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机构体系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上的各种金融活动都要借助于一定的金融机构来完成,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中介主体。现代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各种金融机构组成相互联系、分工协作的统一体便构成了金融机构体系。一国社会经济条件对该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具有制约作用,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因此,形成了不同的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节 金融机构体系概述一、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1、金融中介与支付便利
2、交易成本
3、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金融中介机构的性质与职能
1、概念:金融机构就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法人机构。
2、分类
①按职能作用分:分为中央银行(及其他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一般金融机构。
②按业务特征分: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按活动的领域分:有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
前者是在金融市场上,主要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提供融资便利及各种金融服务、以收取佣金和金融服务费的金融机构;后者是在间接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负债业务活动来聚集资金,然后再以各种资产业务活动来运用,以这种方式来实现资金从盈余者向短缺者流动,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3、金融机构的职能
①信用中介的作用
②提高融资效率的作用
③给社会提供支付机制三、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1、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它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现代各国金融系统的核心,他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垄断货币发行的银行、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管理国家金融的银行,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直接面向社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机构。商业银行在现代各国金融体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骨干。
其主要特点是: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为其主要资金来源,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金运用。其中,吸收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一大特色,它以活期存款为基础,广泛开展转账结算业务,由此形成派生存款,进而影响存款货币供应量,这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标志。
3、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专门经营某种特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它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专业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反映。各国的专业银行种类很多,名称各异,如储蓄银行、农业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等。
4、投资银行:是指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来筹集,有些国家的投资银行被允许接受定期存款或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来源。
其主要业务有:对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投资;发放中长期贷款;为工商企业代办发行或包销股票和债券,参与企业的创建和改组活动,为企业提供投资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5、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养老或退休基金、投资基金等。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靠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发行人寿保单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投保人予以经济补偿,是一种信用补偿方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吸纳投保人的保费以及发行人寿保单的方式筹集资金。保险公司收入的保费,除支付赔偿给付和业务开支外,剩余的款项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在没有形成巨额赔款的支付之前,这笔资金比银行存款还稳定可靠,可以进行长期投资。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主要以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为主,如购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或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
保险公司有许多种类,大体可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火灾和事故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等。
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出售保单吸收资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途径将其运用出去,因此具有了一定的信用中介功能。
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及AMC)
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主要业务是对工商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为工商企业代办发行或包销股票和债券;参与企业的创建重组和并购活动;提供投资和财务咨询服务。
三、信托租赁信托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经营、管理和处理经济业务的金融机构。
四、合作性金融,如信用合作社五、财务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
第三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初始条件二、我国金融改革进程的理论解释三、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在改革中形成的过程我国的金融机构在40多年的时间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演变和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一)1953——1979年“大一统”模式下的金融机构体系
1953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为集中力量大规模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采用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开始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从而建立起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办法为主的单一国家银行体系,又称“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体系。这一体系的特征是: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双重职能,它既是具有货币发行权、负责管理全国金融事务的金融机构,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又要办理普通银行的信贷业务,它包揽了工商信贷、农村金融、储蓄存款、转账结算、现金出纳等具体的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实行高度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在存贷款的管理上实行“统存统贷”的资金管理体制,即各级地方分支行吸收的存款全部逐级上交到总行,自身无权支配;各级分支行所需信贷资金由总行核批计划指标,层层下拨。
这种高度统一的金融体系,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金融宏观控制,有利于统一调拨资金。但其消极作用也是明显的,不利于调动地方各级银行的积极性。这一体系是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因此,一直延续到1979年改革开放以前。
(二)1979——1993年的金融机构体系
1979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改变延续多年的“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逐步建立起一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金融机构体系。在这一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金融机构的设置上,首先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的局面,先后恢复和建立了独立经营的国有专业银行。1979年2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3月,中国银行(外汇及国际金融业务)也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198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从财政部分离出来,1984年,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城市工商信贷,城镇居民储蓄存款)。
2、与此同时,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相继成立。首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随后,各种金融机构相继成立。1979年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地相继建立了国际、国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恢复了经营自主权,城市信用社也广泛建立,至此,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
3、建立了综合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
四,我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务院管理领导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履行三大职能:一是享有货币发行垄断权,履行发行银行的职能;二是它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履行政府银行的职能;三是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法律界定: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在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总行、省级分行、地区(市)二级分行和县支行四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1997年下半年,中央银行进行重大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实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四级管理体制。现有总行1个,分行9个,沈阳、天津、济南、上海、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总行对其分支行在银行业务和人事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经过十几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中央银行的调控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逐步从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过渡。1984年中央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率,以后逐步实施了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手段来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信贷结构。到2002年,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基本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已经成为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
(二)商业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国有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他们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1994年,随着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原有的4大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成为现在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在原有分工的基础上,逐步交叉,传统分工逐渐淡化。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无论是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资产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上,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中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到2001年底,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80%以上的份额,具有寡头垄断的特征。但是这种趋势正在逐步发生变化,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管制的放松,银行业从业家数逐步增多,不同规模、不同产权性质的银行逐渐出现,改变了银行业原有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的局面正在形成。
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国有银行发展的一大阻碍。2000年,国家为剥离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组建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达不到国际标准8%的要求,是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另一大障碍,虽然1998年中央曾采取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办法来弥补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但到2001年底4家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不到7%。
2、股份制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1986年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得以组建。以后又相继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十几家商业银行。目前已有4家商业银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它们是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从业务活动范围来看,这些商业银行在初建时分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业务在不断延伸,区域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超出原来指定的地域范围,比如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经营性分支机构已向全国发展。
这些商业银行依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市场原则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和进行自身经营管理。因而,尽管他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额等方面远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都很快。
在四家上市的商业银行中,值得一提的是,在《银行家》“世界1000家大银行”2000年度排名中,招商银行位居第222位,已经超过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中等规模水平;在《欧洲货币》1999年度“亚洲最大100家银行”排名中,招商银行股本回报率居亚洲银行业的首位;在美国《环球金融》杂志的评比中,招商银行被评为2000年度中国本土最佳银行。
从资本充足率来看,深发展是17.56%,浦发银行是11.27%,民生银行是10.1%,招商银行是10.90%;从贷款总额来看,深发展是535亿元,浦发行是971.51亿元,民生银行是735.64亿元,招商银行是1402亿元;从存款总额来看,深发展是879亿元,浦发行是1482.71亿元,民生银行是1039.82亿元,招商银行是2143亿元;从营业网点数来看,深发展是170个,浦发行是240个,民生银行是105个,招商银行是280个。
3、城市合作银行。
1995年以来,我国的一些城市开始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到1996年,全国共有18家挂牌营业的城市合作银行。从1998年开始,这些银行陆续更名为以城市命名的商业银行,如北京市商业银行。这类城市商业银行主要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建的,其功能也主要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今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也要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态各异,但是各类商业银行都是以商业银行法为从业的基本依据。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经营原则及业务范围。该法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业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实现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而成立的专门承担政策性信贷业务的银行。它们分别是1994年组建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银行的分工是: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和基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为农业基本建设、农副产品、农业发展等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及财政拨付,其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坚持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上述银行性金融机构外,我国还有多种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他们经办某种专门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介绍主要几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多种经济类型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
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从出资人划分大致有三类: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截止至1999年上半年,中国保险市场中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等。还有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包括日本东京海上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广州分公司、香港民安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海南分公司、美亚广州市分公司和瑞士丰泰上海分公司;此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有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等。
1995年10月,我国颁布了《保险法》。根据《保险法》,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上述两类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除用于理赔外,目前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不得用于设立证券营业部和向企业投资。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2、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建国后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此,金融信托业在全国范围内迅猛发展起来了。
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业务有以下四类:(1)信托投资业务;(2)代理业务;(3)租赁业务;(4)咨询业务。
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它受托办理股票债券发行业务,受托代理单位及个人的证券买卖业务,同时自己也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经营。
国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经营,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证券业务:(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3)证券承销业务;(4)经国务院、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代理发行,承销或包销各类有价证券,使发行者能方便和迅速地筹措到长期资金。证券公司通过派驻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各类有价证券,从而使各类有价证券能按公平的市场价格在投资者之间自由转移。
在我国,证券公司被视为投资银行,它可以从事投资银行的各项业务,但从事投资银行的不仅有证券公司,还有以下机构:(1)中国投资银行;(2)中外合资金融公司;(3)1999年3月——10月,我国先后成立的四家注册资本均为100亿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
4、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是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和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度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并由农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相当程度上丧失了它应有的合作性质。1996年进行了改革,一是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二是恢复它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基本相同。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主要为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与一般商业银行基本相同。
城市信用合作社都是在90年代初以股份制形式建立起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部分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
(五)在华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主要采取三种形式:1、允许其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盈利性的业务活动);2、允许其设立业务分支机构;3、允许其与我国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合作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第四节 国际金融机构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它是以成员国入股方式组成的经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成员国政府提供贷款。
二、世界银行(IBRD)
是1944年初月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产生的国际金融机构。它是按股份公司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性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生产性贷款。
三、国际开发协会(IDA)
是1960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更优惠的贷款,减轻其国际收支负担,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国际金融公司
1957年创办的,其宗旨是专门对成员国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提供资金,促进不发达国家的私营经济的增长和这些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五、区域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等。
第一节 金融机构体系概述一、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1、金融中介与支付便利
2、交易成本
3、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金融中介机构的性质与职能
1、概念:金融机构就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法人机构。
2、分类
①按职能作用分:分为中央银行(及其他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一般金融机构。
②按业务特征分: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按活动的领域分:有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
前者是在金融市场上,主要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提供融资便利及各种金融服务、以收取佣金和金融服务费的金融机构;后者是在间接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负债业务活动来聚集资金,然后再以各种资产业务活动来运用,以这种方式来实现资金从盈余者向短缺者流动,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3、金融机构的职能
①信用中介的作用
②提高融资效率的作用
③给社会提供支付机制三、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1、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它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现代各国金融系统的核心,他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垄断货币发行的银行、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管理国家金融的银行,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直接面向社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机构。商业银行在现代各国金融体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骨干。
其主要特点是: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为其主要资金来源,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金运用。其中,吸收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一大特色,它以活期存款为基础,广泛开展转账结算业务,由此形成派生存款,进而影响存款货币供应量,这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标志。
3、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专门经营某种特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它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专业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反映。各国的专业银行种类很多,名称各异,如储蓄银行、农业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等。
4、投资银行:是指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来筹集,有些国家的投资银行被允许接受定期存款或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来源。
其主要业务有:对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投资;发放中长期贷款;为工商企业代办发行或包销股票和债券,参与企业的创建和改组活动,为企业提供投资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5、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养老或退休基金、投资基金等。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靠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发行人寿保单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投保人予以经济补偿,是一种信用补偿方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吸纳投保人的保费以及发行人寿保单的方式筹集资金。保险公司收入的保费,除支付赔偿给付和业务开支外,剩余的款项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在没有形成巨额赔款的支付之前,这笔资金比银行存款还稳定可靠,可以进行长期投资。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主要以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为主,如购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或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
保险公司有许多种类,大体可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火灾和事故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等。
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出售保单吸收资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途径将其运用出去,因此具有了一定的信用中介功能。
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及AMC)
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主要业务是对工商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为工商企业代办发行或包销股票和债券;参与企业的创建重组和并购活动;提供投资和财务咨询服务。
三、信托租赁信托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经营、管理和处理经济业务的金融机构。
四、合作性金融,如信用合作社五、财务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
第三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初始条件二、我国金融改革进程的理论解释三、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在改革中形成的过程我国的金融机构在40多年的时间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演变和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一)1953——1979年“大一统”模式下的金融机构体系
1953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为集中力量大规模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采用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开始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从而建立起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办法为主的单一国家银行体系,又称“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体系。这一体系的特征是: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双重职能,它既是具有货币发行权、负责管理全国金融事务的金融机构,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又要办理普通银行的信贷业务,它包揽了工商信贷、农村金融、储蓄存款、转账结算、现金出纳等具体的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实行高度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在存贷款的管理上实行“统存统贷”的资金管理体制,即各级地方分支行吸收的存款全部逐级上交到总行,自身无权支配;各级分支行所需信贷资金由总行核批计划指标,层层下拨。
这种高度统一的金融体系,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金融宏观控制,有利于统一调拨资金。但其消极作用也是明显的,不利于调动地方各级银行的积极性。这一体系是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因此,一直延续到1979年改革开放以前。
(二)1979——1993年的金融机构体系
1979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改变延续多年的“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逐步建立起一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金融机构体系。在这一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金融机构的设置上,首先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的局面,先后恢复和建立了独立经营的国有专业银行。1979年2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3月,中国银行(外汇及国际金融业务)也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198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从财政部分离出来,1984年,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城市工商信贷,城镇居民储蓄存款)。
2、与此同时,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相继成立。首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随后,各种金融机构相继成立。1979年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地相继建立了国际、国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恢复了经营自主权,城市信用社也广泛建立,至此,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
3、建立了综合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
四,我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务院管理领导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履行三大职能:一是享有货币发行垄断权,履行发行银行的职能;二是它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履行政府银行的职能;三是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法律界定: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在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总行、省级分行、地区(市)二级分行和县支行四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1997年下半年,中央银行进行重大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实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四级管理体制。现有总行1个,分行9个,沈阳、天津、济南、上海、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总行对其分支行在银行业务和人事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经过十几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中央银行的调控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逐步从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过渡。1984年中央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率,以后逐步实施了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手段来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信贷结构。到2002年,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基本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已经成为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
(二)商业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国有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他们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1994年,随着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原有的4大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成为现在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在原有分工的基础上,逐步交叉,传统分工逐渐淡化。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无论是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资产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上,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中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到2001年底,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80%以上的份额,具有寡头垄断的特征。但是这种趋势正在逐步发生变化,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管制的放松,银行业从业家数逐步增多,不同规模、不同产权性质的银行逐渐出现,改变了银行业原有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的局面正在形成。
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国有银行发展的一大阻碍。2000年,国家为剥离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组建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达不到国际标准8%的要求,是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另一大障碍,虽然1998年中央曾采取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办法来弥补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但到2001年底4家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不到7%。
2、股份制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1986年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得以组建。以后又相继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十几家商业银行。目前已有4家商业银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它们是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从业务活动范围来看,这些商业银行在初建时分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业务在不断延伸,区域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超出原来指定的地域范围,比如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经营性分支机构已向全国发展。
这些商业银行依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市场原则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和进行自身经营管理。因而,尽管他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额等方面远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都很快。
在四家上市的商业银行中,值得一提的是,在《银行家》“世界1000家大银行”2000年度排名中,招商银行位居第222位,已经超过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中等规模水平;在《欧洲货币》1999年度“亚洲最大100家银行”排名中,招商银行股本回报率居亚洲银行业的首位;在美国《环球金融》杂志的评比中,招商银行被评为2000年度中国本土最佳银行。
从资本充足率来看,深发展是17.56%,浦发银行是11.27%,民生银行是10.1%,招商银行是10.90%;从贷款总额来看,深发展是535亿元,浦发行是971.51亿元,民生银行是735.64亿元,招商银行是1402亿元;从存款总额来看,深发展是879亿元,浦发行是1482.71亿元,民生银行是1039.82亿元,招商银行是2143亿元;从营业网点数来看,深发展是170个,浦发行是240个,民生银行是105个,招商银行是280个。
3、城市合作银行。
1995年以来,我国的一些城市开始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到1996年,全国共有18家挂牌营业的城市合作银行。从1998年开始,这些银行陆续更名为以城市命名的商业银行,如北京市商业银行。这类城市商业银行主要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建的,其功能也主要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今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也要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态各异,但是各类商业银行都是以商业银行法为从业的基本依据。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经营原则及业务范围。该法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业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实现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而成立的专门承担政策性信贷业务的银行。它们分别是1994年组建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银行的分工是: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和基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为农业基本建设、农副产品、农业发展等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及财政拨付,其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坚持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上述银行性金融机构外,我国还有多种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他们经办某种专门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介绍主要几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多种经济类型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
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从出资人划分大致有三类: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截止至1999年上半年,中国保险市场中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等。还有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包括日本东京海上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广州分公司、香港民安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海南分公司、美亚广州市分公司和瑞士丰泰上海分公司;此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有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等。
1995年10月,我国颁布了《保险法》。根据《保险法》,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上述两类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除用于理赔外,目前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不得用于设立证券营业部和向企业投资。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2、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建国后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此,金融信托业在全国范围内迅猛发展起来了。
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业务有以下四类:(1)信托投资业务;(2)代理业务;(3)租赁业务;(4)咨询业务。
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它受托办理股票债券发行业务,受托代理单位及个人的证券买卖业务,同时自己也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经营。
国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经营,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证券业务:(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3)证券承销业务;(4)经国务院、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代理发行,承销或包销各类有价证券,使发行者能方便和迅速地筹措到长期资金。证券公司通过派驻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各类有价证券,从而使各类有价证券能按公平的市场价格在投资者之间自由转移。
在我国,证券公司被视为投资银行,它可以从事投资银行的各项业务,但从事投资银行的不仅有证券公司,还有以下机构:(1)中国投资银行;(2)中外合资金融公司;(3)1999年3月——10月,我国先后成立的四家注册资本均为100亿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
4、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是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和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度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并由农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相当程度上丧失了它应有的合作性质。1996年进行了改革,一是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二是恢复它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基本相同。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主要为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与一般商业银行基本相同。
城市信用合作社都是在90年代初以股份制形式建立起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部分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
(五)在华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主要采取三种形式:1、允许其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盈利性的业务活动);2、允许其设立业务分支机构;3、允许其与我国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合作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第四节 国际金融机构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它是以成员国入股方式组成的经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成员国政府提供贷款。
二、世界银行(IBRD)
是1944年初月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产生的国际金融机构。它是按股份公司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性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生产性贷款。
三、国际开发协会(IDA)
是1960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更优惠的贷款,减轻其国际收支负担,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国际金融公司
1957年创办的,其宗旨是专门对成员国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提供资金,促进不发达国家的私营经济的增长和这些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五、区域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