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包括: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合同法,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
教学重点:
1、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
4、民事责任。
教学难点:
1、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
3、诉讼时效。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学时安排:
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通则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所有权关系、继承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
监护是指为保护、监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和监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是确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具有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或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各自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合伙人内部关系看,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从合伙的对外关系来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在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它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法人机关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或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自身原因作出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事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下列情况: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追缴财产。
2、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发生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保护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财产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财产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典权;相邻权。
3、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因抵消而消灭;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5、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承担的后果。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致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个: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全部要件,当事人就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或者还需具备其他要件,当事人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多数属于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国家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方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适用的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教育当事人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由民法规定的适用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某种法定原因而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而延误了诉讼期限,人民法院查明其有正当理由,因而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可以撤回承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生效时间为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成之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为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负有两项责任: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负有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同时,格式合同不得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不得具有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条款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有效要件
订立合同的行为同样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订立时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1、合同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则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对权利人享有的,拒绝向其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保全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有: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其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占有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押。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消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交付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并用两项条款。
2、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遇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若不及时通知对方,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题:
1、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4、什么是债?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5、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哪些区别?
2、 合同订立采取哪几种方式?
3、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0、什么是无效合同?
11、合同有哪几种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