。文明(也称社会文明)则是标志人类社会摆脱动物界的开化状态和进步程度的范畴,它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自然界、社会)和主观世界的积极成果。文明和文化都是社会历史范畴,它们都是由人的实践活动造成的,我们都可以把它划分为物质方面(物质文化和物质文明)、交往方面(行为文化和制度文明)和精神方面(精神文化和精神文明)。文明和文化的区别主要在于:文化的外延大于文明,文化蕴涵文明;同时,二者各自的侧重点也不同。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文明是文化的高级阶段。在发生的先后顺序上,是先有文化后出现人类文明。因为文化是相对于自然讲的,表明人的生存方式和赖以存在的世界都不是天赋的、自然的,而是人自己创造的,因而文化是与人类、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文明则是同蒙昧和野蛮相对的,因而文化初期的原始社会不属于文明时代,只有在原始社会解体以后,人类才进入文明时代。(2)文明是文化的结果和表现。文明主要指人类活动的结果,文化则包括人类活动的整个过程和活动方式、活动手段;文明强调人类活动的对象化、外化即客观性,文化则注重人类活动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内在方面。在各自内部组成部分的关系上,文明侧重的是物质文明对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和制约作用;文化则突出精神文化特别是其核心的文化观念对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的升华和导范作用。(3)文明是文化的积极方面。文化体现在人类活动的一切产物之中,其中既有积极的成果,也有消极的后果;文明则一般专指人类活动的积极成果。例如酗酒和吸毒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但却是不文明的行为。由于文明代表了文化中的进步方面和客观方面,所以它更直接地成为社会进步的客观标志和客观尺度。
二、文化积淀和文明增进的客观标志考察社会文明是社会进步的客观标志,我们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看。
从纵向来看,就是看社会进步的历史过程,一般从量变和质变两种形式来理解。从量变来看,社会进步表现为同一类型的社会文明自身的增进。首先是物质文明,它是社会物质生活方面进步的标志。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就是物质文明,它表现为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其次是制度文明,是社会交往关系和政治生活方面进步的标志。人类改造自然界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法权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这些关系都是人们活动的产物,而社会制度则是这些关系的稳定化和规范化形式。在同一社会形态内部,社会的根本制度保持不变,但其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则是可变的,需要作出局部调整甚至相应变革。社会制度的每一种调整或局部变革,都不仅会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增进,而且本身使社会制度呈现出进步的前进趋势。最后是精神文明,它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主观世界改造的成果,表现为社会精神生产的发展和精神生活的丰富。精神文明包括教育科学(知识、智力方面)和思想道德(价值、规范方面)两个方面,表现着社会科技的繁荣发展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从质变来看,社会进步更突出地表现为新旧社会形态的更替,这种更替的进步性集中体现在社会文明类型的上升序列上。除了原始社会由于处于人类文化的初始阶段,文化的创造和积淀尚未能使人类超出蒙昧和野蛮时代以外,社会文明大体经历了四种类型,即奴隶制文明、封建制文明、资本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文明。前三种文明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基础上的,即马克思所说:“当文明一开始的时候,生产就开始建立在级别、等级和阶级的对抗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04页。) 社会主义文明则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文明,它是共产主义文明的初始阶段,是人类文明史上的根本飞跃的开端,从资本主义文明向社会主义文明的发展,无疑是社会进步的显著表现。即使在前三种文明之间,也呈现出一种由低到高的发展次序。从物质文明上说,人类的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断增进,特别是在资本主义下,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发展,自然力、社会结合和科学应用于生产,创造了超过一切历史时代总和的生产力。从制度文明上说,尽管三大阶级社会的剥削压迫实质没有改变,但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的形式日益文明化了,从超经济的剥削到对雇佣劳动剩余价值的占有,从奴隶主和封建主赤裸裸的暴力专制到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从神权人治到人权法治,从等级议会到以普选制为基础的代议制,从君主独裁到党派政治、三权分立,表明社会在交往关系和政治生活上的逐渐进步。从精神文明上说,从奴隶社会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开始,精神生产日益从直接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其本身又分化为各个独立的生产部门。在古代就创造出埃及、印度、巴比伦、中国四大文明古国,以及古希腊罗马的灿烂文化,即使在欧洲被称为“黑暗时代”的中世纪,哲学、科学、艺术等等也在宗教神学统治的坚冰下潜流涌动,更不用说中国封建社会中科学技术和哲学的持续发展了。正是中国中古时代的“四大发明”,为欧洲近代文明的突破性发展准备了条件。特别是资本主义造成了精神生产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创造了科学应用于生产的广阔前景,推动了文学艺术等等的世俗化、大众化,促进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特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普遍化、世界化,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又进一步造成了价值与知识的分化,所有这些都使精神文明的两大方面得到了尽管是片面的、畸形的,但却是极端的、充分的发展,为向更高类型的精神文明的过渡准备了条件。
从横向来看,就是看社会的不同领域的进步,社会进步既是内在统一的,又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不平衡的。社会进步的这种辩证性质是通过社会文明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表现出来的。物质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的基础和前提,它为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客观条件和发生源泉,这集中体现了社会进步的最终根源和最高标准是生产力,体现了社会不同领域进步内在统一的物质基础。精神文明又为物质文明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体现了科学作为“知识形式的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和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作用,体现了社会精神生活领域进步的相对独立性。制度文明则是社会文明的内在结构,它规定着社会文明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类型,直接标志着社会形态的高低,是划分历史阶段的直接依据。
文明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关系,要求我们在评判社会进步的阶段和程度时,既要坚持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列宁全集》第13卷,第223页。) 充分认识社会进步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社会结构和精神文明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同时又不能象科学技术决定论者那样把社会进步的程度直接归结为生产力的水平,甚至仅仅用物质财富的多寡来确定某一社会的发展高度。正确的态度只能是:在坚持生产力是社会进步最高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认识社会制度是划分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的直接依据,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增进是社会进步的综合尺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历史唯物论与历史辩证法相统一的角度,对社会进步作出客观而又全面的评价。邓小平提出的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 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正是社会进步最高标准、直接依据和综合尺度相统一的具体体现,是历史唯物论和历史辩证法相统一的光辉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