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Zhenlong Zheng 2003,Department of Finance,Xiamen University
第十五章 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领域内存在的垄断、外部性、产品的公共性、信息的不完整性、过度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都会导致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价格信息的扭曲,这种情况被称为 金融市场失灵,它引致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下降,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避免、消除或部分消除由金融市场机制本身所引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扭曲,以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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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市场监管概论一、监管与金融监管
主体(即监管者)、对象(即被监管者)、手段和目标构成了监管的 4大要素。
经济或者金融监管是经济或者金融监管的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的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的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而经济学家们的分歧也正是表现在监管 4大要素的具体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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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的主体
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和金融的监管是由两类主体完成的:
第一类主体是所谓的“公共机构”,通常被称为
“金融当局”,其权力是由政府授予的,主要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
就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类主体是各种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或者私人机构,其权力来自于其成员对机构决策的普遍认可。
出现违规现象并不会造成法律后果,但可能会受到机构纪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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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
笼统地说,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领域,
根据经济学的研究结果,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过度竞争等容易引起价格信息扭曲以至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往往发生在资本密集型、信息密集型、高风险型和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行业,
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正是属于这类行业。
对于金融市场的失灵问题,经济学提出了 3种手段,
经济监管只是用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 3种手段之一,
但显然不是唯一的手段。市场机制、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可以用图 15.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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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上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但并非人类全部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都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只有金融市场失灵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金融监管的内容;而金融监管也不是解决金融市场全部失灵问题的唯一手段,它只是解决金融市场某些失灵问题的手段。
一般来说,对于通过政府财政经济金融政策引导金融市场就能解决的金融市场失灵问题,通常都诉诸于财政经济金融政策;在政府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实施金融监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时,就采取直接提供的做法;只有在上述两种方法失效或者成本太高的情况下,才考虑采用金融监管的做法 。
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机制之间并不矛盾,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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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监管的目标
监管的目标就是要消除或者部分消除人类的某些活动或者行为所带来的目标上的偏差,从而避免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金融市场失灵会带来 3个方面的负面作用:社会资金配置的不经济、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以及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的不稳定。
为了消除或者减少这些负面影响,必须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来干预金融市场,约束每个个体的行为,而这个角色往往是由政府来充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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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政府的选择有 3种:
第一,采取直接行动。
第二,命令私人金融部门采取行动。
第三,利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通过金融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经济个体自动地按政府的意愿行事。
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这 3种选择进行组合应用。
无论这 3种选择是否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尽可能地消除或避免金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资金配置不经济、收入分配不公平和金融和经济不稳定的后果,以确保市场机制能够在金融领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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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体现在以下 4个方面:
促进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从而得以提高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消除因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本身的原因而给某些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上的不对称性,以避免因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造成的交易的不公平性;
克服或者消除超出个别金融机构承受能力的、
涉及到整个经济或者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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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监管的工具和监管原则
就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来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对这些活动和行为进行干预和规范;第二种方式是先对影响人类金融行为和活动领域的各种因素进行干预,以改变这些因素对人类金融行为及金融活动的作用方向或者作用程度,然后间接地影响人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领域。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金融监管手段,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 。 ( 2) 公正原则 。
( 3) 公开原则 。 ( 4) 公平原则 。 ( 5) 系统风险控制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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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监管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监管体系一般可以用下图 15.2表示。
除图中所描述的各种复杂的关系之外,
一旦金融监管进入实施阶段,还有一个金融执法过程中的决策问题。金融执法活动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合规机制,或一个,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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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包括了 3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执行体系 。
1.法律制度体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界定了金融监管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体系从当事人自身行为的角度展现出有关各方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互动关系,说明当事人出于本能或者在外部刺激下可能作出的反应以及对其他当事人的影响; 3.执行体系描述的是金融监管者具体实施某项监管时的手段,步骤和做法 。
在实际的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体系的这 3
个方面往往是同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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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监管理论依据一、经济学关于监管的理论
(一)一般均衡模型
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是实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最有效机制,也是满足经济效率正常发挥的最佳机制。
传统经济学对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之间关系的描述,是通过对完全竞争的市场情形 —— 也就是不存在政府监管的市场情形的考察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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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经济学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模型就是一般均衡模型 。 该模型的主要条件可以归纳如下:
全部产品都是私人产品,消费者能够完全掌握全部产品的信息;
生产者的生产函数中剔除了生产规模和技术变化带来的收益增加;
在给定的预算约束之下,消费者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在给定的生产函数之下,生产者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
除了价格之外,经济主体之间的其他因素如外部性等都被剔除在外,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只对价格做出反应,价格决定一切;
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一种竞争性的均衡,确定使得所有市场都得以结清的一系列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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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在上述条件之下建立起来的竞争性均衡满足帕累托最优原则,这种均衡被称为帕累托均衡。帕累托均衡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在所有的市场上,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一般均衡模型满足帕累托最优原则,这种情况被称为帕累托效率,传统经济学将它简称为经济效率。它给我们提供了衡量政府监管效果的第一个原则 —— 帕累托效率原则,这就是:如果每一个人都因为某种政府监管措施而使自己的景况变好(或者至少有一个人因此而景况变好且没有人因此而景况变坏),那么,该监管措施就被认为是一种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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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部均衡与补偿原则
一般均衡模型描述了所有市场都达到竞争性均衡的情形,与现实的经济生活有一定的距离,不能处理现实经济生活中因垄断,外部性,产品信息不完整等原因而可能引起的价格扭曲现象 。 因此,传统经济学提出了另外一种模型 —— 局部均衡模型 。
同时,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的利益会因为某种政府监管措施而受到损害,人们很难用帕累托效率原则来衡量政府监管的效果 。 因此,传统经济学又提出了另一个衡量标准 —— 补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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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垄断与价格扭曲
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和非自然垄断两种情况:
自然垄断使得经济的产出效率实现了最大化,但却严重损害了经济的分配效率,导致分配效率和产出效率之间的根本性冲突以及严重的价格扭曲 。
因此,为了协调产出效率和分配效率之间的矛盾,
自然垄断式的市场就需要政府的干预 。
非自然垄断的情况比较复杂,但总的情况与自然垄断相似 。 一方面,生产的集中有利于生产成本的降低和产出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生产的集中又容易使得厂商形成操纵价格和产量的市场力量,引起价格扭曲,从而损害经济的分配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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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部性与价格扭曲
制度经济学认为发生市场价格扭曲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
外部经济效应的极端情形是所谓的,公共产品,
( Public Goods) 和,准公共产品,( Quasi
Public Goods),即某些产品的效用 ( 正的或负的 ) 是由全部经济个体或者某一部分经济个体所享用,因而其成本也是由全部经济个体或者某一部分经济个体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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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经济效应
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会带来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产品成本失真;二是效用失真 。 当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仅靠自由竞争就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保证正常的经济效率 。
出现外部经济效应时,如果社会具备产权明晰的条件,那么供应商可能会走到一起协商解决经济外部性的问题 。 但如果协商的成本太高,就会导致协商不成功 。 因此,在存在外部经济效应的情况下,比较好的办法是通过政府监管来消除外部性所带来的成本效用分摊不公以及由此造成的价格扭曲和经济效率降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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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不对称与价格扭曲
信息经济学认为造成市场价格扭曲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 。
信息不对称性存在的事实要求揭示更多有关产品和劳务的信息,使消费者能把高质量产品和低质量产品区别出来 。 因此,经济学认为,当公司内部的信息太专门化,不能及时披露,或者是披露代价太大时,政府监管可能就是修正信息不对称性的一种有效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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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监管的供求
根据监管经济学的观点,之所以会存在对监管的需求,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 。 企业可以从政府监管那里获得至少 4个方面的利益: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竞争者的进入,获得影响替代品和互补品的能力和定价能力 。
而监管的供应则来自于那些千方百计谋求当选的政治家,他们需要选票和资源 。
监管已经超出了纯经济现象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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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监管成本
第一,道德风险 。 监管经济学认为,监管的成本除了维持监管机构存在和执行监管任务的行政费用之外,还会带来 4个方面看不见的成本 。
其中第一个方面的成本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 Moral 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方面或者其他方面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进而产生有害的,而且往往是消极的作用 。 除了道德风险之外,监管还可能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 研究表明,金融机构可能因为监管而增加其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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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成本
第二,合规成本与经济福利损失 。 所谓的,合规成本,,即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成本 。 就金融监管而言,
这种,合规成本,的数额可能非常之大 。 所谓
,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是由于在存在监管的情况下,各经济主体的产量可能会低于不存在监管时的产量 。 监管的,合规成本,和由此造成的经济福利损失如图 15.3所示 。
第三,动态成本 。 监管经济学认为,监管有时起着保护低效率的生产结构的作用,因而会成为管理和技术革新的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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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产品的特性
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预期性,即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
第二,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即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价值不一致,会随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性,其成本的决定和效用的实现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第四,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基本上是一种信息产品,消费者完全是按产品所散发出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产品的物理形态与产品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有些证券产品可能只是以概念的方式存在,不存在物理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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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业的特殊性与金融监管
大部分经济学家都认为金融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容易造成自然垄断 。
另外,由于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信息特性,
使得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交易双方之间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最后,由全部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综合效用,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会影响到每一个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消费者 ( 即投资者 ) 的利益,因此,可以看成是一种公共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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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内容一、证券监管导论
( 一 )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地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 。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市场监管是保护证券活动主体正当权益的需要 。 2,证券市场监管是证券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 3,证券市场监管是实现证券市场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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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
有利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乃至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
有利于维护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证券市场筹资,融资的功能,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
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投资环境;此外还有利于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正常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清除因泡沫经济和投机过度而造成的股票市场与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相背离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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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证券市场监管的特征
1,复杂性 。 这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第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涉及面广 。
第二,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组合体 。
2,层次性 。 主要体现在监管工作和各种行为规范上 。
在监管工作上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一,证券主管机构的行政监管;第二,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机构的监管;第三,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和会员机构的监管 。 在行为规范上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
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制定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第二,证券主管机关,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和部门规章;第三,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 。
3,国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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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监管体制
( 一 ) 集中型监管体制 。 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一种体制 。 美国是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代表 。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具有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 。
第二,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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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优点:第一,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统一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 。 第二,具有超常地位的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扯皮的现象 。
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缺点:第一,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 。 第二,在监管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 。 第三,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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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自律型管理体制 。 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很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是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 。
自律型监管体制的特点:第一,没有制定单一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行为 。 第二,一般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以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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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优点:第一,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使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
第二,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 。 第三,
自律组织能够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
自律型管理体制缺陷:第一,自律型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 第二,监管者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
第三,缺少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软弱,导致证券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 第四,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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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是指既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管理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互相协调,
渗透的产物 。
中间型监管体制又可称为分级管理型监管体制,
它包括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模式 。 二级监管是中央政府和自律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三级监管是指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 。 原来实行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泰国等 。 目前,由于前面所介绍的两种监管体制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国家已经逐渐向中间型监管体制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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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
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具有集中型监管体制的基本特点:第一,
基本上建立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 但是,这一体系尚不完善 。 第二,中国设立有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 。
第三,从1997年开始,证券交易所直接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强化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集中性和国家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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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 。 中国选择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中国在长期的经济管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集中型组织,指导和管理的经验,选择采用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可以发挥我们已经具有的集中型管理经验的优势,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 。
第二,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建设和各项监管尚不完善 。 如果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权威性证券监管机构,就难以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
第三,中国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强,自律意识比较淡薄 。
此外,中国证券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缺乏行业自律监管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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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市场监管法规体系
由于历史传统习惯和各国国情不同,世界各国为证券监管所制定的法律和采取的监管方法都有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证券监管的态度松严不同 。 第二,
证券监管的集中立法与分散立法的差异 。 第三,
证券监管方法原则不同 。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差异,可将世界各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规制度划分为三种不同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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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法规体系
美国体系的特点是有一整套专门的证券监管法规,注重立法,强调公开原则 。 除了美国之外,属于这种体系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日本,菲律宾,台湾 。
以美国为例,在立法上分为三级,( 1 ) 联邦政府立法 。 ( 2 ) 各州政府立法 。 各州政府的证券法规在美国通称为,蓝天法,。 它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防止欺诈型;第二,登记证券商型;第三,注重公开型;第四,注重实质监管型 。 ( 3 ) 各种自律组织,如各大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规章 。 这些规章对证券从业者具有不亚于立法的效率 。 这种联邦,州和自律组织所组成的既统一又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是美国体系的一大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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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的法规体系
英国体系的特点是强调市场参与者,自律,监管为主,政府干预很少,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也不制定独立的法律,证券监管主要由公司法有关公开说明书的规定,有关证券商登记,防止欺诈条例和有关资本管理等法规组成 。
属于这一体系的基本上是英联邦一些成员国 。
但近几年来,许多英联邦国家或地区在公开原则与证券商的监管方面也采用了美国的一些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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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洲大陆体系
欧洲大陆体系各国对证券监管多数采用严格的实质性监管。与英、美体系相比,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对发起人的特殊利益有所限制,但在公开原则的施行方面则做得不够,此外,该体系的部分国家还缺乏对证券领域进行全面性监管的专门机构。不过,目前,,公开充分,
原则已经引起欧洲大陆国家的重视,成为证券法改革的主流。
属于这一体系的除了欧洲大陆的西方国家外,
还由拉美和亚洲的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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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的几种类型
1,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下的证券监管机构
( 1) 以独立的监管机构为主体 。
( 2) 以中央银行为主体 。
( 3) 以财政部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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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律型监管体制下的证券监管机构采用这种做法的代表国家是英国 。 英国曾长期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根据金融政策的需要,拥有对证券发行的审批权 。
1986年以前,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三个自律组织进行 。 这三个自律组织是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
英国企业收购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以及英国证券业理事会 。
这种体制有利于发挥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便于监管者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 。 但由于监管者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因而会员经常发生违规行为,
容易造成证券市场不必要的混乱和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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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
1998年 12月 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作了最新的规定 。
,证券法,第 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
,证券法,第 16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 1)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 2)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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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4) 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 5)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 6) 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7)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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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市场发行监管
证券市场发行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核准和监控。
按照审核制度划分,世界上各国证券发行监管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制度:核准制和注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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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注册制
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 在注册制下,监管部门的权力仅限于保证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无任何虚假的陈述或事实 。
注册制的理论依据是,太阳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
注册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 它发挥良好作用的前提是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投资者能够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 从这一点来看,注册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比较悠久,市场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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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核准制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公开所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所发行的证券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
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证券的发行申请 。
实行核准制国家在规定实质条件时都考虑了以下因素:
( 1 ) 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
( 2 ) 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具健全;
( 3 ) 发行的所得是否合理;
( 4 ) 各种证券的权利是否公平;
( 5 ) 所有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
( 6 ) 发行公司的发展前景及事业的成功机会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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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一些规定,从而把一些低质量,高风险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市场门外,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了投资的风险性,有助于新兴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
但是,它很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完全依赖的安全感,
而且监管机关的意见未必完全准确,尤其是它使一些高成长性,高技术和高风险并存的公司上市阻力加大,
而这些公司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
综上所述,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历史不长,经验不多,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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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市场交易监管
各国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 。 但一般说来,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1) 资本额 。
( 2) 公司业绩 。
( 3) 股权分布状况 。
( 4) 公司最低营业年限 。
( 5)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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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商监管
( 一 ) 对证券商资格的监管
1,证券商设立的审查批准机构
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证券商的资格审查,
核发许可证的做法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
在中国,凡是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都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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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证券商资格的主要条件及限制
采取注册制设立的证券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 达到注册资本额的最低标准;
( 2 ) 缴纳保证金;
( 3 ) 从业人员已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与能力;
( 4 ) 通过专门的考试 。
美国是采取注册制的代表性国家 。
采取特许制设立的证券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 拥有足够的注册资本金;
( 2 ) 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 3 ) 信誉良好 。
日本是特许制的主要代表,中国及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采取特许制 。
关于证券商的组织形式,各国的规定都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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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商申请审批程序及必备文件
各国的法人公司和自然人,若想成为证券商,从事证券经营,首先要对照该国法律及有关证券商资格的规定,符合者即可向该国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 若经审查,监管机构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特许证 。
申请人同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 1 ) 推荐信或推荐书 。 有的国家要求大银行推荐,有的要求大的证券商推荐;
( 2 ) 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
( 3 ) 股份制公司要提供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
( 4 ) 房产证明或租赁房产证明,以上房产应该是可以用于营业的;
( 5 ) 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履历,即过去从事金融工作业绩的证明;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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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会员制管理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人必须办理入会手续才能成为正式会员证券商,有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独立性很强,单独有一套审查程序和条件,除了要求提供与证券监管机构相同的文件资料外,还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 1 ) 要求入会的申请人必须有实际经营证券的资历或者是银行家;
( 2 ) 必须有规定的资产限额;
( 3 ) 外籍人士入会必须提供加入本国国籍年限证明,
或长期居住的年限证明 。
有的国家证券交易所还要求老会员出具担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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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证券商资金的监管
为保证证券商履行其职责,各国对证券商的资金均有所规定,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最低资本额 。
2.提存保证金 。
3.自营交易额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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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对证券商行为的自律监管
对证券商的行为监管是指对证券商的经营活动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
1,证券商最容易出现的欺诈舞弊行为有,( 1 ) 扰乱证券市场价格; ( 2) 散布虚假信息; ( 3 ) 故意炒作;
( 4 ) 内外勾结; ( 5 ) 与交易所管理人员共同作弊;
( 6 ) 隐瞒实际收入; ( 7 ) 利用证券信用进行投机;
( 8 ) 骗取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利 。
2,证券商行为约束的基本要求 。 各国证券商自律组织制定监管章程,对证券商交易行为的约束条款一般以下列原则为基本出发点,( 1 ) 使投资者获得公正和公平对待的原则; ( 2 ) 充分披露原则; ( 3 ) 禁止操纵原则; ( 4 ) 维护市场稳定原则; ( 5) 不得兼职原则;
( 6 ) 客户优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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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商自律组织对证券商违规行为的处罚 。 证券商违规行为主要指不道德的,
有意识和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 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或交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处理 ) 。 证券商出现违规行为,自律组织有权处罚,处罚的主要措施有:警告,
要求证券商撤换从业人员,罚款,直至开除会员席位 。 对证券商的处罚通常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会员选出,必要时采取投票的方法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最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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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1,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的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的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
监管主体 ( 即监管者 ),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构成了金融监管的 4大要素
2,金融监管的主体并不仅仅限于政府机构一种,可以由多个不同性质的监管主体同时存在 。
但是,从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金融监管活动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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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领域内存在的垄断,外部性,产品的公共性,信息的不完整性,过度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都会导致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价格信息的扭曲,这种情况被称为金融市场失灵,
它引致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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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体现在以下 4个方面:
( 1) 促进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从而得以提高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 2) 消除因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本身的原因而给某些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上的不对称性,以避免因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造成的交易的不公平性; ( 3) 克服或者消除超出个别金融机构承受能力的,涉及到整个经济或者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 4) 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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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监管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就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定价或利润水平,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种类,产量或供应量,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质量,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交易过程以及从事金融产品生产和金融服务供应的企业准入和退出等进行监督和调控 。
6,补偿原则是:如果某种监管措施给获利一方带来的好处足于弥补由此而给遭受伤害的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从而使得每一个人都因此而景况变好,那么,这种监管措施就被认为是一种好的监管措施 。 所带来的经济剩余越大,该监管措施的效果就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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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价值的主观预期性,
使得产品的交换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判断,因此完全可以说证券产品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或者金融产品的发行者本身则是该信息产品的一个主要信息源 。 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信息特性,使得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交易双方之间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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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由全部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综合效用,却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会影响到每一个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消费者 ( 即投资者 ) 的利益,因此,可以把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综合效用看成是一种公共产品 。
9,证券市场监管,是指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
平稳,有序地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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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和历史传统习惯不同,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实际的发展,各国对证券市场监管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类型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监管体制 。
11,按照审核制度划分,世界上各国证券发行监管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制度,也就是核准制和注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