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
1、银行券的发行问题
从18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前半期,资本主义银行业得到了广泛建立。最初,几乎每家银行都拥有银行券发行权,市场上流通的银行券五花八门。如果每家银行都能保证自己发行的银行券能够随时兑现,也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在银行业的激烈竞争中,总会有一些银行国经营不善而不能保证兑现,某些银行则有意设在遥远的地区,使人们难以向其兑现。这些问题导致信用纠纷、银行破产甚至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其他那些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虽能保证兑现,继续发行银行券,但受财力、信誉等方面的限制,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流通,很难扩大发行量。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权威性的、资本雄厚的大银行,发行一种信誉好且能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货币。
2、票据交换和清算问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不断扩大,银行每天收付的票据数量日益增加,银行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越来越复杂,每天都有大量的资金需要清算,这要由各银行自行清算是非常困难的,
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票据交换和债权债务的清算机构。英国于1833年正式成立伦敦票据交换所,以后英格兰银行获得了最终清算银行的地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是保证信用制度顺利发展的必然趋势。
3、最后贷款人问题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对银行贷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借款的期限越来越长,但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数量和信誉的影响,远远不能满足资金运用。另外,由于出现突发性的大量提现,一些银行会陷入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倒闭的困境。因此需要一个信用卓著的、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充当一般商业银行的最后支持者,一旦商业银行资金发生困难,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以免在信用危机中破产,引发整个金融危机的发生。
4、金融监管的问题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银行业日益兴旺,另一方面也使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的破产和倒闭极易引起连锁反应,给整个经济带来危害,这就需要一个全国统一而又有权威的金融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二)中央银行产生的途径中央银行的产生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从众多的商业银行中分离出一家商业银行,逐步演变为中央银行,通常称为演进型中 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二是专门创立中央银行,通常称为创设
型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1、演进型中央银行最早具有中央银行名称的是瑞典国家银行。它成立于1656年,最初是由私人创办的。1668年由政府出面改造为瑞典国家
银行。有人因此认为瑞典国家银行是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但是,这时的瑞典国家银行并不具备中央银行的关键职能,他直到
1897年才独占货币发行权,那时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
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是最早真正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被称为中央银行的鼻祖。
从18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初,德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挪威、丹麦等国先后成立了中央银行。
2、创设型中央银行
3、早期中央银行的特点
(1)早期,中央银行多是基于政府的需要而设立的,如为政府筹措经费、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等,这时的中央银行还只是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没成为银行的银行、管理金融的银行。
(2)早期中央银行一般都兼营一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
(3)早期的中央银行一般都是私人股份银行或私人和政府合股银行,不是完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
(4)早期的中央银行并不能完全具备控制国内金融市场,干预和调节国民经济的功能。
(三)中央银行的发展
1、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
到了20世纪,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中央银行制度。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决定:凡是还未成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成立中央银行,以改变一战后金融混乱的局面。1922年,日 内瓦国际金融会议又一次建议各国,包括新成立的国家尽快成立中央银行。
在国际联盟的帮助下,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仅仅自布鲁塞尔会议以后的IO年中,各国新成立的中央银行就达31家。像南非(1921年)、澳大利亚(1924年)、墨西哥(1925年)、中国(1928年)等国的中央银行都是在这一期间设立的。那些已经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也采取许多措施,加强中央银行的地位。从20世纪初到二战结束,是中央银行历史上发展最快的一个时期。
二战后,各国中央银行逐步实行了国有化政策。
2、现代中央银行的特点
(1)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中央银行国有化。目前,只有少数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有私人股份,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3)干预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加强。
(4)各国中央银行加强国际合作。
二、中央银行的特征
1、业务目标
2、业务对象
3、资产流动性
4、机构设立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有货币发行权的银行,这是中央银行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在现代经济中,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一个重要的标志。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意义在于:1、统一票面,方便商品交易;2、防止发钞银行倒闭,引起金融动荡和经济混乱;3、
有利于货币流通的正常和稳定;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和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政府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必须为政府服务,这是早期中央银行的一个主要职能。
1、代理国库。各国中央银行都负责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活期账户)。中央银行代理政府财政收支业务一般都是无偿的,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财政存款一般也不支付利息。
2、对政府融资。
第一,对政府提供贷款。对政府临时性资金需要提供短期贷款,这些贷款在财政年度内就能偿还,所以不会引起货币流通的混乱。短期贷款的方法主要是国库券的贴现或国家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短期放款。
有的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这种短期贷款有严格的限制。我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第二,购买政府债券。购买方式有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直接购买指中央银行在一级市场上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直接向政府提供信贷。很多国家禁止。间接购买是指中央银行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债券,间接向政府提供信贷。(美国就是)
第三;透支。容易引起高度通货膨胀。
3、代理政府金融事务。中央银行一般都代办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保管黄金、外汇储备或办理买卖黄金、外汇储备业务。
4、代表政府加入国际金融组织,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处理有关国际金融事务。
5、充当政府金融顾问。
(三)银行的银行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指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关系,这种特殊业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现金准备中心。
实行集中准备制度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法偿能力,这是集中准备的最初目的。二是有利于调整货币供应量。三是可以增强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从而可以扩大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美国最早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他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银行。
2、票据清算中心。(开始于英国)
首先,他使银行之间的清算简便易行;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其次,中央银行能及时准确地检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再次,便于中央银行及时掌握社会资金的运动状况,实行信用控制和调节。
3、最后贷款人。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是指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融通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从发展的历史看,首先出现的是再贴现,后来才出现再贷款。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以加强整个信用机构的清偿力,增强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并且可以运用再贴现率这个工具来控制和调节信用。
四、中央银行的类型
(一)单一型
在一国内只设一家中央银行及众多的分支机构,世界上80%以上的国家都属于此类中央银行制度。
(二)复合型在一个国家内,没有单独设立中央银行,而是把中央银行的业务与职能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职能集中于一家银行来执行。
(三)跨国型他是参加货币联盟的所有国家的共同的中央银行;而不是某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一些国家为了联合起来争取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有利地位,正在以经济一体化走向货币一体化,如欧洲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欧元、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外汇制度,监督各国金融制度。
(四)准中央银行型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置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执行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
五、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1、中央银行独立性含义
2、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则
3、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内容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业务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原则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支付存款利息保持相对独立性资产具有最大流动性二、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表三、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
(一)中央银行负债:中央银行负债即其资金来源。
1、货币发行业务
货币发行业务是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业务,这是中央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的重要区别之一。
虽然他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但对纸币持有者来说;他并不认为他拥有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因为纸币已不可兑现),而是认为拥有社会财富,持币人不是持纸币到中央银行索偿,而是到市场上换取商品和劳务,因而中央银行的这种负债事实上成为长期的无需清偿的债务,从而成为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的成本最低的一种资金来源。
货币发行的原则:
货币发行构成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又是中央银行独家垄断的,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是毫无约束、毫无原则的。货币发行必须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货币发行必须要有可靠的信用保证。中央银行发行纸币不能光靠国家信用,而必须建立某种准备金制度。当今各国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准备大致有两类:一是现金准备。现金准备包括外汇、黄金等流动性极强的资产。二是证券准备。证券准备包括短期商业票据、国库券、政府公债等。
第二,货币发行量要有高度的伸缩性和灵活性。中央银行要根据经济情况;不断向市场注入或抽回货币二使市场的货币供应随国民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伸缩,具有一定的弹性。
以上两条发行原则,前者被称为“消极原则”,后者被称为
“积极原则”。
2、存款业务存款业务也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仅次于货币发行业务。
(1)商业银行存款。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他们都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所不同的是,法定准备金商业银行不能动用;对法定准备金不支付利息,对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
(2)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存款和政府、公共部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其数额仅次于商业银行的存款。
(3)外国存款。指外国中央银行或外国政府的存款。
(4)其他存款。凡是未列入上面三类存款项目的中央银行存款都归入这个项目。我国表现为邮政储蓄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等。
中央银行在吸收存款时必须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尽量不吸收脱离中央银行控制的存款。因为脱离中央银行控制的存款,其增加或减少有可能与中央银行执行的货币政策相悖。正是根据这条原则,中央银行一般不接受个人和工商企业的存款。
(二) 中央银行的资产:中央银行的资产即资金的运用。
1、买卖储备资产
2、放款业务
(1)对商业银行的放款。有三种形式:信用放款;再抵押;再贴现。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对财政部的放款。一是直接贷款;二是透支。
许多国家为了防止财政部滥用借款权力,一般都禁止财政部透支,向财政部的放款也有限制性措施。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
(3)其他放款。主要是中央银行对我国中央银行和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贷款。
3、证券业务
中央银行买卖证券是为了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不是为了盈利。
(三)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金融机构间清算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合理、适度竞争原则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对象与方法三、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四、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金融监管,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所实施的行政性监管。国家对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管,有的国家是专设监管机构,有的国家是由财政部门主持监管,有的则由中央银行负责。由于金融监管的领域非常广泛,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是分别由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工进行。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