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学内容 世界与中国林业概况 二、教学目标 1、使学生能够用自己的语言概述我国林业发展的历史概况 2、使学生能够用自己的语言说明我国林业建设的成就,分析我国林业发展、建设的经验和问题。 3、使学生能够用自己的语言表述林业发展战略的概念 4、使学生能够用自己的语言概述世界林业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 5、使学生能够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世界林业发展的趋势 三、教学重点 我国林业建设的成就,分析我国林业发展、建设的经验和问题。 四、教学难点 我国林业发展、建设的经验和问题。 五、详细、具体的教学内容 1. 我国林业发展历史简述 (1)1949年以前我国林业发展概况 (2)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林业发展历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林业(1949-1952)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林业(1953-1957) ▲严重挫折时期的林业(1958-1976) ①“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阶段(1958-1962) ②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阶段(1963-1965) ③“文革”的十年动乱阶段 ▲恢复、振兴时期的林业(1977年以来) ① 转变林业经营思想 ② 推进林业体制改革 ③ 调整林业产业结构 ④ 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⑤ 实施分类经营改革试点 ⑥ 加强林业法制建设 2、我国林业建设的成就、经验与问题 (1)林业建设的主要成就 ▲ 林业生态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 林业产业体系不断壮大 ▲ 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逐步健全 ▲ 林业支撑和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 林业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形成 (2)林业建设的重要经验 ▲ 坚持以绿化国土、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 ▲ 坚持三大效益相统一,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 坚持全社会参与办林业 ▲ 坚持国家扶持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林业投入机制。 ▲ 坚持依法治林,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发展。 ▲ 坚持科教兴林 (3) 林业的主要问题 ▲ 生态形势严峻 ▲ 发展后劲不足 ▲ 市场发育滞后 ▲ 所有制结构单一 4、我国林业发展态势 (1)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 1998年,黑龙江森工林区成为我国首批“天保工程”试点林区,随后木材产量开始大幅调减。2004年木材生产量为370万立方米,较1997年“天保工程”实施前的676万立方米的年产量下降了40%以上。2005年,又主动调减了26.5万立方米的产量,(《人民日报》2005年3月19日副刊“保护我们的森林”:黑龙江大兴安岭过去年产木材500万立方米,现在214万立方米)相当于少砍了胸径30厘米的大树80万株,其生态价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资料来源:森林与人类,2005年第一期,64页) 我国天然林保护潜伏的危险 我国天保工程存在的问题 《人民日报》2005年3月19日副刊“保护我们的森林”:大兴安岭林区实施天保工程后,产业结构主要调整为养殖丹麦和美国的貂、芬兰狐、安哥拉兔,家庭养殖鸡、鸭、鹅、鹿、牛;开发森林旅游;利用林下资源;生产食用菌、中草药。 我国天然林面积少,开展天保,应该坚持保护的前提下,促使衰退的天然林和天然林地逐渐达到生态恢复。 在天然林生产力严重衰退地情况下,木材资源不能继续“掠夺”,于是就转向对其他资源地开发。天然林地木材资源破坏以后,可能引发天然林内其他资源的破坏。天保工程的产业结构调整,实质上是传统林业转变为养殖业等,潜在的危险就是可能永远也恢复不了天然林。 主要原因在于可能的入侵种的危害。全球大多数国家都依赖外来的动植物,才能满足其人民衣食住行的需求。10-15%的引进种会立足(establish),立足物种的10%可能成为入侵种(invasive species)。(台湾林业实验所副所长赵荣台,2004年8月) 入侵种:1.生态系统中的外来种;2.引进之后已经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破坏或有害人类健康。可以是动植物或其他生物,人类活动是入侵种最主要的原因。入侵种一旦在生态系统中立足,便难以驱除,形成生物污染(biological pollutant),通过物种灭绝、族群衰退、生态系统简化等过程,将生物多样性破坏无遗。例如,入侵种会改变森林生态系统的树种组成,使森林消失,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大幅度提升森林火地风险。 据估计,入侵美国地植物已占据4000万公顷地土地,每年扩散120万公顷。美国濒危物种中有46%受入侵种的影响。美国康奈尔大学pimentel等人2000年估计,美国的入侵种每年造成的损失高达1370亿美元。 海狸在俄罗斯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林区已造成灾害,对该州部分地区德森林已构成严重威胁。几十公顷森林因此浸泡在水中。海狸入侵还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威胁,海狸挖洞。破坏公路、铁路及房屋。(俄罗斯《林业报》2005年2月15日) (2)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 (3)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转变 (4)由无偿适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转变 (5)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转变 5、世界林业管理体制概况 林业发展属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部门行政机构它的性质、职能、地位和权力无疑要适应这个经济基础。这是一个普通的道理,简单地讲就是要有什么样的林业发展,就要有一个什么样的林业制度。关键是要有一个什么样的林业政府机构。否则都不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即都不利于发展。当林业尚未形成一个行业的时候,也许设置一位林务官就够了。当林业还只是一种采掘业的时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许需要一个森林工业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或许需要一个林务处加上一个行业协会组织。当林业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的时候仅仅设置一位林务官肯定就会影响林业的发展,因为这时的林业施政需要有很强的地位和权力才能贯彻国家意志。这正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家林业计划协调员让·克雷芒所言:“问题不在技术方面而在机构和政策方面,在1946年时除了建立专门的林务处及政府林业部门之外人们并不知道采取其他行动,而到了……仅靠一个林务处的行动是不足以应付众多的情况了"。他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 (1)国外现有林政机构的不同类型 目前各国林政机构的设置主要有3种类型:一种是单设内阁级的林业部或类似的机构;一种是与其他部门合设一个内阁部;一种是在其他的部里设一个从属的林业行政部门。至于哪个国家采用何种方式取决于那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它的国情和林情,有时也取决于当政者对林业地位的认识、利益和态度等。 目前已知世界上单设林业部(委)的国家有16个:它们是英国(国家林业委员会),印度尼西亚(林业部),朝鲜(林业部),缅甸(林业部),土耳其(林业部),刚果(林业部),赞比亚(林业部),圭亚那(林业部),立陶宛(林业部),白俄罗斯(林业部),乌克兰(林业部),葡萄牙(林业部),伯利兹(林业部),洪都拉斯(林业部),纳米比亚(全国林业理事会),柬埔寨(全国林业政策改革策划委员会)。 林业与其他部门合设一个部的国家很多,在合设的部中,有些是以林为主,有些是并列,有些是以农为主等等,情况各异。如马来西亚设原产工业部(下设5个委员会全为林业机构);印度设环境与林业部(下设21个机构,全为林业机构);尼泊尔设森林与自然保护部;孟加拉设环境与林业部;加蓬设水源、森林和绿化部;加纳设土地和林业部;南非设水利和林业部;布隆迪设林业和水利部;马拉维设林业和自然资源部; 喀麦隆设环境与森林部;阿尔及利亚设水利、环境和森林部;罗马尼亚设水源、森林与环境保护部;奥地利设农林部;芬兰设农林部;日本设农林水产省;韩国设农林水产部;澳大利亚设农业、渔业和林业部;新西兰设农业和林业部。前面几个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度等都是以林为主,实际上也就是林业部。特别是印度的环境林业部实际上是一个拓宽了林业活动领域后的林业部。后面那些国家虽以农为主但却也比较突出林业。 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负责全国林业管理,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部长组成的农林部长会议是制订和协调林业政策的主要机构。联邦政府负责协调各种环境与工业发展问题,协调各州林业的发展,制订国家税收、林业投资政策及国际合作;各州和地区政府主要负责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并帮助私有林主制定林业生产经营规划。 新西兰农林部负责全国林业的管理,主要职能是保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供森林游憩场所、鼓励社区参与森林资源保护、与毛利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林地生产力、提供木材和林产品。 林业行政机构设在其它部里的国家如美国(农业部-林务局),巴西(环境部-环境和可更新资源署),法国(农牧渔业部-林业司),比利时(农业部-林业局),匈牙利(农业与食品工业部-森林与木材工业办公室),墨西哥(农业和水利资源部-林业机构),坦桑尼亚(旅游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林业和养蜂局),民主刚果(环境保护部-林业机构)菲律宾(自然资源部-林业机构),挪威(农业部-林务局),秘鲁(农业部-国家自然资源研究所),摩洛哥(农业农地改革部-森林与土壤保护局),埃及(农业部-林业机构),瑞典(工业、就业和交通部-林业司,另设独立的国家林务局),芬兰(农林部-林业司),泰国(农业和合作社部-皇家林业厅)。 美国的是一个以私有为主的林业大国,林地面积的63.3%为私人所有,其余36.7%为公有林地。公有林地又分成三个部分,归联邦所有,由联邦机构管理的称之为国有林:其中林务局0.77亿公顷(占公有53.5%);内政部的土地管理局、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国防部和能源部分别管理约21%;各级地方政府(州、县及县以下政府)管理约25.5%。 美国林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谁拥有,谁直接管理,谁所有、谁管理、谁投入。所有权、经营权和资金投入一致。 以林务局为核心的联邦林业管理机构体系: 林务局管理其所有的公有森林,还要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行使有关的法定林业管理职权,因此成为美国的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农业部林务局(USDA Forest Service),成立于1905年,承担全美森林、草地、水、野生动植物和旅游资源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国有林保护、更新及有关项目的资金预算和管理,还承担私有森林和草地的技术支持等任务。具体有以下职责和权限:1) 管理联邦土地;2)保护林地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3)对林地所有者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4)对水土保持给予支持;5)研究和技术转让;6)所有森林的清查和评估;7)私有林管理:如濒危物种、湿地保护、工业污染和工作安全;8)对私有土地所有者和公司的税收。 林务局由7个司局组成: 办公厅(Office of the Chief):办公室、国际项目处、法制办公室、东北周有和私有林管理处。 计划财务司(Budget & Finance):财务会计处、财政分析处、项目预算处、财务管理系统办公室、财务报告与调解处。 机关事务局(Business Operations):物管处、公民权利处、人力资源管理处、信息资源管理处、调整与管理服务办公室、老年青年和志愿者项目办公室。 项目立法通讯司(Programs, Legislation and communication):信访处、立法处、国内合作办公室、通讯处、政策分析处、战略规划和资源评价处 国有林管理司(National Forest System):生态系统管理处、工程处、森林资源管理处、土地管理处、矿产和地质管理处、牧业管理处、游憩和资源遗产资源管理处、流域和空气管理处、野生动物鱼类稀有植物管理处。 州和私有林管理司(State & Private Forestry):保护教育处、林业协作处、防火与航空管理处、森林健康保护处、城市与社区林业处。通过区域办公室和东北管理处提供服务。 研究开发司(Research & Development):科学政策规划清查和信息研究、资源评价和利用研究、植被经营和保护研究、野生动物鱼类水和空气研究4个主要研究领域,由各区域的林业研究站和林产品实验室组成的研究网络来实施。 国有林大区(Region),全美划分为8个大区,设置10个大区办公室,已建9个。主要职责是指导下属的国有林区,协调分配财政预算以及政策制定。 国有林区(National forest),155个,按生态系统类型设置,还有20个国家草原,负责分配财政预算,为营林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政策制定工作。 营林区(Ranger District),600个,负责日常的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 四级机构管理人员共3.5万,800,1800,7400,2.5万。基层营林区一般10-100人,管理2-40万公顷。 国有林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私有林是美国林业的主体,主要依靠政策调控私有林的经营管理,引导私有林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州设林务官和公共林业组织,州和地方政府对林业管理主要包括:1)管理公共土地;2)所有林地的森林保护;3)研究和技术转让;4)税收。州和地方政府的作用在制定私有林地上的森林管理规定方面比较大,并更主要负责实施联邦政府援助私有林主的项目。 芬兰林业行政管理最高机构农林部,下设的林业司主要负责预算编制、政策制定、科研管理和执行监督。全国共分13个大区,各大区设林业局,负责指导林业经营管理。国有林29%。私有林58%,公司所有8%,其他5%。 瑞典林业司主要负责林业政策制定和经费预算,瑞典国家林业局负责政策执行和指导森林管理。瑞典国家林业局下设11大区林管局,共有83个基层林业局,负责指导其管辖范围森林经营管理。 另外有少数国家单设一个独立于其他部委但不入内阁的林政机构,如俄罗斯单设一个独立的俄罗斯联邦林务局;丹麦单设林业和自然服务局;利比里亚单设国家林业局。 俄罗斯现行的森林管理体制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林业管理继续实行“政企分离”模式,改变了以前与森工系统上分下合的管理体制,林管区只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从事主伐和主伐木加工的森工业务。林业管理系统实行3级管理体制:俄罗斯联邦林务局——州(边疆区)林业局和自治共和国林委——林管区。林管区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现有林管区1800个。 森工系统取消了原森工部,成立了国营“俄罗斯森林工业公司”,其职能是受国家委托协调森工系统内部所有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执行统一的出口政策,委托管理各公司的国有股份,建立购买国外设备的统一系统,对违反税法的企业实行处罚,对本行业的控股公司建立程序实行监督,并参与本部门法令草案的制定。 俄罗斯国家森林工业公司对全国各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所有制森工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其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为了保证私人对森林工业总公司的投资,森林工业总公司将继续出售森工企业的国家股份,主要是以投资招标的方式进行。这种营林和森林工业分治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互相监督和制约,以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及防止资源的破坏与浪费。 德国森林管理机构由5级构成: 联邦级:联邦农业及消费者保护部(消费、食品和农业三个部门),农业部下设林业司,负责全国林业政策、法律、方针、计划的制定,林业执行情况的统计,各州林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州级:设于各州的农业部,政策制定和林业监督管理主要在这一级。负责监督全州森林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管理全州的国有森林,指导全州私有林和社团林经营。 区级:在州以下分区设立森林管理局,经营管理区域内的国有林并以森林经营的榜样示范,审批私有林经营的申报文件,对私有林主提供免费咨询。 科级:区级以下分片区设立森林管理科,职责类似于森林管理局。 组:在科级以下设立森林管理小组,是管理区域上的细分。 从上而下的森林管理机构属垂直隶属关系,与地方政府行政隶属无关。 实际上各国林政机构的设置远非如上所述那样规范,上面的归纳并不能反映问题的全部,例如林业事权被划分给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情况并非少见,像加拿大的林业事权目前至少被分割到了7个国家部门,非常混乱,靠一个部际委员会来协调。总之各国都有自己的国情和林情,各国都有自己对林业的认识和态度,也都有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均设自然资源部,下设林务局或林业部,对本区域森林资源进行管理。联邦林务局与各省林业管理部门不存在严格的上下级关系,相互之间有密切合作关系。 我们不能单纯从世界各国林政机构的目前设置来判断该国林业的地位,因为现状只是体现了那个国家的林政机构基于那个国家的林情在那个国家的政体背景下长期演变的结果。 (2)国外林政机构演变的背景、趋势及特点 背景主要就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需求 20世纪60年代前可以看作林业行政机构演变的第一阶段:各国根据对林业的木材需求设立了国家林务处或林务局管理林业,个别国家设立较高级别的政府林业机构,如英国1919年设立国家林业委员会。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是世界林政机构演变的第二阶段 西方国家完成了工业化并出现生态觉醒,世界林政机构获得了大发展。世界各国普遍建立或健全了林政机构,部分国家出现了单设的林业部或与其他部门合设的内阁机构,如加拿大于60年代初第一次设立了国家林业部,后来又几经反复。在这时的各国林政机构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增加了对生态环境进行管理的职能。 第三阶段始于80年代后至今。 特别是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步得到确立并改变着旧有的发展模式,森林问题逻辑地成为环境问题的核心。这时的森林问题已经划时代地超出了传统林业的概念范畴,而演变成为一个包括林业自身的可持续性问题在内的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这个时候的世界各国林政机构又发生了新一轮大调整。这一调整包括机构、职能和事权等方面,其中一个直接的反应就是一些国家设立了林业部,例如印度尼西亚于83年设立林业部,新西兰于85年设立林业部(98年又改为农业和林业部-下设林业司),但却未设农业司;印度于85年设立环境林业部,加拿大于60年代设立林业部后,70年代又把林业并入环境部,到90年在上述背景下又重设林业部,93年又改为自然资源部;土耳其于91年设立林业部;缅甸于92年环发大会后立即设立了林业部,当时设4个司,94年重组增加到8个司;圭亚那的林业部也是环发大会后马上设立的。俄罗斯93年设立了独立的俄罗斯联邦林务局,原为生态与自然资源部所属的森林委员会。而在另外一些国家虽然没有设立林业部却也加强了原有的林业机构,如法国把原来设在农牧渔业部中的林务处升格为林业司;西班牙成立了全国自然保护委员会;尼日利亚成立了全国林业发展委员会;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在匈牙利全国上下都在呼吁设立国家林业部,原来只设一个办公室。在日本出现了把林野厅从农业部拆出与环境厅合并设立环境林野厅的政改方案,尚未实现。 从总体上来讲,随着林业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演变。林业机构处于显著地上升和强化的趋势中,如印尼林业部在各部中占首席地位。这也是国际社会的要求,联合国《21世纪日程》,《联合国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联合国《政府间森林问题工作组行动建议》第11届世界林业大会《安塔利亚宣言》等重要国际文件中都有关于加强林业机构的条款。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一份林业文件中这样指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十分需要加强其国家级的法律和机构的能力。 (3)林政机构演变的特点 除了上述林政机构的地位不断上升、职能不断扩大的特点之外,国外林政机构的演变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林政机构的职能日益远离农业。 这是一个深层现象,近二三十年来,各国林业政府机构的职能演变,无一例外地日趋远离农业,包括那些林政隶属于农业部的国家。与此同时却日趋与自然保护和生态环境管理相结合或相联系,比如同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沙治沙、湿地保护、山区开发、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国土保安、国土生态环境管理等相融合。甚至与治理温室效应防止全球环境变化相联系,通过植树造林固定二氧化碳。在现代社会,农业日益变得是为了满足粮食需求,林业日益变得是为了解决环境需求。而这是两类相去甚远的政府职能。 ②林政机构长期独立和相对稳定。 出于森林经营的自然属性的要求,各国林政机构一般情况下都有很鲜明的独立性,例如美国的林务局,日本的林野厅,都是这种情况。美国林务局虽然隶属于农业部,但它从来都是在业务运作、组织机构、预算管理和人事安排上独立的,日本的林野厅在这方面也很典型,他们从来都是直接向国会负责,与所在部委几乎没有关系。长期稳定也是各国林业机构本身的鲜明特点,在其演变中一般也得到了保持。 ③始终保持对国有森林的有效控制和使国有森林成为承担新使命的基地和榜样。 在归纳各国林政机构演变特点的时候,不能不强调这一情况。事实上,国有林的管理责任理所当然地属于国家林业机构,2000年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各国在不断提升国家林政机构的地位,不断拓展林业施政领域的同时,都在一步步加强对国有林的管理,并且把国有林作为拓宽森林使命的基地样板和示范。随着社会需求的演变,很多国家的国有林的经营目标也都相应发生着变化,而林政机构也就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履行这些新使命的责任,这就是国有森林和国家林政机构的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