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教学目的:
通过对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初步掌握刑法的概念和任务;熟悉并掌握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理论;掌握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了解我国犯罪的基本种类。
教学重点:
1.犯罪构成理论。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3.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
教学难点:
1.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客观方面。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学时安排:
4学时(注:课时紧张时,只讲第一次课,至犯罪构成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地域效力
2.刑法对人的效力
3.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犯罪构成是一个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其次,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一个事实特征来证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并且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最后,成立犯罪构成的要件必须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即犯罪构成的要件具有法定性。
2.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4)必须是对不法行为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而不能对不法行为者以外的第三人实施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紧急避险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措施。
(3)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既遂的形态有以下几种: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
2.犯罪预备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行为人的犯罪预备行为,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即在犯罪既遂之前。
(2)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本意,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行为人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2)客观条件
(3)主观条件
2.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的概念
刑罚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1)刑罚是一种强制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或者限制使用某种权益)的强制制裁。
(2)刑罚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强制制裁。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
(4)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2.刑罚的目的
(1)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结果。
(2)我国刑罚的间接目的
刑罚的间接目的就是指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即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
(3)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标,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2.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三、刑罚的具体应用
1.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
2.累犯
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3.自首和立功
(1)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的属性,或者是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5.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6.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7.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8.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刑事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犯罪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思考题:
1.谈谈你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2.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3.如果你是法官,对一种犯罪行为你将如何量刑?
4.某人因某种犯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就意味着他(她)的余生将在监狱里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