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婚姻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家庭关系。了解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权的行使和丧失。理解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掌握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法定继承顺序,遗嘱的有效条件,继承权的丧失。 教学重点: 1、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2、离婚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3、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遗嘱的形式和有效条件。 教学难点: 1、无效婚姻。 2、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 3、遗产的分配及债务清偿。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学时安排: 2学时 教学内容: 一、婚姻法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因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三、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1. 结婚条件 必备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条件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结婚的程序 是申请、审查、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对于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夫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时确立。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年龄的。 可以撤销的婚姻,是指因受胁迫而结成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五、夫妻关系 1. 夫妻人身关系 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互相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双方通过财产的约定来改变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 六、离婚 1. 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处理达不成协议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探望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 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 一、继承的基本含义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其个人合法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依法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法定继承发生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遗嘱未处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指定自己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1、遗嘱的形式和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合法。 2、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丧失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遗产的分配 分割遗产时,应特别注意要将遗产与共有财产分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五、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思考题: 1、什么是婚姻法? 2、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3、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 4、离婚时的财产与债务的处理规定。 5、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6、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7、遗嘱的形式和有效条件有哪些? 8、被继承人遗产和债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