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
假释问题。
? 重点:减刑
? 假释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1)
?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㈠刑罚执行 —— 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
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
动。
? ㈡特征:
?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 ㈠教育性原则 ㈡人道主义原则
? ㈢区别对待原则 ㈣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减刑( 1)
? 一、减刑概述
? ㈠概念 ——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㈡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
? ㈢减刑包括:
?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 — 有期)
?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12年 — 10年)
第二节减刑( 2)
?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㈠减刑的适用对象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 ㈡减刑适用的根据
? 1、确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
? ㈢减刑适用的限度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 10

?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 1年
? 4、对判处拘役或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不适用减刑
第二节减刑( 3)
? ㈣ 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 1、有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 1年;
? ⑵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一般
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2年
? ⑶执行 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 1年以上
? 2、无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 2年以后,可以减
刑,一般减为 18年以上 20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般减为 13年以上 18年以下
? ⑵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 2年内不予减刑
第二节减刑( 4)
?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㈠减刑的程序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
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 ㈡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
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
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
第三节假释( 1)
? 一、假释概述
? ㈠概念 ——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
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㈡假释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第三节假释( 2)
?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 ㈠假释适用的对象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㈡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以上
?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年以上
? ㈢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 1、认真服法
?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 5、对未成年人、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上述标准可适当放宽
? 6、对死缓缓期执行罪犯 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
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三节假释( 3)
?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 ㈠假释的程序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 ㈡对假释犯的考验
?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同缓刑
?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 ㈢假释的撤销
?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
?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应撤销
?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严重违法,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