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经济学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黄秀清
专题:电信网的互联互通
网络的物理连接
业务的有效互通
国际电联( ITU)的定义:
电信业务经营者把他们的设
备、网络、业务连接起来,
使用户能够呼叫其他电信业
务经营者的用户,使用其他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或业
务。
世贸组织( WTO)的定
义:电信业务经营者提
供公用电信传输网络或
业务的连接,目的是允
许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
的用户能与另一个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用户通信
和享用另一个电信业务
经营者提供的业务。
欧洲委员会( EC)的定义:网间互
联是指同一或者不同企业所使用的
公共电子通信网络的物理和逻辑连
接,以使一个企业的用户能够与同
一企业或其他企业的用户进行通信
交流,或者能够获得由其他企业提
供的业务。
我国信息产业部的定义:为
了建立电信网络之间的有效
通信联接以使某一个电信业
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个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
信,或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
经营者提供的电信业务,而
将所有提供电信业的经营者
的网络连接起来。
互联互通
网间互联的形式
我国境内公用电信网间
互连包括,
– 固定本地电话网
– 国内长途电话网
– 国际电话网
– IP电话网
–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 卫星移动通信网
– 互联网骨干网
– 信产部规定的其他电信

主要形式,
? 本地网与长途网
? 本地网与本地网
? 移动网与本地网
? 移动网与移动网
? 互联骨干网之间
为什麽要互联互通?
电信市场开放竞争的产物
– 竞争的市场结构:多个运营商
– 通信的客观要求:互联互通
– 规模经济性:优化资源配置
– 网络外部性:实现网络价值最大化
– 互联互通:开展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
网间互连的核心问题
技术问题 ——技术和操作如何实现
经济问题 ——互联费的确定和网间结算
– 扶持新进入者
– 激励在位者
利益分配平衡?
互联费的确定(三种理论)
成本法(成本导向原则)
资费法(资费独立原则)
补偿法(公平分配原则)
成本法(成本导向原则)
成本法
– 是以互联成本作为制定互联使用费的依据。
– 成本:初始成本、连接设施成本、互联使用费用等
理论依据
– 使用了对方的网络和服务,就要补偿相应的成本
WTO基础电信协议的参
考文件以及欧盟网间互联
指导性文件所制定的网间
互联原则,都要求网间互
联费用的收取应当以成本
为导向
成本法的优点
互联费更接近运营商提供互联的实际成本
有利于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消除交叉补贴,体现公平竞争
有利于鼓励竞争( LRIC)
局限
操作复杂
– 成本的选择,FDC/LRIC/ECPR/高峰增量成本
– 成本模型的多样化(大量人为因素)
– 数据取得的艰难
– 测算时间长 /费用高 /结果争议大
– 建立激励机制(促使主导运营商降低成本)
采用成本法的国家
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成本法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资费法( 资费独立原则 )
各运营商都有各自的收费标准( 自已确定 )
将参与互联的电信公司视为一个大用户,按
照最终用户的资费标准,或在此基础上加以
变通,形成互联使用费。
理论依据
– 提供设备 /接续的实质是提供服务
– 与本网用户的唯一区别是业务量大小






?竞争条件下:资费自动靠拢成本
?垄断条件下:资费应代表成本(政
府管制)
?资费扭曲(普遍服务等)因素不应
进一步扭曲网间结算(明补)
资费法
优点
– 简便易行(免除另外计算成本的困难)
– 各运营商保持资费的独立性、灵活性
– 以经济利益促进互联互通(竞合关系)
– 避免了政府监管与各运营商的矛盾
– 是成本原则的具体实施(如果资费能够反映
成本)
局限
资费很少以成本为基础(交叉补贴)
新运营商对主导运营商的资费依赖,对新
进入者不利
采取资费法的国家
新西兰移动网与固定网之间的互联收费
芬兰
我国目前
– 移动到固定网
– 本地与 IP长途
– 话音和信息服务
补偿法(公平分配原则)
补偿法
– 大网与小网互联,流量均衡条件下,大网贡献
大而相对收益小,小网贡献小而相对收益较大,
为了实现公平分配,小网应对大网给与补偿。
– 网络规模相同或大致相同时,可以互不结算。
理论依据
– 网络外部性(消费) ——Metcalfe定律
结果
– 非对等结算标准,流量向同时,小网要向大网
支付费用
– 维护主导运营商得利益,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网互联悖论”
N1
N3
N2
三种方法比较
实践中,
– 竞争初期资费法(市场竞争充分的条件下)
– 成本法是当前主流选择
– 补偿法没有应用
总结主要内容
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主要形式
为什麽要互联互通
网间互联的核心问题
互联费确定方法及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