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1消费问题
是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哲学视角,生存权,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
望具有优先地位,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
的权利,而且包括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
?经济学视角,信息偏在,“卖的永远比买的精”,
商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产销过程和流通机构的复
杂化。
?法学视角,民商法的局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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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消费者运动
? 无知时期 ( 20世纪以前):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
用“买者当心”原则;
? 觉醒时期 ( 20世纪初至五六十年代),1906年
Upton Sinclair的 The Jungle促成, 洁净食品和药
品法, ;
? 成就时期 (五六十年代至今):拉尔夫 ·纳德, 任
何速度都不安全,,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在美
国、英国兴起和发展,推动现代消费者保护法律
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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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国内立法,立法例 (专门立法;其他立法
中的法律规范),以制定法为主
?国际立法, 1985年 4月 9日,联大 39/248
号决议一致通过了, 保护消费者准则, ;
1973年欧洲理事会, 消费者保护宪章,
?我国立法, 1993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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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消费者
第 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 3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
?主观要件:为生活消费需要(?);
?客观要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和 /或?);
?主体:自然人(单位?)。
第 54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
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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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消费者权利
?政治学上:主权在民
?经济学上:消费者主权 —— 对于某个经济体系所生
产的商品种类和数量,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地位。
消费者主权的落实依赖法律上的权利,即 消费者权利
1962年 3月 15日肯尼迪总统“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特
别国情咨文”提出,“人人都是消费者”以及 the
right to be safety,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the
right to be choose,the right to be heard; 1969年尼
克松总统补充,the right to redress
消费者权利对应经营者的义务
市场规制法
8.5.1保障安全权(安全保障义务)
第 7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
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第 18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
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市场规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3]20号)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
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
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
外。
市场规制法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1999年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 8岁的儿子龚硕
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
座位旁是,福特“包房。约 6时 30分左右,“福特”
包房内发生爆炸,造成隔壁的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
的后果。经查,爆炸原因是服务员开启顾客携带的伪
装成,五粮液酒”盒盖的爆炸物,而该物是当时在
“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
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 3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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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知悉真情权( 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
第 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
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
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
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
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
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
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
第 19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
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
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
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
价。
第 20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
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
和标记。
市场规制法
陈理峰诉深圳电信公司知情权案
深圳消费者陈理峰以电信公司提供不了本
地话费的通话清单,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为由,
将深圳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深圳电信公司辩
称,依据, 电信条例,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
应提供的是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及移动通
信和信息服务的通信及话费清单以及本地电话
的相关计算标准和计费依据等,并非全部通话
清单,因此,原告要求提供全部通话清单没有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电信条例, 效力低于, 消
法,,深圳电信公司应 10日内向原告陈理峰提
供所需的全部通话清单。
市场规制法
8.5.3自主选择权
第 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
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
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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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公平交易权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第 10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
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
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
易行为。
第 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
式合同、通知、声明、店
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
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
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市场规制法
格式合同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
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市场规制法
8.5.5依法求偿权
第 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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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依法结社权
第 12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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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获得知识权
第 13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
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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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受到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第 14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 25条 经营者不得对
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
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
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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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1998年 7月 8日,上海女大学生钱缘在离开屈臣氏
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该店一女保安
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
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
内,被强迫脱裤检查,一无所获 。钱缘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 50万元。一
审合议庭判决上海屈臣氏赔偿 25万元,震动了全国。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
诉。最后二审判决认定,上海屈臣氏侵犯钱缘名誉权
成立,但改判赔偿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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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监督批评权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第 15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
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
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
批评、建议。
第 17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
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
者的监督。
市场规制法
经营者其他义务
第 16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
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2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
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 22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
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
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
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 23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
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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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惩罚性赔偿
第 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 行为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
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修改稿), 第 67条,一方当事人 故意 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 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
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市场规制法
概念和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示范性赔偿,是
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
偿。起源于美国法,但是已经对其他英美法国家甚至
大陆法国家也产生影响。
?赔偿功能惩罚性赔偿 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
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可以给受害人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精神痛苦予以补偿。
?制裁功能惩罚性赔偿 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
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
的恶意的不法行为达到制裁的效果。
?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 是合理性的传统解释。遏制可
以分为一般的遏制和特别的遏制。一般遏制是指通过
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
特别遏制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惩罚性赔偿
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
制未来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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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计算方法,
价格的双倍 /损失的双倍 /受骗部份的双倍
法律的规定为价格的双倍,故最终赔偿额为三个部份
之和:价格的双倍;所受损失;取证费、鉴定费、律
师费、诉讼费等。
单罚行为和单诺行为,
单罚行为,如“偷一罚十”。
单诺行为,如“全场无假货,有假一赔三”,“全市
最低价”,
市场规制法
汪新章诉远方出版社、浙江省金华市
新华书店图书质量索赔纠纷案
2002年汪新章在金华市新华书店第一门市部购得由远方出
版社出版发行的, 幸福之路, (上、下册 )。阅读中发现差错太
多。据统计,该书差错率 1.1‰,远远超出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
图书差错率低于 0.1‰ 的规定。原告认为该书的差错造成的质量
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读者权益,且为搞清该书的差错程度,付
出了一定的劳动,于是,2000年 2月 29日向该出版社去信投诉
索赔。 3月 28日该书的责任编辑曾来电话与原告联系,承诺将
尽快予以解决。但至今未见该社有实质性的答复。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远方出版社对出版发行图书, 幸福之路,
的质量问题表明态度,退书、索赔书价的一倍计 91.60元,支
付勘误费 1650元,合计 1741.60元,由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新华
书店负连带责任。
市场规制法
1996年,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50号)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
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
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
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市场规制法
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
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
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 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
事实。
市场规制法
8.7消费者权益保障
?国家保障
?立法,
?行政管理: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违法犯罪行为追究,
?社会保障
?舆论监督
?消费者协会:第 31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898年美国的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美、英、荷、澳、比的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
1984年我国成立消协,1987年被接纳会员。
市场规制法
8.8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第 32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
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
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
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 33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
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市场规制法
8.9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规制法
8.10民事责任追究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
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
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
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市场规制法
? 第 36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
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第 37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 第 38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
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第 39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
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
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9.1产品
第 2条,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 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加工制作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初级农产品、狩猎物、
原矿等)
用于销售 (流通?例如出租、赠与)
法律明文排除的 (不动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产品;核
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争议产品 (农产品;血液、人体器官;书、计算机软件等智力
产品;服务等)
市场规制法
9.2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
性。
?适用性:满足使用目的所具备的特征。
?安全性:使用中不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耐用性:使用寿命或期限符合要求。
?可靠性:在规定条件下能发挥正常功能。
?维修性,
?美学性,
市场规制法
9.3产品质量的立法
国外立法,民法规则的扩展;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与
产品质量相关的立法和特殊产品责任的立法。
我国立法,, 产品质量法, ( 1993年通过,2000年修
正)
?,计量法,,, 标准化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刑法,
市场规制法
9.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
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直属,省级垂直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直属,省级垂直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2002):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
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
市场规制法
9.5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以及企业
标准,其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方检验: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活动的依据。
市场规制法
检验机构
?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
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益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
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市场规制法
9.6认证认可制度
2003,认证认可条例,
市场规制法
认证
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
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EMS), ISO14000系列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HACCP),ISO22000标
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18000系列
标准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SA8000标准
?绿色市场认证,确保农产品、食品流通过程的安
全、卫生,针对农副产品、食品批发、零售市场 。
市场规制法
产品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认证、无公
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等。另
外,一些认证机构自行推行的认证形式,如安全饮品、
葡萄酒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
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
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
机构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按认证的目的,可分为安全认证、品质认证,EMC认
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等。
服务认证,
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
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市场规制法
3C认证制度
2001年 12月起,对 19大类 132种涉及健康、安
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
了内外一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市场规制法
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
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
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
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
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
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规制法
9.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对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
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样品和费用,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
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
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
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处理,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 限期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予以公告 ;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
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
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市场规制法
豫花面粉事件
2004年 10月 10日,湖北省两家媒体分别报道
,10月 3日,有知情者向黄石工商部门举报,约
200吨有毒豫花面粉流入黄石市场。黄石市疾控中
心抽检化验,发现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 (俗称增白
剂 )每公斤含 0.089克,而国家标准含量每公斤不能
超过 0.006克,超标 14倍。” 众多媒体纷纷跟进对
“毒面粉”的报道。一时间,人们谈豫花面粉而色
变,并且大规模的豫花面粉围剿行动也全面展开。
面粉的销售门店被查封,售出的面粉被勒令追回。
各地经销商纷纷要求退货,豫花面粉的生产商 ——
— 河南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被查封,
货运站货物被就地封存,企业陷于全面瘫痪。
市场规制法
反思
10月 31日,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证
明豫花面粉“过氧化苯甲酰的含量完全符合国
家标准,豫花面粉事件被列为 2004年十大假新
闻之一。
? 媒体错误,把国家标准 0.06克/公斤报道成
0.006克/公斤 ;
? 黄石市疾病防预控制中心不是法定的粮食品
质检验机构 ;
? 所谓知情人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可疑举报;
? 工商部门行政程序违法。
市场规制法
9.8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判定依据
明示担保,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所做的一种说明或陈述。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默示担保,生产者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的一般目的。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市场规制法
正确标识义务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
检验工序编号);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
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
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市场规制法
?特殊商品的包装标识:易碎、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
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
明储运注意事项。
市场规制法
不作为义务
?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者不得生
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伪造的禁止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产品的三项禁止性规定,不得掺杂、掺
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市场规制法
9.9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保持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承担与生产者相同的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不作为义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
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
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
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市场规制法
9.10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
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
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
刑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责任) 瑕疵和缺陷比较?
市场规制法
9.10,1产品瑕疵责任
?责任对象: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
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的。
?责任承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
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
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
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三包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
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
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市场规制法
9.10,2产品缺陷责任
?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分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销售缺陷
和发展缺陷。
?构成要件, 因 产品存在 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
害。
?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市场规制法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的。
结合国外立法、判例及我国的实践,补充可以
免除或减轻生产者责任的情形:特异体质 ;不
当使用 ;与有过失 ;超期使用;第三人过错 ;
自甘冒险 。
市场规制法
龙胆泻肝丸事件
龙胆泻肝丸被称为“清火良药”,全国有 200多
家药厂曾经生产,其中百年老字号同仁堂的产品因
为传统悠久,更受青睐。 2003年 2月新华社报道,
关木通是龙胆泻肝丸中一味组成药物,据研究证明
关木通富含损害人体肾脏的马兜铃酸,毒性较大,
不可多用久服。 2003年 4月,国家药品监管局印发
,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要求龙胆泻肝丸
(含浓缩丸、水丸)的企业务必将处方中的关木通
替换木通。
全国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导致肾脏损害的近万
人,而 20多起相关诉讼或驳回或败诉。 2005年 7月
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的王小华状告“龙胆泻肝丸”经销企业胜诉,被判获得赔偿 3.9304万元 。
市场规制法
责任承担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
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
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
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
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市场规制法
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
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
失。
?人身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
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
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
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
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
费等费用。
?精神损害
市场规制法
9.10.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
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
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1消费问题
是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哲学视角,生存权,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
望具有优先地位,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
的权利,而且包括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
?经济学视角,信息偏在,“卖的永远比买的精”,
商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产销过程和流通机构的复
杂化。
?法学视角,民商法的局限性 。
市场规制法
8.2消费者运动
? 无知时期 ( 20世纪以前):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
用“买者当心”原则;
? 觉醒时期 ( 20世纪初至五六十年代),1906年
Upton Sinclair的 The Jungle促成, 洁净食品和药
品法, ;
? 成就时期 (五六十年代至今):拉尔夫 ·纳德, 任
何速度都不安全,,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在美
国、英国兴起和发展,推动现代消费者保护法律
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市场规制法
8.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国内立法,立法例 (专门立法;其他立法
中的法律规范),以制定法为主
?国际立法, 1985年 4月 9日,联大 39/248
号决议一致通过了, 保护消费者准则, ;
1973年欧洲理事会, 消费者保护宪章,
?我国立法, 1993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规制法
8.4消费者
第 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 3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
?主观要件:为生活消费需要(?);
?客观要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和 /或?);
?主体:自然人(单位?)。
第 54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
本法执行。
市场规制法
8.5消费者权利
?政治学上:主权在民
?经济学上:消费者主权 —— 对于某个经济体系所生
产的商品种类和数量,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地位。
消费者主权的落实依赖法律上的权利,即 消费者权利
1962年 3月 15日肯尼迪总统“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特
别国情咨文”提出,“人人都是消费者”以及 the
right to be safety,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the
right to be choose,the right to be heard; 1969年尼
克松总统补充,the right to redress
消费者权利对应经营者的义务
市场规制法
8.5.1保障安全权(安全保障义务)
第 7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
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第 18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
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市场规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3]20号)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
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
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
外。
市场规制法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1999年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 8岁的儿子龚硕
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
座位旁是,福特“包房。约 6时 30分左右,“福特”
包房内发生爆炸,造成隔壁的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
的后果。经查,爆炸原因是服务员开启顾客携带的伪
装成,五粮液酒”盒盖的爆炸物,而该物是当时在
“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
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 30
万元 。
市场规制法
8.5.2知悉真情权( 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
第 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
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
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
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
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
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
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
第 19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
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
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
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
价。
第 20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
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
和标记。
市场规制法
陈理峰诉深圳电信公司知情权案
深圳消费者陈理峰以电信公司提供不了本
地话费的通话清单,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为由,
将深圳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深圳电信公司辩
称,依据, 电信条例,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
应提供的是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及移动通
信和信息服务的通信及话费清单以及本地电话
的相关计算标准和计费依据等,并非全部通话
清单,因此,原告要求提供全部通话清单没有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电信条例, 效力低于, 消
法,,深圳电信公司应 10日内向原告陈理峰提
供所需的全部通话清单。
市场规制法
8.5.3自主选择权
第 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
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
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市场规制法
8.5.4公平交易权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第 10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
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
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
易行为。
第 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
式合同、通知、声明、店
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
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
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市场规制法
格式合同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
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市场规制法
8.5.5依法求偿权
第 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
市场规制法
8.5.6依法结社权
第 12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
市场规制法
8.5.7获得知识权
第 13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
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市场规制法
8.5.8受到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第 14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 25条 经营者不得对
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
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
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市场规制法
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1998年 7月 8日,上海女大学生钱缘在离开屈臣氏
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该店一女保安
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
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
内,被强迫脱裤检查,一无所获 。钱缘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 50万元。一
审合议庭判决上海屈臣氏赔偿 25万元,震动了全国。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
诉。最后二审判决认定,上海屈臣氏侵犯钱缘名誉权
成立,但改判赔偿 1万元。
市场规制法
8.5.9监督批评权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第 15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
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
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
批评、建议。
第 17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
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
者的监督。
市场规制法
经营者其他义务
第 16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
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2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
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 22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
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
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
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 23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
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市场规制法
8.6惩罚性赔偿
第 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 行为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
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修改稿), 第 67条,一方当事人 故意 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 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
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市场规制法
概念和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示范性赔偿,是
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
偿。起源于美国法,但是已经对其他英美法国家甚至
大陆法国家也产生影响。
?赔偿功能惩罚性赔偿 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
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可以给受害人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精神痛苦予以补偿。
?制裁功能惩罚性赔偿 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
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
的恶意的不法行为达到制裁的效果。
?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 是合理性的传统解释。遏制可
以分为一般的遏制和特别的遏制。一般遏制是指通过
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
特别遏制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惩罚性赔偿
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
制未来的过错”。
市场规制法
补充
计算方法,
价格的双倍 /损失的双倍 /受骗部份的双倍
法律的规定为价格的双倍,故最终赔偿额为三个部份
之和:价格的双倍;所受损失;取证费、鉴定费、律
师费、诉讼费等。
单罚行为和单诺行为,
单罚行为,如“偷一罚十”。
单诺行为,如“全场无假货,有假一赔三”,“全市
最低价”,
市场规制法
汪新章诉远方出版社、浙江省金华市
新华书店图书质量索赔纠纷案
2002年汪新章在金华市新华书店第一门市部购得由远方出
版社出版发行的, 幸福之路, (上、下册 )。阅读中发现差错太
多。据统计,该书差错率 1.1‰,远远超出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
图书差错率低于 0.1‰ 的规定。原告认为该书的差错造成的质量
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读者权益,且为搞清该书的差错程度,付
出了一定的劳动,于是,2000年 2月 29日向该出版社去信投诉
索赔。 3月 28日该书的责任编辑曾来电话与原告联系,承诺将
尽快予以解决。但至今未见该社有实质性的答复。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远方出版社对出版发行图书, 幸福之路,
的质量问题表明态度,退书、索赔书价的一倍计 91.60元,支
付勘误费 1650元,合计 1741.60元,由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新华
书店负连带责任。
市场规制法
1996年,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50号)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
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
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
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市场规制法
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
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
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 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
事实。
市场规制法
8.7消费者权益保障
?国家保障
?立法,
?行政管理: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违法犯罪行为追究,
?社会保障
?舆论监督
?消费者协会:第 31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898年美国的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美、英、荷、澳、比的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
1984年我国成立消协,1987年被接纳会员。
市场规制法
8.8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第 32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
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
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
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 33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
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市场规制法
8.9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规制法
8.10民事责任追究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
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
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
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市场规制法
? 第 36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
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第 37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 第 38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
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第 39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
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
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9.1产品
第 2条,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 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加工制作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初级农产品、狩猎物、
原矿等)
用于销售 (流通?例如出租、赠与)
法律明文排除的 (不动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产品;核
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争议产品 (农产品;血液、人体器官;书、计算机软件等智力
产品;服务等)
市场规制法
9.2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
性。
?适用性:满足使用目的所具备的特征。
?安全性:使用中不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耐用性:使用寿命或期限符合要求。
?可靠性:在规定条件下能发挥正常功能。
?维修性,
?美学性,
市场规制法
9.3产品质量的立法
国外立法,民法规则的扩展;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与
产品质量相关的立法和特殊产品责任的立法。
我国立法,, 产品质量法, ( 1993年通过,2000年修
正)
?,计量法,,, 标准化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刑法,
市场规制法
9.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
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直属,省级垂直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直属,省级垂直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2002):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
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
市场规制法
9.5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以及企业
标准,其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方检验: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活动的依据。
市场规制法
检验机构
?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
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益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
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市场规制法
9.6认证认可制度
2003,认证认可条例,
市场规制法
认证
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
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EMS), ISO14000系列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HACCP),ISO22000标
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18000系列
标准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SA8000标准
?绿色市场认证,确保农产品、食品流通过程的安
全、卫生,针对农副产品、食品批发、零售市场 。
市场规制法
产品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认证、无公
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等。另
外,一些认证机构自行推行的认证形式,如安全饮品、
葡萄酒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
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
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
机构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按认证的目的,可分为安全认证、品质认证,EMC认
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等。
服务认证,
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
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市场规制法
3C认证制度
2001年 12月起,对 19大类 132种涉及健康、安
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
了内外一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市场规制法
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
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
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
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
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
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规制法
9.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对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
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样品和费用,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
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
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
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处理,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 限期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予以公告 ;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
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
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市场规制法
豫花面粉事件
2004年 10月 10日,湖北省两家媒体分别报道
,10月 3日,有知情者向黄石工商部门举报,约
200吨有毒豫花面粉流入黄石市场。黄石市疾控中
心抽检化验,发现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 (俗称增白
剂 )每公斤含 0.089克,而国家标准含量每公斤不能
超过 0.006克,超标 14倍。” 众多媒体纷纷跟进对
“毒面粉”的报道。一时间,人们谈豫花面粉而色
变,并且大规模的豫花面粉围剿行动也全面展开。
面粉的销售门店被查封,售出的面粉被勒令追回。
各地经销商纷纷要求退货,豫花面粉的生产商 ——
— 河南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被查封,
货运站货物被就地封存,企业陷于全面瘫痪。
市场规制法
反思
10月 31日,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证
明豫花面粉“过氧化苯甲酰的含量完全符合国
家标准,豫花面粉事件被列为 2004年十大假新
闻之一。
? 媒体错误,把国家标准 0.06克/公斤报道成
0.006克/公斤 ;
? 黄石市疾病防预控制中心不是法定的粮食品
质检验机构 ;
? 所谓知情人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可疑举报;
? 工商部门行政程序违法。
市场规制法
9.8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判定依据
明示担保,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所做的一种说明或陈述。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默示担保,生产者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的一般目的。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市场规制法
正确标识义务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
检验工序编号);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
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
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市场规制法
?特殊商品的包装标识:易碎、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
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
明储运注意事项。
市场规制法
不作为义务
?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者不得生
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伪造的禁止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产品的三项禁止性规定,不得掺杂、掺
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市场规制法
9.9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保持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承担与生产者相同的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不作为义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
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
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
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市场规制法
9.10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
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
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
刑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责任) 瑕疵和缺陷比较?
市场规制法
9.10,1产品瑕疵责任
?责任对象: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
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的。
?责任承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
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
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
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三包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
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
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市场规制法
9.10,2产品缺陷责任
?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分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销售缺陷
和发展缺陷。
?构成要件, 因 产品存在 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
害。
?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市场规制法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的。
结合国外立法、判例及我国的实践,补充可以
免除或减轻生产者责任的情形:特异体质 ;不
当使用 ;与有过失 ;超期使用;第三人过错 ;
自甘冒险 。
市场规制法
龙胆泻肝丸事件
龙胆泻肝丸被称为“清火良药”,全国有 200多
家药厂曾经生产,其中百年老字号同仁堂的产品因
为传统悠久,更受青睐。 2003年 2月新华社报道,
关木通是龙胆泻肝丸中一味组成药物,据研究证明
关木通富含损害人体肾脏的马兜铃酸,毒性较大,
不可多用久服。 2003年 4月,国家药品监管局印发
,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要求龙胆泻肝丸
(含浓缩丸、水丸)的企业务必将处方中的关木通
替换木通。
全国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导致肾脏损害的近万
人,而 20多起相关诉讼或驳回或败诉。 2005年 7月
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的王小华状告“龙胆泻肝丸”经销企业胜诉,被判获得赔偿 3.9304万元 。
市场规制法
责任承担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
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
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
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
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市场规制法
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
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
失。
?人身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
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
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
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
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
费等费用。
?精神损害
市场规制法
9.10.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
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
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