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资源及其产出 (一)、森林 1、森林的概念: (1)、生物学概念 a、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 b、中国林业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中国森林》第一卷在绪论中指出,森林是由树木为主体所组成的地表生物群落,森林中不仅有各种乔木、灌木、草本、藤本、附生、寄生植物以及有苔藓、地衣类植物生长,而且还有依靠森林植物为生的各种昆虫、鸟类、兽类动物,也有依靠动物为生的一些食肉动物以及许许多多依靠森林中死有机体为生的细菌、真菌等一些腐生的分解者生存。 c、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的《林学概论》指出,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包括灌木、草本植物以及其他生物在内,占有相当大的空间,密集生长,并能显著影响周围环境的一种生物群落。 (2)、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森林”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森林法》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森林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至今有效。但目前我国《森林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森林”的内涵。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这似乎指明了森林的范围,可这并不是森林的内涵,而且对森林范围的界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例如很多人主张森林包括灌木林。此外,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第一条款的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森林是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与1.1.1(2)的概念恰恰相反,即森林的外延等于或大于森林资源的外延。 当前,我国对界定法律上的“森林”具有指导意义的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除了上面提到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外,还有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造林技术规程》对于造林检查验收的规定,只有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0.067公顷以上的,才按片林统计,而且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米(灌木3米)以上,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方可按面积统计。这实际上指明了在界定“森林”时,应考虑面积、行数、带宽等条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由于森林附着于林地,因此法律法规对林地郁闭度的要求,同样应适用于森林,所以在界定“森林”时还应考虑郁闭度。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总结林业工作经验,在其《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一文中指出,森林是指土地面积大于等于0.067公顷,郁闭度大于等于0.2,就地生长高度达到2米以上(含2米)的以树木为主的生物群落,包括天然林与人工幼林,符合这一标准的竹林,以及特别规定的灌木林,行数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小于等于4米或冠幅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的林带。这一定义不仅对面积、行数、带宽、郁闭度等提出了要求,而且对于高度等也提出了标准。由于界定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因此应以《造林技术规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只有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即应满足《造林技术规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森林面积、行数、带宽和郁闭度的要求。当然,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被适时修改,法律对“森林”的界定会发生变化,因而法律意义上的“森林”也会随之改变。例如1986年颁布实施、现已废止的《森林法实施细则》曾对“森林”郁闭度的要求为0.3以上,而目前《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郁闭度的要求为0.2以上。学者和林业工作者对于“森林”概念的探索不是毫无意义的,对于其合理成分,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适时吸收,将其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内涵,使法律意义上的“森林”更能反映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修改《造林技术规程》,随着修改后《造林技术规程》的颁布,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内涵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2、 森林资源 (1)、资源 a、概念:是“对人类生产、生活有特定用途或有价值的所有组分的集合”,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科技资源、时间资源、空间资源、社全资源等。资源的外延随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由于人类认识水平的局限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很多当前看似无用的物质存在将来有可能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b、分类:从形态划分上,泛资源划分为硬资源和软资源两类。硬资源即客观存在的,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社会条件下能被人类用来维持生态价值,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并能形成产品和服务的有形物质,还包括可以直接利用的客观物质(如大气)。因此,自然资源是构成硬资源的主体,按其特征可区分为耗竭性资源和非耗竭性资源。耗竭性资源中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可更新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生物资源(如森林、草原及相伴随的生物多样性和种质资源);不可更新资源如矿产资源。非耗竭性资源主要指一些恒定性资源,包括大阳能、潮汐能、原子能、风能、降水、大气和气候资源等。软资源是指包括科技资源、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空间资源等以智能为基础的无形的但对人类的精神和心理需求至关重要的资源。 (2)、森林资源 a、概念:是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一种。对森林资源外延的认识是不断丰富发展的历史过程。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 b、分类:森林资源分为物质性资源和功能性资源。物质性资源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等资源。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宜林地。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服务的资源属性日益明显。 c、反映森林资源数量的主要指标是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考虑其生态功能服务资源属性,森林资源的质量指标除了单位面积蓄积量还应考虑各种结构指标。 d、 森林资源的经济属性 效用性是森林资源的首要经济学属性。事物本身的效用性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就形成了其资源属性,从量上可以进行稀缺性(程度)的划分。效用性和稀缺性是大部分资源的共性,但森林资源表现更为明显。 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服务当前具有资源属性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具有了效用性,然后随着需求的增加和森林资源的消耗,其稀缺性日益增强。 效用性主要以相关主体对森林资源的主观评价判断。 稀缺性表现为森林资源总量与公众对其较高的效用评价形成的需求相比较而言,这是根本的原因。也与培育森林资源对土地的较强依赖性有关,土地是有限稀缺的,适于培育森林的土地更为有限。 e、森林资源产品的特点: 产权安全性差、不完整。 林主也不可能充分拥有全部资源产品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一方面是资源本身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共物品因素的影响。 当社会对森林资源产品需求主要是物质性内容时,上述特点对生产和供给的影响并不显著,当社会需求转到主要是功能性服务产品的时候,对供给的影响就非常显著。 生产过程具有外部性、生产周期和层次具有复杂性、经济再生产的可控性、自然力的独立作用。尤其是森林资源再生产过程中自然力的独立作用与稀缺性结合对其供给弹性有很大的影响,造成供需矛盾的尖锐化。 消费的可替代性较低。 与土地依赖相联系的不均匀分布。 (二)、 林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林地流失,有林地逆转现象严重 (1)、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远期目标 ,至2 0 5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 2 6%以上的要求 ,则全国的森林面积应不少于 2 4967. 0 6万hm2 ,如果按 90 %的林地利用率计算 ,全国应有林业用地面积 2 7741.1 8万hm2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结果 ,至 1 998年底 ,全国林业用地面积为 2 63 2 9. 47万hm2 ,森林面积 (目前指有林地面积 )为 1 5894.09万hm2 ,其他林业用地面积为 1 043 5. 3 8万hm2 ,要实现远期目标。从 1 999年起至 2 0 50年的 52年中 ,全国需要净增森林面积9072. 97万hm2 ,需要净增林业用地面积 1 411 .71万hm2 ,年均需净增林业用地面积 27 .1 5万hm2 。 但是从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结果看 ,全国每年就有林地就有 44万hm2 因被改变用途或征占用转为非林地。而从全国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统计结果看 ,全国每年有 2 16.28万hm2 的林地因被改变用途或征占用转为非林地 ,其中有林地为56.2万hm2 。两期相比 ,有林地转为非林地的数量年均增加了 12. 2万hm2 ,增长幅度为 27.73 %。同时 ,根据全国贯彻落实国发明电 [1998]8号文情况不完全统计 ,全国从 1 994年至 1 998年间发生毁林开垦107万多起 ,开垦面积 122.8万hm2 ;发生乱占林地 57万起 ,乱占林地面积 17.4万hm2 。上述数字表明一段时间以来 ,毁林开垦和违法乱占林地情况相当严重 ,两次清查期间 ,年均净增的林业用地面积仅为 8.124万hm2 。因此 ,要保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远期目标的实现 ,确保林业用地面积 ,特别是森林面积的稳步增加 ,必须对林业用地的使用从总量上加以控制。 (2)、林地资源流失的原因?   2、林地资源管理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人违法现象严重   3、林地管理机构、法制不健全,林地权属纠纷严重   土地、山林、水利号称“三大”纠纷,其中“山林”纠纷尤为突出。 (三)、林价的概念 1、原木价格说 2、立木价格说 3、森林价值说 研究如何确定林地、立木、林分、森林等货币价值。1、2为狭义林价,3为广义林价。 林价研究理论上系统研究评价的一般方法,应用方面用来确定经济、法律上的实际问题,即在实际工作中核定立木价格,当林地、林分、森林进行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时,评定合理价格,或在森林经营中计算资产,考虑如何有效利用森林。在法律上用来计算征用林地和变更森林使用权的补偿费,森林灾害的损失金额、担保金额、保险金额、纳税金额等方面能够公正地评价森林价值。 (四)、林价理论研究的发展 林价理论与实践起源于林业较利学(Forest Statics),研究如何计算林业经营盈亏的理论与应用问题。理论上研究林业收益、费用比较的纯收益问题,应用上通过比较各种经营方法的盈亏来解决树种、作业法、伐期龄的确定问题。就需要对主要收获内容,即木材价格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原木-立木价格算法。 因为早期不许买卖森林,除木材商品交易之外,对森林其他方面的价值评定的必要性很低。但19世纪以后,受欧洲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影响,撤销了对森林买卖的限制。随着森林交换的普遍化,林业较利学早期研究成果解决不了交易过程中的林分、森林、林地定价问题,客观上要求更高的评价标准,因而涉及森林评价计算技术的林价算法就形成并适应对森林及林产品的经济利用过程而发展起来。除了用于森林买卖价值评定,还用于分割、合并、借贷、灾害损失、征占用补偿、变更使用权补偿、抵押、担保、保险、纳税标准确定,林业企业资产评价、分成经营等。 近年来,由于对森林价值认识的扩大,林价研究也扩展到森林多种非木材的多种效益、社会效益的价值评定研究,因此,林价理论目前形成了以森林价值评定为核心的一整套理论和方法,称之为森林评价学更为合适。 由此可见,森林评价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涉及许多方面,大致可分成两个方面: 1、森林资产的评估 对森林及其部分资产权益的交易、分割、合并、借贷、抵押、担保,确定损失数额、补偿数额,保险、纳税数额确定,编制企业(单位)资产清单、负债表的财产价值确定,林分价值增加额的评定,更多具有管理会计的性质。 2、森林资源资产的国民经济核算研究 研究如何把森林资源价值纳入国民收入核算中,正确评价森林资源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具体研究国民收入核算森林资源价值的内容,每一类内容的核算方法。 以上两类研究都涉及到对森林资源价值的全面评价核算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五)、森林评价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1、森林资源价值的确定   (1)、对森林资源的价值评估或核算首先应坚持统一的价值尺度,不论使用效用价值、劳动价值还是其它价值尺度,在分析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前后一致。   (2)、依据不同的价值尺度,森林资源的价值构成也不一样。   (3)、当前活立木交易价格的实质是林地地租,并没有反映森林资源自身的价值,市场价格偏低,造成森林资源管理中一系列的问题。   (4)、衡量一个物品是否具有商品属性,根本依据是其是否为交换目的生产和再生产。   (5)、活立木价格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每一类方法中又包含不同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各有其适用条件。   (6)、从效用价值论来看,森林资源之所以存在价值,是因为其对人们有用,人们对其效用程度高低的评价就是其价值量的大小。   (7)、森林资源具有效用性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的功能:提供物质产品和环境服务。但效用不等同于功能,前者属主管评价范畴,后者是客观的使用价值。功能必须通过社会经济利用才能转化为效用评价的效益,如果功能的使用价值没有被人类实际利用,就不具有效用和效益。   (8)、森林资源物质产品的效益价值表现为其各的按边际收益所决定的市场价格,环境效益价值表现为森林资源的环境功能被社会实际利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及社会效果。例如,农田防护林的降低风速、调节温度与湿度等防护功能被农业部们实际利用所增加的农作物产量。量;森林的净化空气、释放氧气、森林景观等游憩功能所创造的森林公园的门票收入等。   (9)、一定面积的森林资源是否具有效益,具有多少效益,不仅取决于它所具有的森林资源功能的大小,更取决于社会对它的利用方式。例如,一块森林资源可能具有森林游憩的功能,但如果没有开展森林旅游,其功能没有被社会实际利用,则它不会产生森林游憩效益。同样道理,一片防护林或水源涵养林虽然其蓄积量也具有生产木材的能力,但为了生态利用的目的,除了少量的间伐材以外,基本不产生木材效益。   (10)、在森林环境价值计量中,常以功能计量替代效益计量,其思路是:首先计算森林资源的各种环境功能的物理量,然后再计算假定它们都能被人类充分利用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计量模式无疑夸大了环境效益的价值量,因为没有被人类实际利用的环境功能是不能产生效益价值的。   (11)、以总效用替代边际效用。在森林环境资源核算中,往往用总效用而不是边际效用进行价值计量。这种方法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合理的,也会夸大森林环境资源价值量。   (12)、总效用与边际效用效用可以区分为总效用和边际效用。 总效用是指从消费一定量某物品中所获得的总的满足程度,边际效用是指每增加消费一单位物品所增加的效用。在人们不断消费某物品的过程中,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消费者对每单位商品的支付意愿取决于该单位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由于边际效用递减,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也会递减。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只要边际效用所决定的支付意愿高于商品价格,消费者就会不断消费,一直消费到支付意愿等于商品价格为止。也就是说,从需求的角度来看,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格,而不是总效用。 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为获得一定量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格差。对于一般商品而言,生产者销售一定量商品所获得的收益就是消费者的实际支出,而不应包括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得的福利,是消费者的权利,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剩余都会存在。 在很多评估森林环境价值,尤其是旅游资源价值的研究中,运用到消费者支付意愿和消费者剩余概念。其思路是,通过问卷调查或替代计量的方式,估算出消费者为获得一定量森林环境服务的最大支付意愿,即包括消费者剩余的总效用,并将其全部核算为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并认为应据此对林业部门进行补偿。这种想法是不合理的,既然消费者在其他的消费领域都可以获得消费者剩余,为什么在林业消费领域就不能获得。   (13)、同样可以用消费者剩余理论说明森林利用部门的经济行为。 例如,农田林网使农作物稳产,为了核算该林网的环境价值,通常将假设没有林网,农作物会减少的产量产值全部核算为该林网的环境价值,这也是不尽合理的。农田林网只是农业生产中投入的多种生产要素之一,农作物产量是所有农业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林网的价值可以采用上述方法计量,那么其他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源、水资源、劳动资源呢?如果这些资源中的任何一项退出农业生产,农作物的产量都会减少为零。那么能否说,这一份既定的农作物产量既全部是土地资源的,又全部是水资源的,还全部是劳动资源的价值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厂商利用森林环境资源,改善了其他生产要素配置关系,增加了产量。在增加的产量中,除了将其中的一部分按森林资源的边际生产力核算为森林环境资源价值以外,其余额相当于消费者剩余。这部分消费者剩余是厂商的经济利润,是厂商应得的利益。可以假设,如果森林环境资源市场有效,厂商利用该资源生产产品,增加的全部收益如果都属于森林环境资源价值,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应全部补偿给林业部门,那么资源利用部门还有什么动机去利用森林环境资源呢?   (14)、稀缺性也是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重要概念。 某种商品是否具有价值,具有多少价值,不仅取决于其效用性,还取决于其稀缺性。物品越稀缺,其价值越高;越不稀缺,价值越低;供给无限的自由取用的物品,尽管其效用可能很大,也没有价值,例如,阳光和空气。“物以稀为贵”是对这一经济学原理最通俗、也最准确的描述。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森林资源的稀缺程度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人们对同质同量的森林资源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每增加一单位森林资源给人们所增加的边际效用很少,人们为此的边际支付意愿也很低,因而其价值量很小。反之,在少林地区,森林资源的稀缺使人们对其价值判断很高,边际支付意愿很强。由于森林资源不可移动,其环境功能的作用范围固定,森林资源环境价值的地区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再加上对森林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都会导致对同质同量的森林资源的效用价值判断不同。基于此,对森林资源环境效益价值的计量只能根据当时当地森林资源供给和社会发展需求采取个量分析的方法,那种企图寻求全社会森林资源统一价格的努力很可能是徒劳的。 2、选择计量方法注意的几个问题 (1)、森林资源自身消耗的环境价值某些森林资源的环境功能作用于森林资源本身,其环境效益价值已经体现在了森林资源的物质产品之中。如果在核算森林资源价值总量时将其物质产品和这部分环境效益价值分别记入,会造成重复计算。例如,森林涵养的水量、保育的林地土壤肥力有一部分被森林资源本身消耗了,其效益价值当然也就转移到了森林资源的物质产品之中了。只有那些作用于森林资源本身之外的环境功能所产生的效益价值才应该单独计量。 (2)、功能价值与效益价值如前所述,用功能计量替代效益计量可能会将没有被人类实际利用的森林资源功能也记入森林资源价值,从而夸大森林资源价值量。另外,还有可能将森林资源功能与效益同时记入森林资源价值量,造成重复计算。例如,森林资源的集水、保土、保肥等功能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我们将这部分价值记入森林资源价值量。但在计算森林资源功能价值时又会运用替代计量的方法分别计算上述各种功能的价值量,并也记入森林资源价值量,这就造成了重复计算。 (3)、国民财富与国民生产总值将森林资源价值纳入国民收入核算体系有两条不同的途径。 其一,将森林资源以固定资产的形式记入国民财富,它属于存量指标;其二,将森林资源每年创造的各种形态的林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环境服务纳入国民生产总值,它属于流量指标。在目前常见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中,往往不明确其属于国民财富统计还是国民生产总值统计,将流量指标与存量指标混合使用,这也会造成重复计算。在森林资源价值核算中,通常包括三个主要的组成部分:林地资源价值、生物资源价值和环境服务价值。如果进行国民财富统计,应将林地资源和生物资源以存量的形式,即林地价格(不是地租)和蓄积量(不是生长量或采伐量)记入森林资源价值。环境服务价值不应记入国民财富,因为它只是森林资源的一种功能,其物质承担者是实物形态的森林资源本身,即土地资源和生物资源,如果将其单独记入,会造成重复计算。如果进行国民生产总值统计,应将生物资源和环境服务以流量的形式记入森林资源价值,即木材等物质产品的年产值和环境服务每年创造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土地资源价值不应记入国民生产总值,因为它不是森林资源产品,而只是创造产品的中间投入品。土地服务的价值已经在林业生产过程中转移给了森林资源本身,体现在了森林资源的物质产品和环境服务之中,如果再单独计量,也会造成重复计算。 (4)、关于替代计量森林资源的环境服务功能在使用上难以做到排他,因而其价值通常不具有市场价格的表现形式。为了对其价值进行测度,通常进行替代计量。例如,以化肥的市场价格替代森林保肥功能的价格;以工业制氧的价格替代森林释氧功能的价格等。从经济学上讲,相同的使用价值,尽管其生产方式不同,成本不同,但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问题在于,森林环境功能能否在市场上找到完全相同的等效能替代物,答案是否定的。森林资源的环境功能之所以不能进入市场,不具有市场价格,原因就在于人类对这些功能缺乏控制利用的技术手段,在使用上难以做到排他。仅就这一点而言,凡是已经进入市场交易的产品,如化肥、工业制造的氧气等在使用上都可以做到排他,与森林环境功能肯定是不一样的,因而其价值就不能等量齐观。 (六)、森林环境服务估计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土壤保育、固碳供氧、森林防护‘净化大气、游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国民经济核算的难点,重要组成部分。   涵养水源价值估计: 1、价值内容: 蓄水价值、调解径流价值、净化水质价值 2、 原理: 替代工程法(影子工程法),假设存在一个价值可以计算的工程,可以实现与森林涵养水源量相同的蓄水功能,以其修建费用或造价作为森林涵养水源的价值。  ——涵养水源价值 ——替代工程造价 ——替代工程中项目的建设费用  3、常见替代技术方式:   (1)、蓄水工程费用法:修建水库成本替代森林涵养水源量的价格 (2)、电能生产成本确定:森林涵养水源,减少雨季洪水能源浪费,增加流域电能生产,可用生产这些电能修建电站的投资替代。 (3)、海水淡化费用:由于森林涵养水源,不致于使降雨在雨季直接注入江河汇入大海,淡水变成咸水。用海水淡化工程替代。 (4)、平均生产成本费用:不用某一工程,用区域或全国有关工程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