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我国刑罚中的主
刑和附加刑。
? 重点:五种主刑
? 三种附加刑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1)
?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 ㈠刑罚体系 —— 是指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
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 ㈡刑罚体系的特点:
?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
目的的实现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2)
?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 ㈠教育功能
? ㈡威慑功能
? ㈢科学化功能
? ㈣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
?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 ㈠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 ㈡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 ㈢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主刑( 1)
? 一、主刑 —— 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 2、主刑包括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二、管制
? ㈠概念 ——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
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 ㈡特点:
?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 2、对犯罪分子自由得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 ㈢期限
第二节主刑 (2)
? 1、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
超过 3年
? 2、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3、管制期满,由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
? ㈣限制自由的内容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二节主刑( 3)
? 二、拘役
? ㈠概念 —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 ㈡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 1、性质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 ㈢特点:
?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 ㈣期限
? 1、一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
?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 1年
?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 4)
? 三、有期徒刑
? ㈠概念 ——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 ㈡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 1、执行的场所不同 2、执行的机关不同
? 3、执行期限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 5、法律后果不同 —— 是否构成累犯
? ㈢期限
? 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
? 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 3、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 5)
? 四、无期徒刑
? ㈠概念 ——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 ㈡特点:
?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节主刑( 6)
? 五、死刑
? ㈠概念 —— 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 犯罪时不满 18周岁
的人或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A、不适用死刑 —— 也不能适用死缓
? B、流产后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第二节主刑( 7)
?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 A、管辖上 — 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 B、核准程序上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
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C、变通死刑核准权 —— 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 有争议
? D、刑事诉讼法 ——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
院判决或者核准
?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 死缓
? ⑴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节主刑( 8)
? ㈢ 死缓适用的三种结果
? 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A、防卫过当(间接故意)也执行死刑?
? B、是否等到死缓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第二节主刑( 9)
刑种 期限 数罪并罚期限 执行机关
管制 3个月 —— 2年 不得超过 3年 公安机关
拘役 1个月 — 6个月 不能超过 1年 公安机关
有期 6个月 — 15年 不能超过 20年 监狱
无期 没有期限 吸收 监狱
死刑 立即执行
死缓( 2年)
吸收 人民法院
监狱
第三节附加刑( 1)
? 一、附加刑
? ㈠概念 ——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 ㈡特点 ——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
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 ㈢内容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二、罚金
? ㈠概念 —— 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方法。罚金不同于限制罚款。
? ㈡罚金的适用方式
? 1、选处罚金
? 2、单处罚金
? 3、并处罚金
?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节附加刑( 2)
? ㈢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
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 ㈣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㈤罚金的缴纳
?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 2、强制缴纳 —— 查封、拍卖、冻结、扣留等措施
? 3、随时缴纳 ——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 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 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
第三节附加刑( 3)
? 二、剥夺政治权利
? ㈠概念 ——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 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㈢适用方式
? 1、应当附加适用
? 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⑵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2、可以附加适用 —— 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3、独立适用 —— 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4)
? ㈣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1、死刑、无期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3年
以上 10年以下
?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1年以上 5年以下
?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
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㈥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节附加刑( 5)
? 三、没收财产
? ㈠概念 ——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 ㈡适用方式
? 1、与罚金选择并处
? 2、并处
? 3、可以并处
? ㈢没收财产的范围 ——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
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三节附加刑( 6)
? ㈣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 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 —— 人民法院执行
? 四、驱逐出境
? 1、概念 ——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用驱逐出境。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1)
?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 ㈠非刑罚处理方法 ——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
理方法。
? ㈡非刑罚处理方法,有的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有的是独立适用,如训诫。
?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 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 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 ㈢由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 1、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 2、适用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我国刑罚中的主
刑和附加刑。
? 重点:五种主刑
? 三种附加刑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1)
?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 ㈠刑罚体系 —— 是指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
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 ㈡刑罚体系的特点:
?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
目的的实现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2)
?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 ㈠教育功能
? ㈡威慑功能
? ㈢科学化功能
? ㈣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
?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 ㈠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 ㈡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 ㈢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主刑( 1)
? 一、主刑 —— 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 2、主刑包括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二、管制
? ㈠概念 ——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
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 ㈡特点:
?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 2、对犯罪分子自由得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 ㈢期限
第二节主刑 (2)
? 1、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
超过 3年
? 2、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3、管制期满,由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
? ㈣限制自由的内容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二节主刑( 3)
? 二、拘役
? ㈠概念 —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 ㈡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 1、性质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 ㈢特点:
?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 ㈣期限
? 1、一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
?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 1年
?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 4)
? 三、有期徒刑
? ㈠概念 ——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 ㈡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 1、执行的场所不同 2、执行的机关不同
? 3、执行期限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 5、法律后果不同 —— 是否构成累犯
? ㈢期限
? 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
? 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 3、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 5)
? 四、无期徒刑
? ㈠概念 ——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 ㈡特点:
?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节主刑( 6)
? 五、死刑
? ㈠概念 —— 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 犯罪时不满 18周岁
的人或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A、不适用死刑 —— 也不能适用死缓
? B、流产后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第二节主刑( 7)
?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 A、管辖上 — 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 B、核准程序上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
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C、变通死刑核准权 —— 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 有争议
? D、刑事诉讼法 ——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
院判决或者核准
?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 死缓
? ⑴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节主刑( 8)
? ㈢ 死缓适用的三种结果
? 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A、防卫过当(间接故意)也执行死刑?
? B、是否等到死缓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第二节主刑( 9)
刑种 期限 数罪并罚期限 执行机关
管制 3个月 —— 2年 不得超过 3年 公安机关
拘役 1个月 — 6个月 不能超过 1年 公安机关
有期 6个月 — 15年 不能超过 20年 监狱
无期 没有期限 吸收 监狱
死刑 立即执行
死缓( 2年)
吸收 人民法院
监狱
第三节附加刑( 1)
? 一、附加刑
? ㈠概念 ——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 ㈡特点 ——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
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 ㈢内容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二、罚金
? ㈠概念 —— 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方法。罚金不同于限制罚款。
? ㈡罚金的适用方式
? 1、选处罚金
? 2、单处罚金
? 3、并处罚金
?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节附加刑( 2)
? ㈢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
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 ㈣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㈤罚金的缴纳
?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 2、强制缴纳 —— 查封、拍卖、冻结、扣留等措施
? 3、随时缴纳 ——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 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 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
第三节附加刑( 3)
? 二、剥夺政治权利
? ㈠概念 ——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 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㈢适用方式
? 1、应当附加适用
? 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⑵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2、可以附加适用 —— 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3、独立适用 —— 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4)
? ㈣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1、死刑、无期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3年
以上 10年以下
?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1年以上 5年以下
?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
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㈥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节附加刑( 5)
? 三、没收财产
? ㈠概念 ——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 ㈡适用方式
? 1、与罚金选择并处
? 2、并处
? 3、可以并处
? ㈢没收财产的范围 ——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
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三节附加刑( 6)
? ㈣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 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 —— 人民法院执行
? 四、驱逐出境
? 1、概念 ——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用驱逐出境。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1)
?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 ㈠非刑罚处理方法 ——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
理方法。
? ㈡非刑罚处理方法,有的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有的是独立适用,如训诫。
?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 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 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 ㈢由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 1、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 2、适用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