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经营 教学内容 林业经营 二、教学目标   1、使学生能用自己的语言表达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形式 2、使学生能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当代国内、外代表性林业经济思想 3、使学生能用对我国林业经营思想进行思考 4、使学生能运用自己的语言描述我国林业经营形式的改革   三、教学重点 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形式 四、教学难点 林业经营思想的转变、我国林业经营形式的改革 五、详细具体的教学内容 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形式。当代国内、外代表性林业经济思想。林业经营思想的转变。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思考。我国林业经营形式的改革。 (一)、当代国内、外代表性林业经思想 随着世界各国林业各国林业实践的不断发展,在17世纪德国创立的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森林多功能理论、林业分工论、新林业理论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 1、森林永续经营理论 17世纪中期,德国工业革命的快速发展,消耗了大量原是森林资源,18世纪出出现了全国的“木材危机”。1713年,德国森林永续利用思想的创始人卡洛维茨提出了人工造林的思想,目的是“不断地、永续利用森林”,获取持续和稳定的木材产量。1795年哈尔蒂希进一步发展了森林永续经营的思想。1826年,洪德斯哈根“法正林”学说问世,经补充和发展,成为森林永续和均衡利用的经典理论。对各国林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在天然林经营上长期居支配地位。 2、木材培育论 哈尔蒂希提出,选择材积生长量高的树种,建立生产力高的林分以获得短时间内的大量产出。1849年浮士德曼“土地纯收益理论”,主张从每一块林地获取尽可能高的地租,对速生丰产纯林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森林多功能理论 1811年,德国林学家哥塔“木材培育”延伸“森林建设”,将森林永续利用的解释扩大到森林能为人类提供的一切需求,主张营造混交林。1833年,科尔也曾批评针叶纯林造林运动。1867年,哈根提出了“森林多效益永续经营理论”,认为林业经营应兼顾持久满足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需求,以及森林在其他方面的服务目标。 1888年波尔格瓦创立“森林纯收益理论”,指出应该争取的是森林总体的最高收益,而不是林分的最高收益。1905年,恩德雷斯阐述了森林对气候、水分、土壤和防止自然灾害,以及在卫生和伦理方面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福利效益,发展了森林多效益永续经营理论。1922年满勒提出恒续林经营法则,要使森林所有成分均处于均衡状态,营造复层混交林,低强度择伐。 1933年,德国《帝国森林法》提出了林业木材生产、自然保护和游憩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的规定。 二战后,德国林业进入了多效益经营阶段。1953年第坦利希阐述了森林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提出了林业应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福利的理论,林业研究应重视森林与人类的复杂关系,森林的作用不只是物质利益,更应重视它对伦理、精神、心理的价值。60年代以后,这一理论逐渐被美国、瑞典、奥地利、日本、印度等国家接受推行。 森林多功能理论强调林业经营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强调生产、生物、景观和人文的多样性。原则上实行长伐期和择伐作业,人工林天然化经营。永续多项利用、多资源、多价值森林经营理论都属于多功能经营理论的范畴。 4、船迹理论和协同理论 在如何实现森林多效益永续经营的具体技术路线上,有船迹理论和协同理论两种主张。 5、林业分工论 20世纪70年代,美国克劳森、塞乔提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的思想,进而创立了林业分工论。 应通过集约经营来生产木材,最大限度的发挥森林的生物学潜力。 对所有林地不能采取相同的集约经营水平,只能在优质林地上进行集约化经营,并且使优质林地的集约经营趋向单一化,从而导致经营目标的分工。(海蒂) 微观方面对集约林业-工业人工林的比较经济优势进行评估。 宏观研究林业经营目标的分工和集约林业对全球森林资源的动态演变、时空调整及林产品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影响:现代林业正从采伐天然林的木材生产走向集约经营人工林的木材生产;热带地区和南温带地区具有营造工业人工林的比较经济优势,世界木材产区将向南移,这一趋势随着原是森林的不断消失而加快(可通过分析世界木材贸易结构进行验证);全球森林将朝着各种功能不同的专用森林-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的方向发展,一部分是提供提供游憩和环境保护的自然保护林,另一部分是高度集约经营的人工林,大部分是多效益兼用的森林。 6、新林业理论 20世纪80年代,美,富兰克林提出。以森林生态学和景观生态学原理为基础,以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相统一为经营目标,建成不但能永续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而且能持久发挥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效益的林业。 把所有森林资源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但强调木材生产,而且极为重视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主张把森林生产和保护融为一体,特别是保护和改善林分和景观结构的多样性。林分层次的经营目标是保护和重建不仅能够永续生产各种林产品,而且也能够持续发挥森林生态系统多种效益的森林生态系统。景观层次的经营目标是创建森林镶嵌体数量多、分布合理、并能永续提供多种林产品和其他各种价值的森林景观。 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崭新的林业经营哲学,也有人认为其是过去多项利用理论的翻版。 7、近自然林业理论 适应自然和接近自然的林业,该理论始于德国。 近自然森林经营是指充分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内部的自然生长发育规律,从森林自然更新到稳定的顶级群落这样一个完整的森林生命过程的时间跨度来计划和设计各项经营活动,优化森林的结构和功能,充分利用与森林相关的各种自然力,不断优化森林经营过程,从而使生态与经济的需求能最佳结合的一种真正接近自然的森林经营模式。近自然森林经营的核心是以一种理解和尊重自然的态度,经营森林使其达到接近自然的状态,当然这种状态以原生植被和自然演替为参照。 近自然森林经营的作业体系与同龄人工林的相比有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 (1)、以乡土树种为主要经营对象,以保持立地生产力,并保证不出现早期生长衰退、爆发性病虫害等不可挽回的灾难。 (2)、在较小面积上调查、理解和利用自然力实现林分的天然更新。 (3)、以森林完整的生命周期为计划单元。 (4)、参照立地环境、地被指示植物、森林演替阶段和潜在原生植被来确定经营的目标林相并设计调整林分结构的经营措施。 (5)、标记目标树并对其进行单株木抚育管理,目的是在保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实现较高的生物产量和收益。 (6)、采用择伐作业,基于对林分结构和竞争关系的分析,确定抚育择伐对象,实现林分质量的不断改进。 (7)、尽可能分析各种经营措施的生态和经济后果并保证设计的体系最优。 在近自然森林经营过程中,何种程度的森林才算自然状态?近自然森林经营的标准是什么?自然状态下的森林用什么来衡量?这些需要引入一个新的概念——近自然度。通俗来说,近自然度是对森林自然化程度的一种量化描述,表示森林接近自然状态的程度,是在现实植物群落结构与自然群落之间的一个比较性描述。近自然度是根据外业调查中对具体地段上的不同植物群落的空间位置、物种组成、立地条件、演替阶段等因素的记录综合评定的,德国近自然经营体系中将近自然度分为如下7个等级: 顶极群落森林 由顶级种和先锋种组成的过度性群落森林 先锋群落森林 处于1 、2级的森林群落但有非乡土的树种成分 含有非乡土树种的先锋群落森林 由乡土树种组成但在不适合的立地上造林形成的森林群落 引进树种在不适合的立地上营造的林分 上述1—3级可以认为是近自然状态的植物群落,4—5是有条件的近自然等级,6—7级可认为是远离自然的植被情况,其中某个阶段又可根据是否天然更新、人工造林或为灌木林地等特征而划分为三个下级类目, 分别记为“n”、“p”、“s”,如第3级“先锋群落森林”又可分为自然更新的先锋群落森林(3n)、灌草占优势的先锋群落森林(3s)和人工造林的先锋群落森林(3p)。这个近自然度的序列明确地表达出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森林群落从最不稳定的外来树种人工造林群落向原生顶级群落演替的过程,在同一个立地环境中,演替时间越长,群落的近自然程度越高,群落结构越丰富,生物多样性越大,群落越稳定,经济、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也就越大。 (8)、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 缺乏权威的理论成果,仅仅是将可持续思想引入林业经营中,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内容。 首先是可持续本身只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虽然其在政治上获得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概念的含糊在政治上是一个比较好的策略――对一个含糊不清概念的一致要比对一个精确定义的概念的不一致好。但现在其不再是一致的基础,而成为培育不一致的基础了。可持续最核心的思想是“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满足后代需求的能力”,但其没有定义“发展”,如果将其代际公平的思想应用到林业经营中,为了使后代人从森林中获取的木材等产品和其他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不下降,必须保持森林资源总量的稳定和结构、质量不退化,相应要求必须平衡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但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协调,改变部门办林业为社会办林业。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如何去评价,相应的经营技术措施体系并不清楚。 (二)、林业经营思想的转变 1、永续利用理论是人类林业认识上的第一次飞跃 最大贡献就是认识到森林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有在培育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开发利用,才能使森林持久地为文类的发展服务,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始终都是林业发展的最终目标。 在实现木材永续利用途径上,木材培育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选择。改理论充分认识到森林资源不仅可以实现自然更新,而且还能在人力的干预下实现人工更新;认识到人工林具有生长迅速、目的性强、单位面积产出量大等优点,把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木材需求的希望寄托在人工林的发展上。对于少林、无林地区来讲,如果生长条件具备,木材培育不失为一条缓解木材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 2、森林多功能论是人类林业认识上的第二次飞跃 它的最大贡献就是承认非木材林产品和森林的自然保护与游憩价值决不亚于木材产品的价值,而且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后者对于人类的价值会日益增加并上升到主导地位。必须通过多目标经营,形成合理的森林资源结构和林业经济结构,最大限度地利用森林地多种功能造福于人类。 船迹理论、协同理论、林业分工论、新林业理论均是对如何全面发挥森林地多种功能、实现多效益永续利用地基本途径进行探讨地基础上得出地有益成果。船迹理论在木材需求压力大、木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较大比例、森林资源又相对不足地情况下比较适用,其核心是三大效益兼顾,木材生产优先。协同理论适用于需求压力不大、森林资源比较丰富且分布比较均匀地情况,其核心是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林业分工论适用于生态需求和林产品需求压力都非常大、而森林资源少而不均的情况,其核心是局部上分而治之,整体上合而为一。新林业理论适用于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较高、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经济发达、能够支撑较高的经营成本的情况,其核心是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 3、近自然林业理论是人类林业认识上的第三次飞跃 是在对木材培育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充分认识到人力的不当干预虽然可以获得木材的高产,但对生态环境带来了潜在的负面影响,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甚至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该理论适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人工林的改造。 4、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是人类林业认识上的第四次飞跃 可持续林业大大发展和超越了传统林业仅以求得森林生长量和采伐量相平衡的永续利用原则,而是涉及森林生态系统全部功能的维持和发展;同时还明确了林业的持续发展是与整个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不可分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成为各国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三)、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思考 一般认为林业作为一项产业和一个设工会经济部门,都是从采伐天然林利用木材开始的,从而林学和林业经济学也是从这里产生和发展的。但中国林业却有自己的历史特点。 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皆以农桑为立国之本,农林结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特别是经营用材林及多种经济林木,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经验。早在西周时期,在薪炭林经营方面就提出了轮法作业、永续经营的思想,周灵王(公元前571-前545)时的《陶朱公书》:“种柳千树则足柴,十年后髭一树得一载,岁髭二百树,五年一周”。之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林业一直未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部门,相应也就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林业经营理论。 1840年后至新中国成立前,近代林业思想开始传播,近代林业逐渐形成,林业和林学自农业和农学中分立,自成体系。但当时的林业带有典型的殖民经济色彩,主要是外国资本控制下对我国森林资源的掠夺,没有明确的经营理论作指导。 新中国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是我国以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的现代林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虽然也初步认识到森林的某些生态价值,但为了满足国民经济恢复、发展提供原材料和资金积累,森林更多被当作一项自然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并没有得道充分落实。再加上当时思想的禁锢,林业经济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主要是为服务计划管理需要,林业经营理论研究几乎没有进展。 我国林业经营理论研究的繁荣是近二十年的事。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为解决林区经济的“两危”问题,提出了多种经营理论。 (1)、木材培育论 主张在面积不大但立地条件优越,交通方便的宜林地,采用科学营林方法,营造速生丰产林,以资金的高投入和先进技术,实行集约经营,追求木材的高产和高效益。是对国外早期林业经营思想的引进,试图借鉴如新西兰、智利、南非等国林业发展的经验,这三个国家都以大概10%左右的林业用地,满足80%社会木材需求,解决传统林业发展模式中长期无法解决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不可兼得得尖锐矛盾。 (2)、林业分工论 主张在国土中划出少量土地发展工业人工林,逐步承担全国所需大部分商品木材生产任务,称之为“商品林业”。另外,划出一部分称为“公益林业”,包括城市林业,风景林,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林等专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再划出一部分“多功能林业”,是商品林业和公益林业的中间过渡形态。 (3)、林业二元结构理论 其实质是公益林业和商业林业这两类功能性质不同,经营机制有别的林业。 (4)、生态林业论 强调发挥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作用,根据“生态利用”原则组织森林经营,把林业的指导思想建立在森林生态经济指导思想基础上,以生态经济综合效益为经营目标,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在促进林产品发展同时,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环境。按照这一要求,要把各类森林、树木,例如山地森林、平原绿地、各类防护林、四旁植树、城市绿化和工业人工林纳入统一的范围规划经营。在原有森林布局的基础上,通过人工的合理调整,逐步实现森林与农业、工业及人口分布的最佳配置和最适覆盖,并结合各方面因素分析、探索可行的、提高林业经营综合效益的道路。是运用生态经济学理论,对新林业理论和近自然林业理论成果的综合。 (5)、现代林业论。 林业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严重滞后,工业化是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内容,农业在这一条件下已经在发达国家率先实现了现代化。但林业在工业化社会中,由于天然林资源还比较丰富,传统林业在工业化社会中只是在采伐利用上实现了工业化式的装备。而在整个营林环节始终未能步入较完善的工业化进程。虽然出现了工业人工林,但其只占森林资源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远较其他行业为迟,也没能解决地力衰退和环境污染的老问题。所以,就整个林业而言,至今迟迟未能步入传统观念的现代化。 所谓现代林业,就是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现代化是手段,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科学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求得森林生态经济生产力持续稳定增长,以满足人类对森林的生态、社会、经济的全面需求,而这些是传统林业经营手段和装备以及管理方法所难以充分实现的。 核心思想: 第一,现代林业的生产力是森林的生态经济生产力,人们以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为基础,利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投入相应数量和质量的社会经济资源,在林业生产过程中,把森林自然生产力转化为森林经济生产力,以获得人们生产和生活日益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持续能力。 第二,现代社会对森林的需求量方面有惊人的扩张,而且需求结构发生了分化,人们对森林的经济需求相对次要于生态、社会需求,全球生态环境恶化以及人类对森林的精神需求越来越重要于对森林的物质需求,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林业需求的特征。 第三,森林生态经济学是现代林业的基本理论;认为经济过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受自然的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生态环境;把森林生态系统于经济系统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生态供给是有限的;生态经济学应改革传统经济学的核算方法和指标;人类活动是在一定条件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第四,现代林业的指导思想是以森林生态经济系统为对象,力求林业经济系统与森林生态系统协调发展;以世代人(而非当代人)的长时间系统为对象,人们公平享受自然恩赐;以森林的生产与消费为统一系统,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从全球角度发展森林,寻求森林在地区、国家甚至全球维持生态平衡。 第五,现代林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是持续林业。 此外,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全面经营论”,“效益协同论”,“知识密集型林业”及“社会林业”等。 从林业经营理论的发展历史看,选择什么样的理论作为林业经营的指导理论要综合考虑该理论的适用性、解释力和当地的林情。 (四)、林业经营形式 1、 林业经营的内涵 林业经营的历史就是人类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历史。从世界范围看,林业经营理论与经营思想的每次调整和完善都与社会需求及森林资源变化密切相关。我国林业正处在战略调整的关键时期。 林业大经营是指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体,以森林资源综合系统的全方位、科学、有层次地经营为基础,林业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获得以生态环境效益为主的多种效益,并实现森林资源综合系统的良性循环的基本常态为目标的新的林业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林业大经营的基本对象是森林资源综合系统,森林资源综合系统的全方位经营,既包括森林资源综合系统经营内容的全方位,又包括经营措施的全方位。 经营内容的全方位是指要全面、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注重开发利用其经济产品,更注重开发利用其生态产品,特别是要实现森林资源综合系统众多资源的综合、立体开发利用。经营措施的全方位是指不仅要有保护、培育,还要有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使森林资源综合系统始终处于与社会需求的动态平衡之中。 首先,林业大经营是以森林综合系统为基本要素而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同地区因森林资源系统的区域特点以及不同的社会需求特点,使林业大经营具体内容项目有所差异,这恰是林业大经营的科学性体现。 其次,林业大经营特别注重森林资源综合系统中的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摒弃单一资源的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消除森林资源系统的过度开发利用,以确保森林资源综合系统的生态平衡。 再次,森林资源综合系统的基本状况也是林业大经营效果的直接标志,森林资源综合系统既是林业大经营的物质基础或称投入要素,同时也是林业大经营的结果或称综合产出。为此,森林资源综合系统的状况,也是衡量与之相应的林业大经营效果如何的重要标志。 2、林业经营形式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1)、以一定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并受社会分工的广度和深度、资本积聚与集中的程度、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应用、生产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包括历史、自然、政治、法律、文化、经济等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在工厂制度建立初期,企业的组织形式单一、规模较小。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条件发生变化,逐步产生了复杂、高效的企业组织形式。从法律认可的所有制形式方面来看,当前存在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从历史发展考察,合伙企业的形成以独资企业为基础,而公司企业又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公司是企业组织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 林业经营形式是在一定的所有制条件下,通过林业生产、再生产各环节,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要素组合的方式、规模及责、权、利关系。既是所有制形式的具体化,又是生产力组织形式的具体化。 经营形式不同于所有制形式。同一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经营形式;不同经济成分的所有制可能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任何一种经营形式总是一定经济成分所有制关系条件下的经营形式,它反映改种经济成分所有制关系的性质。 (2)、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化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结果。 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决定生产,这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协调的。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 因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随着出卖这类信息的专门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可能消除。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在内。再者,在某些市场中(如农产品交易)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使契约的成本最小化,但不可能消除这种成本。当存在企业时,契约不会被取消,但却大大减少了。 同时,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 企业规模的变化也受交易成本的制约:当企业扩大时,收益可能会减少,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组织追加交易的成本可能会上升。自然,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其次,当组织的交易增加时,就不能导致生产要素的最佳使用。再者,交易增加必须达到这一点,即资源浪费带来的亏损等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 (3)、我国主要林业经营形式及其沿革 1949年前的买办经营、租佃经营,新中国改革开放前国家统一经营、集体经营,改革开放后,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分别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快速发展。国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承包、租赁经营,家庭经营、个体经营、合作联营、股份制、企业集团等齐头并进,个体造林不断增加,非公有制比重逐步加大。根据全国造林综合核查结果,2001年,全国人工造林更新中,林地权属:集体85.2%,国有14.8%;林木权属:个人52.6%,集体31.1%,国有14.5%,其他1.8%。个人造林比例变化(林木权属):1997年25.7%,1998年30.9%,1999年34.6%,2000年43%,2001年52.6%。 (4)、当前林业经营形式存在的关键问题 一是国有林业没能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林业产权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合理;二是集体林区林业公公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缺失或不健全。 对于林业在产权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人们目前比较普遍关心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如何界定的问题,也就是认为林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界定不清,导致了林业产权不清晰,因而主张应该把国有林业产权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上。法人治理结构所回答的问题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如何界定,因而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未能界定清晰,从而导致林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应该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完善国有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这是很对的。因此,针对我国林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界定不清,从而导致了林业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促进企业产权清晰,这是极为必要的。也就是说,在林业产权制度的完善上,应该注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 但是,仅仅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林业的产权制度的问题的。因为,林业产权不清晰不仅是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没有界定清晰,也就是说,林业产权不清晰不仅仅是因为法人治理结构有问题。林业产权不清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所有者层次有问题。 国有林业产权不是某个自然人的产权,而是全国人民的财产,但是全国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直接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而是要通过委托代理制的方式使得归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进入经营过程。也就是说,国有林业产权的所有者对于属于自己的产权的管理与经营,不像自然人所有者管理和经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自然人所有者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管理和经营,是非常简单的,而国有产权则是表现为一个复杂的委托代理体系,即人们所说的产权委托代理结构。因此,如果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不合理,那么国有林业的产权就不可能清晰。林业产权制度正是在这方面出了问题,即: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委托代理者之间不是一种责权利相对称的互为约束的关系,而是一种严重的责权利不相对称的软约束关系,从而导致了林业产权制度的无约束与低效率,也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森林资产无效率并存。 由上述分析可见,国有林业产权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同时,还存在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因此,林业产权制度完善的方向是:既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委托代理结构。在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完善的,因而完善委托代理结构是最为重要的。 如前所述,国有林业产权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可以去管理与经营国有林业资产,因而必然要构造一个国有林业产权所有者代表,代表全体人民去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国有资产的代表是国务院。国务院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管理国有资产只能按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行政手段管理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并不是国务院直接管理国有资产,而是国务院按照政府体制将国有资产交给各级政府去管理,并且各级政府之间在国有资产管理上是一种行政性管理,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的行政性委托代理结构。也就是说,国务院与具体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管理国有资产的各级政府之间,实际上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制,只不过是一种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而已。 问题是,这种行政性的国有林业产权委托代理制必须转化为企业性的国有林业产权委托代理制。因为,委托代理制作为产权制度的组织形式,其本来意义是指企业性委托代理制。行政性国有林业资产委托代理制如何转向企业性国有林业产权委托代理制?目前可以参考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中的做法,选择建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方式。即: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制将国有林业产权委托给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然后由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再按照委托代理制,将国有林业资产交由企业进行运作。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制,已不再是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而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性委托代理制。 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是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转化为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的载体。也就是说,因为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的形成,才使得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转化为企业性委托代理制。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是作为企业性国有林业产权所有者代表存在的,因而它是一种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司,其主要功能是国有林业产权管理与资本经营。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能否作为企业性的国有林业产权代表存在,并使行政性委托代理制真正转化为企业性委托代理制,关键是要界定清楚政府与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的关系,使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成为真正的国有林业产权代表主体,拥有作为国有林业产权所有者代表所应有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政府在与国有林业控股公司形成契约式的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必须严格遵守契约,不得随意干预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的运作。政府与国有林业控股公司之间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制,双方不得违背共同应遵守的契约。契约是行政性委托转化为企业性委托的基础。 现代经济条件下,任何财产的所有者都不可能是自己经营自己的资产,而是都要通过委托代理制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别人经营,即实行委托代理制。国有林业资产也同样是这样。国有资产作为全体人民的资产而存在,但全体人民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人人都去经营国有林业资产,因而国有林业资产必然要实行委托代理制。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构建国有林业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度。 首先必须深化分类经营体制改革,对于商品林业交由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按照市场规律去经营运作。 在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国有林业产权所有者代表,以出资者的方式与被投资企业发生产权关系时,就与被投资企业形成一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国有林业产权代表制度方式而实现。 国有林业产权代表制度是指国有林业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出资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身份,向其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也就是说,向其投资企业派驻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共同组成产权代表。国有林业产权代表按照出资者的意图在企业中行使有关权力,维护出资者经济利益。国有林业产权代表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包括国有林业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国有林业产权代表的请示报告制度、国有林业产权代表的激励约束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等。 对公益林业则由相应的公益林管理机构按预算事业制进行管护。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调整,执行监管。 实行山林承包,分山到户,在初期较好地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但经营林木毕竟不同于耕种农田,林业生产周期长,经营风险大,一轮"收获"之后,林农积极性大减,造成林分质量下降,荒山荒地增加。集体林区还出现了林业公公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供应短缺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如路网条件,林业基础设施条件,林业科研和林业技术推广,良种和化肥条件,防治病虫害,科学管理等,这些林业生产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林业公共产品可分为纯林业公共产品和准林业公共产品,如林业发展战略研究,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的建设,以及科技、交通、通讯骨干设施的建设,大江大河的治理等为纯林业公共产品。那些与居民利益关系密切,但又是个别居民自身能力所不能干或干不了的事务,如小流域治理,林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乡村路网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等为准林业公共产品,准林业公共产品同样依赖于政府提供。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林业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供给机制又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为林业提供的林业公共产品规模小,准林业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少,从而造成因林业公共产品的短缺,而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区经济的繁荣。因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准林业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解决林业准公共产品的短缺问题就成为政府促进林业发展的重点。目前,山区居民在科技知识、市场信息以及林业病虫害防治等方面需要政府帮助的要求十分强烈,说明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当地居民私人的林业产品生产对林业公共产品的强烈依赖性。林业准公共产品的短缺,林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被个体居民所分划而无法实现最有效的结合,是集体林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五)社会林业理论与实践 1.社会林业的历史背景 世界多数国家都经历了森林资源利用与保护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因人口增长和贫困,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不合理的农业耕作方式,结果造成森林资源的快速消耗、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条件的退化、饥荒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增加、乡村能源危急、木材供应短缺、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发展造成了威胁。此时,因自然的惩罚和巨大财产损失,人们意识到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是大力倡导保护、恢复、科学经营和持续发展森林资源。 20世纪中叶后,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也造成了人和自然关系的失调,尤其是人类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关系。回顾林业实践的历史,可以发现以木材为导向单一的林产品商业生产难以满足广大地区的需求。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乡村地区贫困和环境退化在人口快速增长的压力下形成了恶性循环。这是一系列社会和生物物理因素造成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因素使生物物理因素的影响更加复杂难辩。在此背景下,森林资源面临着应用系统和交叉学科知识解决复杂的社会生态环境问题的巨大挑战,既满足当地村民的持续需求,又能满足全社会的社会和生态需求。 传统林业着眼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崇和扩展木材生产的林业经营模式,没有考虑生活在林区内及其周边地区群众的需要并与他们合作,造成了森林经营者与当地群众关系的对立和冲突。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处理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和哄抢作物等到扰乱林场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作为当地社会治安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依法维护国有林业单位的合法权益……(2001年) 雷州沈塘镇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革命老区镇。由于人多地少,长期以来,村庄之间、群众之间、国有林场与群众之间,经常发生土地权属、山林权、海滩涂等问题纠纷。并导致当地社会治安一度混乱。1999年,该镇被省委列为全省解决农村突出问题重点镇。(《湛江日报》) 这是森林资源迅速减少、环境进一步退化、乡村贫困进一步恶化、林区矛盾尖锐化、林业全面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林业部门孤立的管理模式遇到的挑战,使得对传统林业进行改革变得非常有必要。 20世纪中叶以后,林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对林业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林业在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中的地位、作用、潜力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林业应该在生态、社会、经济三个方面取得协调发展。因此,需要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作指导解决林业面临的问题。社会林业很好的贯彻了这一原则。第十届世界林业大会支出:林业发展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取得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统一平衡,这是世界的共识。林业的社会化趋势大大增强了,不仅要关注森林的自然生物学特性,也要关注林业活动中主体的社会行为。实践证明,社会林业是解决如“村民缺乏造林积极性”、“如何提高农民的林业意识”、“怎样处理林区常见的矛盾”等问题的有效手段。 森林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生态功能和社会服务价值。这些价值对社会集团都有影响,集团中又有不同的基层和团体,并尽力争取自己小群体的利益。因此,林业就需要生态学和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的理论来林业经济活动中的一些社会问题。如民族问题、人权问题、社会公平问题、民主管理问题等。这是社会林业的内涵所在。 社会学的方法论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论人类社会行为的内在动机以及人和森林的关系,从历史和其他有关角度提供了新的观察工具。研究人类活动对森林的影响与研究森林对人类的影响应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当前林业正面临一个转型阶段,并且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传统林业发展战略、管理模式和政策、制度难以满足社会对林业的需求。怎样解决林业面临的一系列危机促使人们思考:林业发展必须考虑森林与人的多种关系,考虑林区当地村民依托森林资源实现持续发展的多种需求,否则,林区当地经济水平难以持续提高,当地村民也将更加贫困,森林资源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社会林业就是一种创新林业管理科学,整合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理论,目标是创造一个和谐的乡村环境系统,并且在满足当前需求的情况下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2.社会林业与传统林业的区别 Table1: Analyz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ocial Forestry and Traditional Forestry Traditional Forestry Social Foresty  Mono-channel for policy-making and orientated to mono-timber production; Concentrate on Economic function of forest Participatory policy-making process, Orientated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orest resource such as timber,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 fodder, firewood, medicine plants, animal husbandry, breeding and culture; Economic, ecological and social function of forest are all considered.  To improve ecosystem for only erosion controlling To improve ecosystem both for erosion controlling and economic income generationg;  Centrally managed by administrative orders and controlling farmers’behaves; Management is decentralized and participatory by supporting farmers and motivating them to be involved in forestry management;  Design,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are centralized; Participatory inventory, design and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are combined with the intention, habits and indigenous knowledge of local farmers.  Timber production is the only purpose of forestry management; Aim at planting multi-uses tree species and diversified forest products.  The objective is to achieve ecological efficiency and generate income by harvesting timbers The objective is to improve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local farmers by creating jobs and to achieve ecological and social efficiencies.   3.社会林业的概念 一般认为,社会林业的意识行为和实践在乡村发展中由来已久,尤其在中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作为一个新概念的提出则是最近30多年的事。印度林学家杰克·威士托比(JackWestoby)于1968年在第九届英联邦林业大会上首先使用这个概念,由于这个概念符合当时林业的潮流,因而得到与会者的重视和支持。之后,1973年印度政府率先实施了社会林业计划,并取得了显著成果。社会林业术语1976年第一次出现在印度国家农业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对这一术语的定义是:“社会林业组织贫困的人民经营不能生长某种作物的土地,生产饲料、薪材产品以满足当地社团,特别是贫困阶层的需要”。显然,印度政府实施社会林业计划,是为了鼓励那些以薪炭材和其他产品生存的人们开展自给自足的林业活动,以达到减轻用材林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而且重点是指乡村居民在传统林区以外的新造林。   20世纪70年代中期,人们对林业及其在乡村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有了重大的飞跃,集中表现在第八届世界林业大会上。1978年,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第八届世界林业大会通过的大会宣言《森林为人民》中指出:所有林业界都应该关注的是林业应对农村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贫穷农村的发展作出充分的贡献。在这次大会讨论的主要议题中也指出:“林业要为农村社会作出贡献,就要动员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林业发展工作, 林业发展要纳入农村全部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大会强调林业要为大多数人民服务,特别是要为发展中国家贫穷落后的农村居民服务。在这次会议上,对社会林业的定义是:“任何紧密地把土著人民吸引进林业活动的情景,它包括广泛的内容:旨在满足土著人民需求的林业生产活动,和旨在社区获得经济收入的由农户进行的营林、林产品加工、手工艺生产,以及居住在森林中部落社会的一些有关活动……”。联合国粮农组织为这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发挥了领导作用,从此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社会林业。联合国粮农组织把社会林业定义为:吸引当地人参与林业有关的任何活动,泛指在木材或其它林产品短缺的小块地上,通过在农场里种树提供经济作物和以家庭或小型作坊的形式对林产品进行加工以增加收入的活动。亚太地区社会林业培训中心(RECOFTC)对社会林业作出如下定义:社会林业是任何一种能使当地群众自我驱动、自我激发,且有自主权,从而投身于种树并且收获树木产品的旨在促成土地系统持续利用的社会活动,其形式表现为:单纯种树或与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组合在一起;个体或集体水平上展开的;家庭手工艺业劳动者或小的作坊工厂所开展的;在国有、集体或私有土地上开展的植树活动。 在我国引入社会林业概念方面,福特基金会和设在泰国曼谷的区域社会林业培训中心起了重要的作用。区域社会林业培训中心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为我国当时的林业部、部分省林业厅、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培训了一批社会林业人才,为社会林业概念在我国的传播和推广起了一定的作用。福特基金会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致力于中国的乡村贫困工作,首先在中国云南省开展了山区发展项目,90年代初又开展了社会林业项目,接着在四川、贵州等省开展了类似的项目,系统地培训了一大批社会林业专业人才。以上这些工作都促成了社会林业思想在我国的普及,推动了社会林业活动在我国的兴起。然而,由国外传入我国的社会林业概念有明显的缺陷,加上由境外机构所推动的社会林业项目都属于外援式社会林业或扶贫式社会林业,并不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或真正的生命力,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林业转型发展问题。因此,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发展中国式的社会林业的呼吁。 4.社会林业研究的内容 (1)社会林业研究的总体情况 目前,社会林业研究已涉及到诸多问题,已有大量的论文发表和专著出版。一些学者把社会林业视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编写了社会林业教材,试图建立起社会林业的学科体系。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已把社会林业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并组织编写了相应的教材及自学考试大纲。作为一门学科的乡村林业(学者们曾把CommunityForestry译为乡村林业,目前又认为译为社会林业更为妥当),是以农村为对象,以农民为主体,围绕着乡村社会的综合发展研究有关林业的目标任务、技术手段,以及研究农民如何通过参与林业活动的全过程以获得自身利益的一门学科。这是一门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而且是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它具有本身独特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它特别强调长期被忽视了的在农村中农民作为经营主体与收益主体的作用,而这种主体性只有通过调动他们积极参与林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林业与他们自身才都能得到发展,才能摆脱林业目前所面临的危机与困境。根据上述的认识,他们认为乡村林业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农民的主体性与参与性、产权问题、乡村林业的组织形式、乡村林业的理论基础、乡村林业的技术基础、乡村林业与市场经济、乡村林业的环境支持系统、乡村林业与妇女、少数民族、乡村林业项目的调查、规划与实施、国内外乡村林业的发展趋势等。 而另有些学者认为,社会林业是以农村社会经济生态系统为对象,以乡村群众为主体,研究林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科。社会林业是林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它以林学为基础,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考察林业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综合对策。其主要特点是重视农村社会经济生态系统中人的因素,注意森林与社会的多重复杂关系。根据上述的认识,社会林业研究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概念和以参与性为核心的基础理论部分;第二部分是研究以农民为参与主体的林业与社会关系所表现出的各种本质现象,包括权属、组织形式与制度、受益者经济分析、技术支撑体系等;第三部分是社会林业的应用部分,包括参与性调查方法论、社会林业的实践形式等。 比较上述的体系可以看出,二者都把重点放在农村,都强调了社会林业活动要以农民为主体,为乡村综合发展服务。二者明显的差异在于,前者详细分析了乡村林业的理论基础、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外部环境支持系统、妇女参与等问题,而后者则对受益者进行了经济分析。 (2)社会林业研究的主要领域 a农民的主体性与参与性。大多数社会林业学者认为农民是社会林业的主体,并通过参与性来体现。主体性体现了农民的意愿和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有主动、自主、自决的能力;而参与性是社会林业的核心,表现为乡村群众参加社会林业活动的广泛性和全过程性。没有主体,谈不上参与;同样,没有参与,也体现不出主体。两者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有的学者还分析了参与性的社会学基础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b产权问题。大多数社会林业学者认为产权问题是社会林业极为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明确的权属关系是社会林业活动的基本前提。这是因为它关系到“为谁种树和管理”和“谁将从中受益”的问题,涉及到农民个人、集体单位的切身利益。社会林业的产权问题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某个人、某个群体或某个实体对土地和林木的归属, 并使这种归属得到法律或社会上的认可。其研究内容主要是要弄清产权的性质、内涵,如何行使其权、责、利,存在什么问题等。 c社会林业的组织形式。在当今社会中,不论是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还是原始的自给自足的生产,人们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相应的生产活动。在社会林业中,同样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群众的参与性,完成有关的林业活动。社会林业的组织形式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当地群众是通过怎样的形式来开展造林和营林活动的?他们是怎样决定种什么、为谁种、如何种和如何管理的?也有的学者认为,乡村林业组织形式的研究,主要是就组织的性质、结构、功能,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有关组织在乡村林业中的活动形式与作用展开讨论。并认为,乡村林业的许多活动,表现为组织起来形成各种集体合作形式,这对当前中国如何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走上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十分重要。目前,由于农村正处在两个转变中(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形式十分灵活多样,如福建、湖南等省涌现出的林业股份合作林场和多种合作联营形式,极大地丰富了乡村林业的组织形式与内容。 印度社会林业的主要类型: 1、乡村片林  2、联合森林经营    3、生态开发   d社会林业的技术基础。大多数社会林业学者认为社会林业由于其独特的营林方式和特点,农林复合经营(有的人称为混农林业)和集体林管理技术措施便构成了社会林业的技术基础。农林复合经营的实质,一方面是通过树木与农作物混作保持土壤肥力,从而提高单位面积农作物产量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上空间、时间利用格局,达到产品多样化,较好地满足农户对多种林产品的需求。农林复合经营研究的是如何按照经济学原理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和技术,把农、林、牧、副、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形成具有多种群、多层次、多功能、多效益、高产出、稳定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 e社会林业的外部环境支撑系统。大多数社会林业学者认为,社会林业的发展是和外部环境的支撑分不开的;外部环境条件的优劣,决定着社会林业是良性运行,还是恶性循环,是长足发展,还是步履维艰。社会林业的外部环境支撑系统研究的是不包括在社会林业系统之内,但又对社会林业的各种活动产生作用的诸多外在因素之和;这些外在因素对社会林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推动、促进或限制、约束的作用。从广义上讲,社会林业的外部环境包括影响社会林业发展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乃至国际环境。从狭义上讲,社会林业的外部环境可界定为与社会林业活动关系密切、直接产生影响的非自然环境因素,包括政策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市场、资金、技术体系等。有的社会林业学者则强调,目前在乡村林业蓬勃发展中正遇到政策不够完善、管理体制不顺、资金不足、农村市场尚未建立、健全,它涉及到农村中生产、分配、交换、流通等领域中诸多问题,亟待在乡村林业的外部环境支撑系统的研究中加以解决。 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分为居民自发型、政府主导型和居民主导型等3个阶段。 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解决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外部条件。通过政府的资金投入引导、市场体系的建设与管理、科技示范等可以有效地降低林业活动的风险,实现乡村社会林业的收益,从而有力地促进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 政府必须有效地向乡村社会林业提供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产品,为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家一户面对市场的居民来说,他们所生产的是私人产品,但是私人产品的生产离不开公共产品,而且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山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依赖加大。即市场经济越发展,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在乡村社会林业发展中的作用就越大。具体地说,政府向乡村社会林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指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如路网条件,林业基础设施条件,林业科研和林业技术推广,良种和化肥条件,防治病虫害,科学管理等,这些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就是乡村社会林业生产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林业公共产品可分为纯林业公共产品和准林业公共产品,如林业发展战略研究,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的建设,以及科技、交通、通讯骨干设施的建设,大江大河的治理等为纯林业公共产品。那些与居民利益关系密切,但又是个别居民自身能力所不能干或干不了的事务,如小流域治理,林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乡村路网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等为准林业公共产品,准林业公共产品同样依赖于政府提供。显然,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准林业公共产品。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林业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供给机制又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为乡村社会林业提供的林业公共产品规模小,准林业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少,从而造成因乡村社会林业公共产品的短缺,而制约了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和乡村经济的繁荣。因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准林业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解决乡村社会林业准公共产品的短缺问题就成为政府促进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重点。目前,山区居民在科技知识、市场信息以及林业病虫害防治等方面需要政府帮助的要求十分强烈,说明在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过程中,当地居民私人的林业产品生产对林业公共产品的强烈依赖性。林业准公共产品的短缺,林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被个体居民所分划而无法实现最有效的结合,是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可见要促进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就必须给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注入一个新的因素:林业准公共产品。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正是以提供林业准公共产品为切入点,通过政府帮助和推动,提供充裕的准林业公共产品来促进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第一,政府主导行为的重点是山地综合开发,荒山的开发利用,中低产林改造,林业多种经营和高新科技示范等,这些既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又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是林业准公共产品提供中最薄弱的环节。第二,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原则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出钱”,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分配原则在财政支出上的体现。而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最终归结为政府和当地居民两个经济主体的负担上,这就体现了受益原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规律。第三,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助民办”,意味着乡村社会林业开发项目的产权最终归参与林业活动的居民共同所有,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的要求,明确了产权关系,也节省了政府的管护费用,因此极大地调动了当地居民参与林业活动的积极性,直到最广泛调动社会资源来发展林业。(许文兴,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理论分析,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3):5-7) f社会林业的调查方法。大多数社会林业学者认为,社会林业的调查方法最初是继承了社会学与人类学等传统的调查方法,在实践中经过不断改进完善,从而提出了农村快速调查评估RRA)和参与性农村调查评估(PRA)等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它采用多学科结合,对访谈对象采取开放式讨论,收集资料快速、及时以及费用低。社会林业的调查方法着重研究的是如何通过乡村群众的参与,采用激发与鼓励等方式,使当地农民提供相关资料,并分析面临的种种问题,以找出相应的答案。也有的社会林业学者认为,农村快速调查评估法(RRA)、参与性农村调查评估法PRA)和情景特定分析法(SSA)等多为外国学者所直接创立,不能照搬或套用于中国农村社会,因而结合中国的国情,在学习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研究适用于中国社会林业的调查评估方法是参与性乡村快速评估法(PRRA)。 g社会林业的项目管理。大多数社会林业学者认为,社会林业的项目管理是社会林业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的社会林业学者提出,对群众参与性的重视是社会林业理论与实践的突出特点,在实践上体现群众参与性的最好示范形式是开展社会林业项目。而有的社会林业学者认为,乡村林业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实施是改变农村现状、实现乡村林业目标的重要一环。传统的林业项目都是自上而下布置、自外向内规划的,至于是否体现农民的意愿,如何使农民参与其中,如何组织农民实施以及能否达到预期效益,都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乡村林业项目仍然遵循着一般林业项目管理过程,包括立项、背景调查、设置目标、确定可测定的指标体系、多项方案设计与评估选优、实施项目、开展项目检测等。但乡村林业项目的管理过程与一般林业项目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它强调群众的参与性、多学科、多部门的结合,重视乡土知识系统的应用以及尊重当地的习俗。 h妇女参与社会林业。一些社会林业学者认为,妇女在社会林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妇女在树木种植、管护中担负着重要工作;另一方面,妇女又在林副产品加工利用中充当主要角色,收集饲料、薪柴,管理庭园或庭院等。因此,社会林业研究中应重视妇女参与与性别分析这一主题,注意研究她们作为家庭成员的一般要求与愿望、作为社会成员的特殊要求与愿望,研究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她们的权益,并鼓励她们的积极参与,让她们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以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 i少数民族与社会林业。一些社会林业学者认为,研究少数民族与社会林业的关系,除了直接关系到民族政策与民族利益外,同时也关系到总结少数民族爱林、护林、营林的文化传统,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和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构成了当地独具特色的保护和利用森林的格局,而且这种利用与管理森林已渗透到少数民族的各个方面,融合于他们的政治、宗教、文化、习俗、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中。社会林业的发展,有利于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爱林、护林、营林的优良传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j社会林业的理论基础。一些社会林业学者认为,乡村林业研究的对象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态、技术,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社会林业的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生态学、森林经营管理学、技术经济学、系统工程学等学科以及现代化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也有的社会林业学者认为,参与性是社会林业的核心,参与性的概念以及如何实现参与性构成社会林业的基础理论。 上述的社会林业各个领域的研究对林业与社会的关系的各个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而且是国外传入中国的社会林业概念的逻辑展开。但是,上述的研究基本上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代中国林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由此,转换角度、扩大视野研究林业与社会的关系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尝试是从现代林业的资源动员方式的角度研究社会林业,以解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林业发展所需的各种社会资源,以及如何把它们动员组织起来,推动现代林业的顺利发展,满足当代社会对林业的各种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社会林业研究发展的趋势 a从社区角度研究社会林业,在其初始阶段,曾采用SocialForestry表述它的概念。而近年来,国际上多用CommunityForestry来进行表述和称谓。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一些社会林业学者通过考察国际林业界许多论述社会林业概念的内涵的论文,认为采用CommunityForestry表述社会林业的含义,更符合第八届世界林业大会对社会林业所作论述的真实含义。1998年在编写《乡村林业》教材时,他们把CommunityForestry译为乡村林业,并把反映农村群众参与性林业的一系列概念,如“村社林业”、“集体林业”、“乡村社会林业”、“参与性林业”等作为“乡村林业”的同义词。他们认为选用乡村林业来代替社会林业更为确切和适用,并有如下优点:①词义上更为准确,易于直接界定,也符合中国的习惯;②从内容上看,乡村林业比社会林业更能体现农民参与林业活动的特点;③“乡村林业”一词可避免使用名词“社会林业”所带来的范围及内涵模糊的弊端。该名词无参与性林业之外的全社会办林业之嫌。④易于国内外学术交流。 然而,最近这些社会林业学者认为还是把CommunityForestry”直译为“社区林业”更为妥当,并以“农村社区林业”为研究重点,在原《乡村林业》教材的基础上,组织人员重新编写《社区林业》。该教材从社区这一视角,特别是农村社区的视角去考察林业与社区发展的互动关系,从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与文化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农村社区林业的目的任务和所要研究的内容,以社区发展作为主线,紧密结合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探讨农村社区林业的理论基础、产权制度、组织形式、项目管理、调查方法、外部环境支撑系统等问题。 b从战略发展模式角度研究。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有一些社会林业学者认为社会林业在国外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是对传统部门林业的扬弃。因为在工业化时期产生的部门式林业发展,忽略了广大居民对森林的依赖与需求,剥夺了他们参与林业经营和利用森林资源的正当权益,导致了部门与当地居民、林业与区域社会的矛盾,社会林业正是在克服这样的矛盾中产生的。在我国,社会林业的发展则是近几年的事。在福特基金会、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资助下,在云南、贵州、湖南等省的老、少、边地区的社会林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毫无疑问,国外援助对于中国社会林业的起步起了重要的启动作用,国外社会林业的实践经验包括项目计划、技术措施、评估手段等,我们可以也应该加以借鉴和吸收。然而,这种外援式的社会林业毕竟不能成为中国社会林业的主要形式,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中国幅员广大,这是外援式社会林业所无法覆盖的。更重要的是,我国有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尤其是独特的体制背景,使我国社会林业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这是一条适合我国国情、林情的中国式的社会林业发展道路。这种中国式的社会林业发展道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中国社会林业的发展必须以体制改革为前提条件。②中国社会林业的发展需要有政府的适当干预、介入和推动。③中国的社会林业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并存,并以后者为主要内容。④中国的社会林业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并吸收中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包括源远流长的农桑活动的丰富经验,也包括调查研究、发动群众、宣传群众等优良的工作经验和方法等。⑤中国社会林业的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其同部门林业的关系。 近年,一些社会林业学者以“中国社会林业发展道路研究”为总题,继续深入探索中国式的社会林业发展道路问题,研究的内容涉及中国社会林业的发展历程及组织形式、我国社会林业发展与制度变迁的关系、社会林业制度创新中产权制度改革、政府在社会林业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定位、政府主导型社会林业模式研究、社会林业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等。 c从工程角度研究一些社会林业学者把社会林业视为工程,从工程角度研究社会林业,主要涉及农林复合经营(或称农林业)及相关的林业科技推广应用等问题,已成立“社会林业工程研究所”专门从事研究,但尚未提出系统的社会林业理论。上述的社会林业研究多元的发展趋向表明社会林业问题的确已引起了我国学者的高度重视。当然,不同学科、不同单位、不同学术经历的学者不约而同地对同一问题进行研究,不仅说明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也难免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从现代林业的资源动员方式角度研究社会林业,能从理论上解释现代林业发展的社会资源动员方式问题,为现代林业顺利发展提供科学依据。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社会林业的研究不同的发展趋向必定会形成一些共识,推动我国社会林业实践的健康发展。  “社会林业”最早是印度科学家提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比较快。反复思考和研究之后,一个感觉在她的脑海里越来越强烈:林业的特点之一是其显著的社会性。社会林业的着眼点,如果单纯放在解决林业与农民矛盾的问题上就显得太窄了。   王涛把社会林业的坐标,定位于研究和解决林业发展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上。通过社会林业系统工程的实施,为中国林业总体目标的实现奠定林业社会化的基础,同时将推动林业活动由部门的职责,发展到全社会的职责,引导、组织全社会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总体目标参与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推动新形势下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林业对全社会与人类服务的质量。   在“社会林业”后面,她郑重地加上了“工程”两个字。社会林业发展研究中心挂牌成立,不久,又升格为国家林业局社会林业发展研究中心。这标志着她又进入了新的一轮创业阶段。   她亲手组建起大范围、多层次、开放式的社会林业工程科技人才梯队,建立起社会林业工程研究与推广的创新体系和良性循环运转机制。36个省级单位的主管林业厅长亲自挂帅,第一把手当顾问。有2万多科技人员参加,这就是中国社会林业工程研究实施的骨干队伍。   近300个示范项目同时上马,10多位博士和博士后加入了这个领域。使得这项研究的力量更加强大。她将科技人员分成了多个研究组,课题分为天然林区、“三北”防护林、南方集体林区、平原农区、黄河流域、城市林业、自然保护区、林业实用技术、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体系、重点示范县等10个。   坚持下去就能看到光明   在她的部署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45项研究,对中国社会林业工程分布区的自然环境、人文、社会、经济状况及森林资源、林业组织、技术、经营管理等371项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普及面达全国的95%的行政县市。   在研究中,全面系统地了解这些县的林业建设与社会经济情况、林业市场运行机制、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与群众参与形式、林业科技推广情况等,为建立中国社会林业工程项目与31个子课题的普查统计数据库,构建了中国社会林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可持续发展模式和类型划分,根据社会林业工程的类型推出了10个示范省和275个示范县。   现状及类型的划分研究报告完成了;平原农区、南方集体林区、天然林区、黄河流域、城市及自然保护区,29个省级单位的社会林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及类型的划分完成了。   这个工程是巨大的。在95%的市县完成了中国社会林业工程发展现状调查,提出了中国社会林业工程的类型划分、可持续发展模式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了不同的类型中国社会林业工程的类型划分,可持续发展模式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了不同的类型中国社会林业工程经营管理、市场规律和法制体系,进行了适用技术的总结、组装配套,根据社会林业工程的类型推出了10个示范省和275个示范县,初步建立起了适合社会林业工程自身发展规律的开放式、大范围、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及信息、技术合作网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在她的指导下,总结了建国以来的林业使用技术,正在建立专家系统,确定了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全国性、区域性的指标体系,提出了相关模式和相配套的现有技术以及保障体系。   如今,社会林业工程从理论上已经有了雏形,主要研究的脉络也基本清楚了。她说,科学研究,不是搞建筑设计,需要不断探索、发现、纠正和完善。所以,开始时总是模糊不清的。只要我们坚持下去,就能够看到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