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
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
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重点:累犯
? 自首与立功
? 数罪并罚
? 缓刑
第一节累犯( 1)
?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 ㈠概念 ——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 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 ㈢累犯与再犯不同。
?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 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 1、概念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第一节累犯( 2)
? ㈡ 构成条件:
?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
?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年之内。
(时间条件)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
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 5年内再犯新
罪 ——累犯
?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
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
罪,不构成累犯。 (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
罚 ——不存在前罪的刑罚)
第一节累犯( 3)
? 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
累犯的条件? ——我国刑法未作规定 ——学理:如
果在国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
责任,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
能符合
? ㈡ 特别累犯 的构成条件
?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
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一节累犯( 4)
?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
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
事责任而言。
? 3、累犯不适用缓刑
? 4、累犯不适用假释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1)
?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 ㈠ 一般自首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 ㈡ 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㈢意义:
?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2)
?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 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 1.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
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 ⑴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 ⑵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 ⑶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3)
? C、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条
件? ——不需要
? D、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脏物所在地、归还脏物 ——不能成
立自首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㈡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
?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三、自首的认定
? ㈠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4)
?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 ⑴供述全部罪行的 ——全案认定为自首
? 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 ——根据供述犯罪的程度,决
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 ⑶犯有不同种数罪 ——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的不成立自

? ⑷特别自首 ——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
罪? ——不宜过严
? ㈡过失犯罪的自首 ——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自首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5)
? ㈢ 自首与坦白
? 1、坦白 ——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 2、二者的相同之处:
? ⑴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 ⑵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 ⑶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死亡犯罪事实
? ⑷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 3、二者的区别
? ⑴自首 ——自动投案;坦白 ——被动归案
? ⑵自首 ——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得罪行;坦白 ——交代已被发觉、
被指控的罪行
? ⑶自首 ——供述为主动;坦白 ——供述为被动
? ⑷自首 ——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 ——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 ⑸自首 ——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 ——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6)
?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 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㈢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五、立功
? ㈠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 1、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
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 ⑴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
查证属实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7)
? ⑵ 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
? ⑶刑法规定 ——其他立功情节
? 2、意义 ——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 ㈡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 ——
? ㈢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数罪并罚( 1)
? 一、数罪并罚概述
? ㈠概念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 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
的条件
? 1、必须犯有数罪
?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
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
的刑罚。
? ㈢数罪并罚的意义
第三节数罪并罚( 2)
?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 ㈠原则供述
?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
? 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 1、吸收原则 ——死刑或无期徒刑
? 2、限制加重原则 ——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 20年)、
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 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 3年)
? A、不同种自由刑如何并罚 ——折抵说
? 3、并科原则 ——附加刑
第三节数罪并罚( 3)
? 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 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折衷原则
? 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
“先并后减”。
? 如,【 15年(原判)+ 8年(漏罪的刑罚) 】 = 23年 → 限制
加重为 18年- 4年 (已经执行的刑期)= 14年(还需要执行的
刑期)
? 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
犯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 如,(15年- 4年)+ 8= 19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
第三节数罪并罚( 4)
? 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 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
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 ——数罪并罚或者一罪从重处罚
?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 ——一次并罚说
?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
的 ——数罪并罚
?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
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 ——先数罪并罚,再先并后减。最后先减后并。
? 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
漏罪的 ——数罪并罚
第四节缓刑( 1)
?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 ㈠概念和种类
? 1、概念 ——对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 ⑴ 一般缓刑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
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
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
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
制度。
? ⑵ 战时缓刑 ——指在战时,对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
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
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第四节缓刑( 2)
? 2、缓刑不是刑种,是刑罚适用、裁量制度之一
? ⑴缓刑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
? ⑵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
? ⑶缓刑不同于死缓
? ㈡缓刑的意义
?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
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
?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四节缓刑( 3)
? 二、一般缓刑
? ㈠适用条件
?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
罚 ——轻罪
?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本质条件
? ㈡考验期
? 1、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 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 2个月
? 2、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 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 1年
? 3、缓刑的考验期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缓刑( 4)
? ㈢ 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5、考察机关 ——公安机关
? 6、考察的内容 ——刑法第 77条规定的情形
? ㈣缓刑的法律后果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 1、遵纪守法 ——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2、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3、严重违法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四节缓刑( 5)
? 三、战时缓刑
? ㈠适用条件
? 1、必须是在战时
? 2、只能是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 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本质条件)
? ㈡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 1、适用的对象不同
? 2、适用的时间不同
?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
? 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
? 5、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