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行政法律知识,掌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及效力;懂得如何依法行政,如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教学重点:
1.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行为的特征、效力和种类。
4.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
1.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行为的分类。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和学生讨论。
学时安排: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概念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
2、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
(二)行政法的任务
实现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任务是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并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
1、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行为应当合情、合理、恰当、适度。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一切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1、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亦称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设立,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
(1)国务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4)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二)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1、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根据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公务员指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国家公务员的类型
国家公务员可分为:
(1)政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及通过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他们虽然人数不多,但主要承担行政决策和行政指挥的重大责任,对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2)业务类公务员。业务类公务员,即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务类公务员以外不含工勤人员的在编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他们的任用必须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实行常任制。这类公务员同政务类公务员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是密切联系、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相互交流的关系。
3、国家公务员录用与管理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也作了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与管理经过八个环节。
(1)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2)考核。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由专门的机构按一定程序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3)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惩戒。国家公务员因违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暂行条例具体列举了应受处分的14种违纪表现。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5)升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包括晋升和降职。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一般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6)培训。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的专门培训和在职公务员的更新知识的培训。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7)交流。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也可以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动和交流。交流形式有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其目的是使公务员在不同的工作部门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以防止共同作弊和搞裙带关系等弊病发生。
(8)回避。回避是指国家为保证公务员廉洁奉公,公正执行公务,对与公务员本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和事有所限制的一种制度。
回避分为职务回避(又叫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职务回避,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公务回避,即当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另外,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按照行政组织原则处理内部事务的行为,即内部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所进行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以及以政府的名义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即政治行为。
2、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行为按照规范对象的特点,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对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它又可分为行政机关的立法行政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普遍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针对特定的、个别的对象而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它在法律上可分为行政决定、监督检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
下面通过一道习题加深大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
下列那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B、C、D )
A.市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B.市政府给某甲颁发生猪屠宰标志
C.工商局吊销某乙的营业执照 D.卫生吊销某丙的卫生许可证
(二)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
3、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
4、变更法律地位
5、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
6、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等。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
(1)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3)执行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补充)
一、国家安全法律规定(P125)
1、国家安全法的产生。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个国家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律。为了实施该法,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
2、主要内容。我国国家安全法共有5章34条,主要内容有:
(1)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类型。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
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行为;
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
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2)规定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4)规定了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P128)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共8章64条,
主要内容有: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调销许可证或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容,该法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某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及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给大家出三个问题,帮助大家理解:
1、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由哪一层次的法律规范设定( B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地方性法规
2、行政违法行为在( B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1 B.2 C.3 D.4
3、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 A B D )
A.20元以下罚款 B.交通不便地区的罚款,经当事人提出的
C.50元以下罚款 D.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国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法律。该条例共5章45条
其主要内容有: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P12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11类,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飞机内,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
3、治安处罚的种类。治安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和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4、公安人员的职责。公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3、我国对行政行为是如何分类的?
4、我国国家安全法包括哪些内容?
5、我国国家秘密法包括哪些内容?
6、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