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第十章 财政法
第十一章 税法
第十二章 金融法
宏观调控法
第十章财政法
10.1财政的一般原理
10.2财政法概述
10.3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转移支付法
10.4预算法
10.5国债法
10.6政府采购法
宏观调控法
10.1财政的一般原理
10.1.1财政的本质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计财政
?社会主义社会:计划财政
国家分配论:财政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作
为主体,为实现职能,无偿地参与一部分
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
?资本主义社会: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论:财政是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
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
活动总称。
宏观调控法
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
宏观调控法
10.1.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
? 主体:国家;
? 目的:公共需要;
? 内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
?引申特征
? 强制性;
? 非营利性;
? 永续性。
宏观调控法
10.1.3财政的职能
?配臵职能: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
?分配职能:分配不公
?稳定职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法
10.1.4财政与宪政
财政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公法上的财产关系
的理念与原则,财政权与财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
?财政危机 —— 宪政起步
英国,1215年约翰王,,大宪章, ; 1689年荷兰威廉,,权
利法案,,除非由议会通过法案表示同意,否则不能迫使任何
人纳税或作其他的缴纳;国王的开支必须由议会批准。
美国,1765,印花税法, ; 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无代
表不纳税”; 1776年, 独立宣言, 。
法国,1789年,路易十六 。, 逃往瓦朗纳斯 —— 法国大革命
前夕财政改革启示,
?财政保障 —— 宪政基础
?财政约束 —— 宪政构建
宏观调控法
10.2财政法概述
10.2.1概念与体系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
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财政管理法,财政体制法(收支划分法)、预算
法、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
(审计法)等;
?财政收入法,税法、国债法、费用法、彩票法、
资产收益法等;
?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财政投
资法等。
宏观调控法
10.2.2财政法的原则
?财政民主原则,人民对财政重大事项的决
定权。 —— 财政议会主义。
?财政法定原则,财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
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财政权
力(利)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
法定、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健全原则,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定。 —
— 财政平衡
?财政公平原则,
宏观调控法
10.3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转移支付法
10.3.1财政收支划分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是指为发挥各级财政的职能而对国家
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
政收支方面所享有的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划分。
?划分主体: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
?划分对象:财政收入和支出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划分目的: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
?划分依据:国家结构形式、事权、公平与效率
宏观调控法
10.3.2财政收支划分的模式
?集权型,一国在划分财政收支权限时把绝大部分财
政职能都划归中央政府,把绝大部分财政收入都划归
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均由中央政府指定,其
所需财政资金大部分均有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承
担的类型 —— 规模比较小国家,例如新加坡。
?分权型,一国在划分财政收支权限时把绝大部分财
政职能都划归地方政府,把绝大部分财政收入都划归
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具有独立的财政收支立法权
和管理权的类型,联邦制或地方自治传统的国家,例
如荷兰。
?混合型,一国根据国情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的事权,并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对财政收支予以适
当划分的类型,绝大多数现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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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制度
级次划分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宪法, 第 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
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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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划分
财政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由中央政府承担,分配
职能按照公共产品属性划分。
1993年,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央财政 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
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
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
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
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
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
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
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 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
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
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
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
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
他支出。
宏观调控法
收入划分
财权与事权相一致;
1993年,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原则,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
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
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
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
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
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
束。
宏观调控法
我国财政收入划分的沿革
?统收统支,1950- 1953年,1969- 1970年,中央
财政高度集权,地方财政组织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
央财政,地方所需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拨付。
?财政包干,1980- 1993年,“划分收支,分级包
干”,采取不同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
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定额上解、定额
补助。两个比例的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
入的比重也由 1979年的 46.8%下降为 1998年的 31.6%,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 1979年财政收入在
GDP的比重为 28.4%,到 1993年已经下降到 12.6%。
,在现行体制下,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现在不改革,
中央财政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到不了 2000年就会垮
台!,
—— 朱式警语
?分税制,1994年-
宏观调控法
税收收入划分(税权、税额、税率、税种)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
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
税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屠宰费,筵席税,农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 75%,地方分享 25
%)、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印花税(证
券交易税中央 94%,地方 6%及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铁
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归中央,其
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国家邮政、各银行总行、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归中央,其余按比例分享,2002年 50%,50
%,2003年 60%,40%),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
税相同),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
交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宏观调控法
10.3.4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全部财政支出依据是否获得对价可以分为购买性
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宏观调控法
10.3.5转移支付的成因
?纵向失衡;
?横向失衡;
?公共产品外溢;
?政策目标 。
宏观调控法
10.3.5转移支付的方式
?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性转移支付:为保
障各级政府的顺利运转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所实施的转移支付。一般是无条件的。税收
返还、原体制补助等。
?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为实现
特定的目的或专项任务,所进行的专案拨款
或支付配套的财政资金。一般附加条件。专
项补助。
宏观调控法
10.4预算法
10.4.1预算的概念
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
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
务收支计划。
18世纪末,英国首相威廉 ·皮特于 1789年在议会通
过一项联合基金法案,把全部财政收支统一在一
个文件中,至此才有了正式的预算文件。 1832年
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财政大臣每年必须
向国会提出全部的“财政收支计划书” —— 第一
部现代意义的国家预算。
宏观调控法
10.4.2预算的性质
预算是具有特殊效力的规范文件
?预算与法律有类似的制定程序,但又不完
全一致,例如决算;
?预算具有部分的强行性,没有权利义务的
规范形式,仅是政府财务处理标准和依据;
?预算不具有同一条件下吩咐实施的一般性,
而是对象特定、事项具体的一次性文件;
?预算是对收支的预测,例如税法收入是依
据税法和经济情况而确定,赋权性支出也是
法律与具体情形所决定。
宏观调控法
10.4.3预算的分类
?以国家预算编制形式为依据,可分为 单式预算和复
式预算 。前者指将国家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
算表格中。单式预算具有结构简单、可简明反映财政
收支全貌、编制方便等特点。但它不能明确反映财政
各项收支的性质、财政赤字的形成原因以及解决财政
赤字的资金来源。后者是将国家财政收支按其性质分
别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格来反映的预算制度。
?以国家预算内容上依据,可分为 增量预算和零基预
算 。前者指新的财政年度的收支计划指标以上年度指
标执行数为基础,并考虑本年度的实际情况之后调整
确定的预算;后者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
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
政收支状况,但零基预算还未成为编制预算的一般方
法,通常只用于具体收支项目上。
宏观调控法
预算的体系
以预算的级次为标准,可分
为中央算与地方预算。中央
预算由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
单位 )的预算组成,中央预
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交的收
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
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
算是由各省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是本级政府
预算(本级预算)和汇总的
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宏观调控法
10.4.4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
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调整对象是国家预算关系。
?预算管理体制关系
?预算程序关系
?预算实体关系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骨干。
1995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 预算法,,是我国预算
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律。 1995年 11月国务院颁布
和执行, 预算法实施条例, 。
宏观调控法
10.4.5预算管理职权
?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审查权(本级总预算草案和
执行情况);批准权(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变更撤销权(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
?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监督权(本级总预算
执行);审批权(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撤销
权(本级政府,下一级人大和常委会)。
?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本级预算草案和调
整方案);报告权(本级总预算草案);执行权(执
行本级总预算);决定权(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监督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变更撤销权(本
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
?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本级预算、决
算草案和调整方案);执行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报告权(向本级
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宏观调控法
?预算预备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
支出额的 1%至 3%设臵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
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
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臵的周转资金。各
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臵和
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
的 4%。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
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
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宏观调控法
10.4.6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
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预算的预算活动
复式预算编制,从 1992年度起,中央和省级由单式
预算编制改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
设性预算。将国家以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一般性
收入和用于维持政府活动的经常费用、保障国家安
全稳定、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公共开支以及用
于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列为经常性收
支;将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某些收入和
直接用于国家建设方面的支出,列为建设性预
算。 —— 编制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宏观调控法
预算编制原则
?收支平衡原则,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
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
内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
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
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真实合法原则,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
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
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预算外资
金、制度外资金。
?节约统筹原则,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
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
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宏观调控法
预算编制程序
A11月 10日前: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
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
和要求。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
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
制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宏观调控法
B 12月 10日前: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
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
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臵所属各单位编
制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各单
位的预算草案,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
财政部审核。
C 1月 10日前;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
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
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
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
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
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省级政府应当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
审核汇总。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
案,报财政部。
宏观调控法
D全国人大举行的 1个月前:国务院财政部
门应当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
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举行的一个
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
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举行的 1个月前,将本
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
进行初步审查。
宏观调控法
预算审批
E本级人大批准
F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之
日起 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G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作出批复之日起 15日内,
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预算执行(预算调整)
决算
宏观调控法
10.4.4预算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
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
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
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
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行政处分。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
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宏观调控法
10.5国债法
10.5.1国债的概念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
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
金所形成的债务。
特征,
?自愿性;
?偿还性;
?国家信用;金边债券
宏观调控法
10.5.2国债的功能
?弥补财政赤字;
?季节性资金余缺的调剂;
?宏观调控。
理论认识
传统:”国家如果不能消灭国债,国债必
然消灭国家“;
现代:,隐蔽的权力性格“;代际公平;
国债风险。
宏观调控法
10.5.3国债的分类
?按偿还期限不同,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
国债,并且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 1年以
内)、中期国债( 1至 10年)和长期国债( 10年以
上)。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
期限的国债,例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
?按发行地域不同,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国
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债权人多为本国居民,还
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
外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我国的企业和居民举借的
债,可经双方约定,可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
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宏观调控法
?按使用用途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
债和特种国债。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
赤字的国债,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
由于经常性预算缺乏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且
不会产生任何直接的收益,因此,一般各国禁
止发行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
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资本预算的国债属
建设国债。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
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按是否可以流通,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
国债。上市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
卖的国债。不上市国债是指不能上市自由买卖
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
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
宏观调控法
?按发行性质不同,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
国债。自由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
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
购买者接受。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
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
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
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宏观调控法
我国国债的种类
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发行的国家内债种类有 20世
纪 50年代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经济建设公
债,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
券、特种国债、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保值
公债和特种定向债券等。
宏观调控法
10.5.3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
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国债法律关系是受到公法约束的私法契约。
国债发行、使用阶段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
但是在国债认购与流通阶段则表现为私法
性质。
宏观调控法
谢百三 v.财政部
2001年 7月 31日至 8月 7日,财政部, 关于 2001年记
账式 (七期 )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告销
售 010107国债,期限 20年,票面年利率为 4.26%,
并且发行结束后可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但是,8月
9日,财政部发财库函 <2001>13号通知,该期国债
在交易所上市时间另行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
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将视市场情况安排。复旦大
学教授谢百三赴京诉告财政部,北京一中院、北京
高院均既不受理,又不表示拒绝。 2002年 7月 7日谢
百三又向最高法院起诉。 7月 31日财政解除 010107
国债的有关禁令,谢百三旋即撤诉。
宏观调控法
10.5.4国债法的基本制度
?发行:公募法(直接、间接);公卖法;摊派法
?使用,
?偿还,
?管理:规模、结构、利率和使用监督。
宏观调控法
10.6政府采购法
10.6.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宏观调控法
10.6.2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社会政策原则
第 9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等。
宏观调控法
10.6.3政府采购的立法
?1976年 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缔结, 政府采购协议,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附件 4中一个诸边协议,包
括 1978年东京回合谈判与 1994年马拉喀什的新旧文
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94年通过, 关于
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 。
?1998年深圳率先制定我国政府采购第一部地方法规
,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上海、河北、辽宁
等 10多个省、市政府采购的地方法规规章陆续出台。
1999年财政部颁布制定重要规章, 政府采购管理暂
行办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2000年 1月 1日开
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简称, 招标
投标法, )将部分运用公共资金的采购纳入强制招标
范围。 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九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通过,并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
宏观调控法
10.6.4政府采购的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 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
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
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
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
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
代理采购。
宏观调控法
10.6.5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
?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设立,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臵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认定资格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
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
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
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宏观调控法
10.6.6政府采购的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 仅对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
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采购。
?邀请招标,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的。
宏观调控法
?竞争性谈判,
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
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程序: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
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
件。 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
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
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
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
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
应商。
宏观调控法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
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
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询价,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
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程序:成立询价小
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
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
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
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
应商。
?其他采购方式
宏观调控法
10.6.7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法, )
主体,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
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
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
同附件。
形式,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
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
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必备条款: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宏观调控法
?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个
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
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
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
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
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
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的 10%。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
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宏观调控法
第十章 财政法
第十一章 税法
第十二章 金融法
宏观调控法
第十章财政法
10.1财政的一般原理
10.2财政法概述
10.3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转移支付法
10.4预算法
10.5国债法
10.6政府采购法
宏观调控法
10.1财政的一般原理
10.1.1财政的本质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计财政
?社会主义社会:计划财政
国家分配论:财政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作
为主体,为实现职能,无偿地参与一部分
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
?资本主义社会: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论:财政是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
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
活动总称。
宏观调控法
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
宏观调控法
10.1.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
? 主体:国家;
? 目的:公共需要;
? 内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
?引申特征
? 强制性;
? 非营利性;
? 永续性。
宏观调控法
10.1.3财政的职能
?配臵职能: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
?分配职能:分配不公
?稳定职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法
10.1.4财政与宪政
财政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公法上的财产关系
的理念与原则,财政权与财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
?财政危机 —— 宪政起步
英国,1215年约翰王,,大宪章, ; 1689年荷兰威廉,,权
利法案,,除非由议会通过法案表示同意,否则不能迫使任何
人纳税或作其他的缴纳;国王的开支必须由议会批准。
美国,1765,印花税法, ; 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无代
表不纳税”; 1776年, 独立宣言, 。
法国,1789年,路易十六 。, 逃往瓦朗纳斯 —— 法国大革命
前夕财政改革启示,
?财政保障 —— 宪政基础
?财政约束 —— 宪政构建
宏观调控法
10.2财政法概述
10.2.1概念与体系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
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财政管理法,财政体制法(收支划分法)、预算
法、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
(审计法)等;
?财政收入法,税法、国债法、费用法、彩票法、
资产收益法等;
?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财政投
资法等。
宏观调控法
10.2.2财政法的原则
?财政民主原则,人民对财政重大事项的决
定权。 —— 财政议会主义。
?财政法定原则,财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
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财政权
力(利)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
法定、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健全原则,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定。 —
— 财政平衡
?财政公平原则,
宏观调控法
10.3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转移支付法
10.3.1财政收支划分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是指为发挥各级财政的职能而对国家
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
政收支方面所享有的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划分。
?划分主体: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
?划分对象:财政收入和支出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划分目的: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
?划分依据:国家结构形式、事权、公平与效率
宏观调控法
10.3.2财政收支划分的模式
?集权型,一国在划分财政收支权限时把绝大部分财
政职能都划归中央政府,把绝大部分财政收入都划归
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均由中央政府指定,其
所需财政资金大部分均有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承
担的类型 —— 规模比较小国家,例如新加坡。
?分权型,一国在划分财政收支权限时把绝大部分财
政职能都划归地方政府,把绝大部分财政收入都划归
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具有独立的财政收支立法权
和管理权的类型,联邦制或地方自治传统的国家,例
如荷兰。
?混合型,一国根据国情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的事权,并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对财政收支予以适
当划分的类型,绝大多数现代国家。
宏观调控法
10.3.3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制度
级次划分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宪法, 第 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
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宏观调控法
支出划分
财政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由中央政府承担,分配
职能按照公共产品属性划分。
1993年,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央财政 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
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
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
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
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
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
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
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 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
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
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
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
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
他支出。
宏观调控法
收入划分
财权与事权相一致;
1993年,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原则,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
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
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
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
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
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
束。
宏观调控法
我国财政收入划分的沿革
?统收统支,1950- 1953年,1969- 1970年,中央
财政高度集权,地方财政组织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
央财政,地方所需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拨付。
?财政包干,1980- 1993年,“划分收支,分级包
干”,采取不同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
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定额上解、定额
补助。两个比例的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
入的比重也由 1979年的 46.8%下降为 1998年的 31.6%,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 1979年财政收入在
GDP的比重为 28.4%,到 1993年已经下降到 12.6%。
,在现行体制下,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现在不改革,
中央财政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到不了 2000年就会垮
台!,
—— 朱式警语
?分税制,1994年-
宏观调控法
税收收入划分(税权、税额、税率、税种)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
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
税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屠宰费,筵席税,农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 75%,地方分享 25
%)、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印花税(证
券交易税中央 94%,地方 6%及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铁
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归中央,其
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国家邮政、各银行总行、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归中央,其余按比例分享,2002年 50%,50
%,2003年 60%,40%),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
税相同),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
交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宏观调控法
10.3.4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全部财政支出依据是否获得对价可以分为购买性
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宏观调控法
10.3.5转移支付的成因
?纵向失衡;
?横向失衡;
?公共产品外溢;
?政策目标 。
宏观调控法
10.3.5转移支付的方式
?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性转移支付:为保
障各级政府的顺利运转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所实施的转移支付。一般是无条件的。税收
返还、原体制补助等。
?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为实现
特定的目的或专项任务,所进行的专案拨款
或支付配套的财政资金。一般附加条件。专
项补助。
宏观调控法
10.4预算法
10.4.1预算的概念
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
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
务收支计划。
18世纪末,英国首相威廉 ·皮特于 1789年在议会通
过一项联合基金法案,把全部财政收支统一在一
个文件中,至此才有了正式的预算文件。 1832年
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财政大臣每年必须
向国会提出全部的“财政收支计划书” —— 第一
部现代意义的国家预算。
宏观调控法
10.4.2预算的性质
预算是具有特殊效力的规范文件
?预算与法律有类似的制定程序,但又不完
全一致,例如决算;
?预算具有部分的强行性,没有权利义务的
规范形式,仅是政府财务处理标准和依据;
?预算不具有同一条件下吩咐实施的一般性,
而是对象特定、事项具体的一次性文件;
?预算是对收支的预测,例如税法收入是依
据税法和经济情况而确定,赋权性支出也是
法律与具体情形所决定。
宏观调控法
10.4.3预算的分类
?以国家预算编制形式为依据,可分为 单式预算和复
式预算 。前者指将国家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
算表格中。单式预算具有结构简单、可简明反映财政
收支全貌、编制方便等特点。但它不能明确反映财政
各项收支的性质、财政赤字的形成原因以及解决财政
赤字的资金来源。后者是将国家财政收支按其性质分
别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格来反映的预算制度。
?以国家预算内容上依据,可分为 增量预算和零基预
算 。前者指新的财政年度的收支计划指标以上年度指
标执行数为基础,并考虑本年度的实际情况之后调整
确定的预算;后者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
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
政收支状况,但零基预算还未成为编制预算的一般方
法,通常只用于具体收支项目上。
宏观调控法
预算的体系
以预算的级次为标准,可分
为中央算与地方预算。中央
预算由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
单位 )的预算组成,中央预
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交的收
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
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
算是由各省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是本级政府
预算(本级预算)和汇总的
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宏观调控法
10.4.4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
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调整对象是国家预算关系。
?预算管理体制关系
?预算程序关系
?预算实体关系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骨干。
1995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 预算法,,是我国预算
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律。 1995年 11月国务院颁布
和执行, 预算法实施条例, 。
宏观调控法
10.4.5预算管理职权
?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审查权(本级总预算草案和
执行情况);批准权(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变更撤销权(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
?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监督权(本级总预算
执行);审批权(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撤销
权(本级政府,下一级人大和常委会)。
?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本级预算草案和调
整方案);报告权(本级总预算草案);执行权(执
行本级总预算);决定权(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监督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变更撤销权(本
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
?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本级预算、决
算草案和调整方案);执行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报告权(向本级
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宏观调控法
?预算预备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
支出额的 1%至 3%设臵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
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
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臵的周转资金。各
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臵和
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
的 4%。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
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
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宏观调控法
10.4.6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
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预算的预算活动
复式预算编制,从 1992年度起,中央和省级由单式
预算编制改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
设性预算。将国家以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一般性
收入和用于维持政府活动的经常费用、保障国家安
全稳定、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公共开支以及用
于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列为经常性收
支;将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某些收入和
直接用于国家建设方面的支出,列为建设性预
算。 —— 编制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宏观调控法
预算编制原则
?收支平衡原则,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
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
内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
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
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真实合法原则,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
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
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预算外资
金、制度外资金。
?节约统筹原则,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
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
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宏观调控法
预算编制程序
A11月 10日前: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
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
和要求。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
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
制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宏观调控法
B 12月 10日前: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
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
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臵所属各单位编
制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各单
位的预算草案,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
财政部审核。
C 1月 10日前;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
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
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
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
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
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省级政府应当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
审核汇总。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
案,报财政部。
宏观调控法
D全国人大举行的 1个月前:国务院财政部
门应当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
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举行的一个
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
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举行的 1个月前,将本
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
进行初步审查。
宏观调控法
预算审批
E本级人大批准
F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之
日起 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G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作出批复之日起 15日内,
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预算执行(预算调整)
决算
宏观调控法
10.4.4预算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
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
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
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
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行政处分。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
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宏观调控法
10.5国债法
10.5.1国债的概念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
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
金所形成的债务。
特征,
?自愿性;
?偿还性;
?国家信用;金边债券
宏观调控法
10.5.2国债的功能
?弥补财政赤字;
?季节性资金余缺的调剂;
?宏观调控。
理论认识
传统:”国家如果不能消灭国债,国债必
然消灭国家“;
现代:,隐蔽的权力性格“;代际公平;
国债风险。
宏观调控法
10.5.3国债的分类
?按偿还期限不同,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
国债,并且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 1年以
内)、中期国债( 1至 10年)和长期国债( 10年以
上)。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
期限的国债,例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
?按发行地域不同,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国
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债权人多为本国居民,还
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
外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我国的企业和居民举借的
债,可经双方约定,可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
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宏观调控法
?按使用用途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
债和特种国债。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
赤字的国债,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
由于经常性预算缺乏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且
不会产生任何直接的收益,因此,一般各国禁
止发行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
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资本预算的国债属
建设国债。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
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按是否可以流通,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
国债。上市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
卖的国债。不上市国债是指不能上市自由买卖
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
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
宏观调控法
?按发行性质不同,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
国债。自由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
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
购买者接受。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
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
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
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宏观调控法
我国国债的种类
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发行的国家内债种类有 20世
纪 50年代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经济建设公
债,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
券、特种国债、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保值
公债和特种定向债券等。
宏观调控法
10.5.3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
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国债法律关系是受到公法约束的私法契约。
国债发行、使用阶段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
但是在国债认购与流通阶段则表现为私法
性质。
宏观调控法
谢百三 v.财政部
2001年 7月 31日至 8月 7日,财政部, 关于 2001年记
账式 (七期 )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告销
售 010107国债,期限 20年,票面年利率为 4.26%,
并且发行结束后可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但是,8月
9日,财政部发财库函 <2001>13号通知,该期国债
在交易所上市时间另行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
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将视市场情况安排。复旦大
学教授谢百三赴京诉告财政部,北京一中院、北京
高院均既不受理,又不表示拒绝。 2002年 7月 7日谢
百三又向最高法院起诉。 7月 31日财政解除 010107
国债的有关禁令,谢百三旋即撤诉。
宏观调控法
10.5.4国债法的基本制度
?发行:公募法(直接、间接);公卖法;摊派法
?使用,
?偿还,
?管理:规模、结构、利率和使用监督。
宏观调控法
10.6政府采购法
10.6.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宏观调控法
10.6.2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社会政策原则
第 9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等。
宏观调控法
10.6.3政府采购的立法
?1976年 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缔结, 政府采购协议,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附件 4中一个诸边协议,包
括 1978年东京回合谈判与 1994年马拉喀什的新旧文
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94年通过, 关于
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 。
?1998年深圳率先制定我国政府采购第一部地方法规
,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上海、河北、辽宁
等 10多个省、市政府采购的地方法规规章陆续出台。
1999年财政部颁布制定重要规章, 政府采购管理暂
行办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2000年 1月 1日开
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简称, 招标
投标法, )将部分运用公共资金的采购纳入强制招标
范围。 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九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通过,并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
宏观调控法
10.6.4政府采购的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 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
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
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
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
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
代理采购。
宏观调控法
10.6.5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
?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设立,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臵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认定资格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
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
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
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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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政府采购的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 仅对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
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采购。
?邀请招标,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的。
宏观调控法
?竞争性谈判,
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
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程序: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
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
件。 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
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
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
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
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
应商。
宏观调控法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
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
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询价,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
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程序:成立询价小
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
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
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
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
应商。
?其他采购方式
宏观调控法
10.6.7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法, )
主体,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
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
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
同附件。
形式,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
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
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必备条款: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宏观调控法
?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个
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
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
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
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
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
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的 10%。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
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