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懂得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了解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学会依法进行经济活动。 教学重点: 1. 经济法律制度的种类。 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3.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5.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教学难点: 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 劳动合同的订立。 3. 劳动争议的解决。 4. 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 学时安排:4学时(长学期可以增加企业法,则为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制度 1. 市场主体法 是指调整在企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2. 市场管理法 是指调整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公平和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的配置,促进生产经营者自我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3. 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整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4. 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是指假冒、仿冒其他经营者或者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和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 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0、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者独占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法 法律上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 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经过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未经检验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2、某些特殊或重要产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制定特殊质量标准或管理措施。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够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主要是以抽查方式为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盾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以及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无论违法是否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只要存在下列违法行为,都予以相应的惩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手段推销、采购1-4所列各种伪劣产品的;产品标识不合规定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3、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五节 税法 一、定义(P183) 二、税收征收法: 1、流转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主体征税对象 1、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5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税率如表一: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其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全月工资、资金收入-1600元)×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税率如表二: 级 数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表二内“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来说,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 或者: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本表同样适用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稿酬所得在求出应纳所得税额后,还要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1-30%) 4.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等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即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为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该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三)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税: ①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六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1.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劳动义务主要有: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了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1.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可延长1小时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上述限制。 2.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包括:第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餐的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第二,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第三,公休假日。劳动者在1周(7日)内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第四,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第五,探亲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者配偶团聚的假期。第六,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于加班加点,劳动法确定了较高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工资 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家也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协商;调解 ;仲裁;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协议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题: 1. 经济法律制度有哪几种类? 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3.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4. 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5.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