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
第十二章金融法
12.1金融法概述
12.1.1金融
金融,即资金融通,与货币和信用有关的经
济活动。
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信托业。
宏观调控法
12.1.2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金融
活动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1993年国务院,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
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
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
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
系。
宏观调控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的总称。
金融法
金融私法 金融公法
金融监管法 金融调控法 金融主体法 金融行为法
12.1.3金融法
宏观调控法
12.1.4我国的金融立法
1995年 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年,3月 18日第八届人大
通过, 人民银行法,, 5月 1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商
业银行法, 和, 票据法,, 6月 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保险法, 和,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1998年, 证券法,, 2001年, 信托法,
2003年 4月 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
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的职能的决定, 。中
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剥离了,由银监会来实施。 12
月 27日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和, 商业银行法, 。 2002年
修改, 保险法, 。 2005年修改, 证券法, 。
2003,证券投资基金法, 。
宏观调控法
12.2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
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
机构。
12.2.1职能
?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宏观调控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
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
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
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
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宏观调控法
12.2.2法律地位(独立性)
?人事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
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的
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任免。副
行长由总理任免。
?职能独立性,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
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
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
贷款的除外。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预算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预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财政部门的预
算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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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
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
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
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党委宣传部。
外设机构,
宏观调控法
12.2.4货币发行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收。
?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
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
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
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
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
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
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
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
务机构申请鉴定。
宏观调控法
12.2.5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以实现宏观经济调
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标体系
?最终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操作目标,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
宏观调控法
货币政策工具
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
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
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
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宏观调控法
法定存款准备金
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
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法定
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
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
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
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
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宏观调控法
再贴现 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
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
让的票据行为。
再贷款 系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第二十
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
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
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
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 再贴现利
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
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 存款准备金利
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
准备金支付的利率; 超额存款准备金 利率,指中
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
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公开市场业务
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
政策调控目标。
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 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
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
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
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
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
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
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现券交易 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
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 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
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宏观调控法
货币政策的机构
?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
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
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
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
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1997年, 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宏观调控法
12.2.6反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宏观调控法
,刑法,
第 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
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
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
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
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
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
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宏观调控法
基本制度
?了解你的客户
?大额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
?保存记录制度:账户资料,自销
户之日起至少 5年;交易记录,自
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 5年。
宏观调控法
海南九家企业洗钱案
2004 年 3 月 —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连续收到 7 份
可疑交易报告,涉及海南省定安县顺兴废品收购站、国泰废
品收购站等 9 家企业在短期内大量支取现金,交易行为可疑。
反洗钱局经过分析认为,该 9 家企业的资金流动具有明显的
“结构性”洗钱特征,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极不相符,存
在重大洗钱嫌疑。 4月,反洗钱局向公安部通报有关情况,并
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督办调查。 8 月 19 日,海南省
公安厅会同当地国税局派出工作组,对涉嫌的 9 家废品收购
和皮革制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初步证实这 9 家企业生产成
本严重不实、财务核算混乱、账实不符、赔本销售,资金往
来极不正常,涉嫌与广东等省的一些外贸企业合谋利用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经查,上述 9 家企业
共涉嫌虚开发票金额 29354 万元、税额 3055 万元,骗取出口
退税近 3000 万元。
海南九家企业洗钱案是自反洗钱局成立以来,通过对接收
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获得线索,移交公安部侦破的
首例洗钱案件。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12.3商业银行法
12.3.1概念
第 2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性和地方性(城市、农村
和区域)
?合作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邮政储蓄机构
宏观调控法
12.3.2组织体制
?单元制
?分支行制
?集团制
第 19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 22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
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宏观调控法
12.3.2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
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
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
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2000,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宏观调控法
12.3.3设立
条件
第 12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
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 13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
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
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
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
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宏观调控法
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 2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宏观调控法
12.3.4银行业务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
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宏观调控法
负债业务
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形成资产的业务:吸收公众
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同业拆入。
存款业务
?存款合同:无名合同;消费寄托;格式合同。
?存款实名制,
?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宏观调控法
资产业务
是银行运用资产的业务。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进行同业拆出、
投资等。
贷款业务
?贷款合同:有名合同;借款合同(消费借贷);书面合同。
?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
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
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
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称关系人是
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
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宏观调控法
投资业务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
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
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
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
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同业拆借
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
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
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宏观调控法
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金,代替客户办理委托事
项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
?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
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
行保函等;
?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
权等;
?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宏观调控法
12,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4.1监管机构
?监管协调:银监会应当和人民银行、保监会、证
监会。
?自律机构:银监会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
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备案银
监会。
?国际合作:银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
境监督管理。
宏观调控法
12.4.2监管对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
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
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宏观调控法
12.4.3准入监管
12.4.4持续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
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
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得低于 4%。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 =(资本 — 扣除项) /(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 — 核心资本扣除项) /
(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宏观调控法
?风险集中度
?流动性
?信贷风险管理,按照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传统
为一逾两呆(即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
2001年,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实行贷款五级分
类法。计提呆账准备金,2002年, 银行贷款损失准
备金计提指引,,分为:一般准备,根据全部贷款
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按季准备,不低于全年贷
款余额 1%;专项准备,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按损
失程度提取;特种准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
业或某一类贷款提取。
宏观调控法
正
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
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
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
因素。
2%
次
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
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
定损失。
25%,上下
浮动 20%
可
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
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0%,上下
浮动 20%
损
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
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
能收回极少部分。
100%
宏观调控法
12.4.5评级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
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
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
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Capital
Asset quality
Management
Earning
Liquidity
宏观调控法
12.4.6银行突发事件处置
银行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
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银监会应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
责任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
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
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
件。
?银监会发现银行业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
报告;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
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有关
部门。
宏观调控法
12.4.7接管和重组
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
以依法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目的,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
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
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程序,接管由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
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力。
终止,期限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
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
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接管期限届满,银
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宏观调控法
12.4.8市场退出
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
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
偿计划,批准后解散。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
撤销,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银监
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破产,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组织银
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
款的本金和利息。
宏观调控法
再 见
第十二章金融法
12.1金融法概述
12.1.1金融
金融,即资金融通,与货币和信用有关的经
济活动。
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信托业。
宏观调控法
12.1.2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金融
活动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1993年国务院,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
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
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
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
系。
宏观调控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的总称。
金融法
金融私法 金融公法
金融监管法 金融调控法 金融主体法 金融行为法
12.1.3金融法
宏观调控法
12.1.4我国的金融立法
1995年 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年,3月 18日第八届人大
通过, 人民银行法,, 5月 1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商
业银行法, 和, 票据法,, 6月 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保险法, 和,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1998年, 证券法,, 2001年, 信托法,
2003年 4月 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
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的职能的决定, 。中
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剥离了,由银监会来实施。 12
月 27日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和, 商业银行法, 。 2002年
修改, 保险法, 。 2005年修改, 证券法, 。
2003,证券投资基金法, 。
宏观调控法
12.2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
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
机构。
12.2.1职能
?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宏观调控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
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
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
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
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宏观调控法
12.2.2法律地位(独立性)
?人事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
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的
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任免。副
行长由总理任免。
?职能独立性,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
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
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
贷款的除外。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预算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预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财政部门的预
算执行监督。
宏观调控法
12.2.3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
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
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
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党委宣传部。
外设机构,
宏观调控法
12.2.4货币发行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收。
?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
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
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
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
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
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
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
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
务机构申请鉴定。
宏观调控法
12.2.5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以实现宏观经济调
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标体系
?最终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操作目标,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
宏观调控法
货币政策工具
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
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
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
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宏观调控法
法定存款准备金
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
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法定
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
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
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
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
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宏观调控法
再贴现 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
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
让的票据行为。
再贷款 系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第二十
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
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
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
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 再贴现利
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
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 存款准备金利
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
准备金支付的利率; 超额存款准备金 利率,指中
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
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公开市场业务
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
政策调控目标。
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 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
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
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
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
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
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
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现券交易 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
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 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
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宏观调控法
货币政策的机构
?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
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
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
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
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1997年, 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宏观调控法
12.2.6反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宏观调控法
,刑法,
第 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
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
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
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
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
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
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宏观调控法
基本制度
?了解你的客户
?大额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
?保存记录制度:账户资料,自销
户之日起至少 5年;交易记录,自
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 5年。
宏观调控法
海南九家企业洗钱案
2004 年 3 月 —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连续收到 7 份
可疑交易报告,涉及海南省定安县顺兴废品收购站、国泰废
品收购站等 9 家企业在短期内大量支取现金,交易行为可疑。
反洗钱局经过分析认为,该 9 家企业的资金流动具有明显的
“结构性”洗钱特征,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极不相符,存
在重大洗钱嫌疑。 4月,反洗钱局向公安部通报有关情况,并
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督办调查。 8 月 19 日,海南省
公安厅会同当地国税局派出工作组,对涉嫌的 9 家废品收购
和皮革制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初步证实这 9 家企业生产成
本严重不实、财务核算混乱、账实不符、赔本销售,资金往
来极不正常,涉嫌与广东等省的一些外贸企业合谋利用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经查,上述 9 家企业
共涉嫌虚开发票金额 29354 万元、税额 3055 万元,骗取出口
退税近 3000 万元。
海南九家企业洗钱案是自反洗钱局成立以来,通过对接收
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获得线索,移交公安部侦破的
首例洗钱案件。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12.3商业银行法
12.3.1概念
第 2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性和地方性(城市、农村
和区域)
?合作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邮政储蓄机构
宏观调控法
12.3.2组织体制
?单元制
?分支行制
?集团制
第 19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 22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
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宏观调控法
12.3.2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
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
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
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2000,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宏观调控法
12.3.3设立
条件
第 12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
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 13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
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
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
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
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宏观调控法
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 2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宏观调控法
12.3.4银行业务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
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宏观调控法
负债业务
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形成资产的业务:吸收公众
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同业拆入。
存款业务
?存款合同:无名合同;消费寄托;格式合同。
?存款实名制,
?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宏观调控法
资产业务
是银行运用资产的业务。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进行同业拆出、
投资等。
贷款业务
?贷款合同:有名合同;借款合同(消费借贷);书面合同。
?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
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
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
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称关系人是
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
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宏观调控法
投资业务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
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
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
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
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同业拆借
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
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
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宏观调控法
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金,代替客户办理委托事
项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
?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
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
行保函等;
?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
权等;
?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宏观调控法
12,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4.1监管机构
?监管协调:银监会应当和人民银行、保监会、证
监会。
?自律机构:银监会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
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备案银
监会。
?国际合作:银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
境监督管理。
宏观调控法
12.4.2监管对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
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
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宏观调控法
12.4.3准入监管
12.4.4持续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
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
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得低于 4%。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 =(资本 — 扣除项) /(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 — 核心资本扣除项) /
(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宏观调控法
?风险集中度
?流动性
?信贷风险管理,按照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传统
为一逾两呆(即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
2001年,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实行贷款五级分
类法。计提呆账准备金,2002年, 银行贷款损失准
备金计提指引,,分为:一般准备,根据全部贷款
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按季准备,不低于全年贷
款余额 1%;专项准备,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按损
失程度提取;特种准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
业或某一类贷款提取。
宏观调控法
正
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
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
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
因素。
2%
次
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
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
定损失。
25%,上下
浮动 20%
可
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
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0%,上下
浮动 20%
损
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
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
能收回极少部分。
100%
宏观调控法
12.4.5评级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
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
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
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Capital
Asset quality
Management
Earning
Liquidity
宏观调控法
12.4.6银行突发事件处置
银行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
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银监会应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
责任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
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
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
件。
?银监会发现银行业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
报告;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
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有关
部门。
宏观调控法
12.4.7接管和重组
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
以依法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目的,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
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
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程序,接管由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
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力。
终止,期限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
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
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接管期限届满,银
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宏观调控法
12.4.8市场退出
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
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
偿计划,批准后解散。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
撤销,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银监
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破产,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组织银
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
款的本金和利息。
宏观调控法
再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