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
7.3反垄断法
7.3.1垄断的定义
垄断在经济学上 是指特定市场范围内只有一个或几个经营者
的状态(独占或寡占)
垄断在法学上 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
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
争的行为。
?卡特尔 (法文 cartel):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通过协议划分市场、
限定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所构成的垄断联合。 —— 各成
员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独立。
?辛迪加 (法文 syndicat):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通过协议统
一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所构成的垄断联合。 —— 各成员生
产和法律上独立,供销领域由辛迪加办事机构统一办理。
?康采恩 (德文 konzern):不同生产部门以实力雄厚的企业
为核心,构成的垄断联合。 —— 金融寡头
?托拉斯 (英文 trust):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或在生产上有密
切联系的企业,以股权信托方式实现生产到销售的全面合
并。 —— 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
市场规制法
7.3.2垄断分类及其成因
?经济垄断:竞争优势
?自然垄断:产业特征(规模经济、网络经济、成本劣加性)
?权利垄断:资源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权力垄断:国家垄断 —— 专营
行政垄断 —— 行政权滥用
市场规制法
7.3.3垄断的利弊分析
利,
?技术、经营创新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弊,
?效益减损(汉伯格三
角, X-无效率、寻租
消耗)
?失去公平(福利转移)
?政治民主受到威胁
市场规制法
7.3.3反垄断法的适用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
阻却
滥用市场优势的控制
联合限制竞争的禁止
?行政垄断的规制
反垄断法的豁免
市场规制法
7.3.4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含义 只要认定企业有限制
竞争行为,即视为违
法。
除认定企业有限制竞争
行为外,还应综合考量
行为目的、方式以及对
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因素。
优点 明确;提高执法效率 灵活;有助执法公正
适用 固定价格、划分市场、
限制产量 等横向限
制竞争协议
其他
市场规制法
1897泛密苏里运输协会案
18家铁路公司为防止毁灭性的价格竞争,成立一个协
会,来协调密西西比河以西的运输价格。针对违反
,谢尔曼法, 第 1条的指控,铁路公司们辩解,他们
所固定的价格是合理的。
191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委员会案
芝加哥期货交易委员会在 1906年制定规则,规定:在
途谷物,在上一个交易日结束、下一个交易日开始之
间,不得以收盘价以外的价格进行交易。最高法院认
为该规则有利于促进交易者积极参加交易期内的交易,
从而形成竞争性价格。
市场规制法
7.3.5结构主义(哈佛学派)和行为主义(芝加哥学派)
结构主义 行为主义
含义 市场结构应保持有效竞争
状态,若超过理想结构标
准,就必须通过拆分方式
予以调整。
不以企业对市场占有份额为
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
成垄断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
理论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
( 20世纪 30年代):
Structure-Conduct-
Performance (SCP)
芝加哥学派( 20世纪 70年
代):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壁
垒的作用有限,企业间相互
勾结和协调的行为是规制重

制裁 结构修正(拆分) 行为修正
国家 美、日 德、英、法
市场规制法
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
汉德法官认为 ALCOA的 90%的市场份额就足以
初步认定构成垄断,因为被告无法证明该垄断
地位来自产品、技术的优势,因此判决拆分
ALCOA。
1954年联合制鞋设备公司案
USM拥有制鞋设备市场的 75%的市场份额,且
该公司的设备并不出售,而是租赁。法院认为,
该公司的垄断力量来自公司的原始构成、产品
服务的优势及租赁制度,而后者构成非法。
市场规制法
7.3.6市场结构
相关市场,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
的空间场所。
?产品市场,能够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或替代的产品
范围。产品需求替代性(品质、用途、价格交叉弹
性等);产品供给替代性:供给的潜在可能性(转
换成本、时间等)。
?地理市场,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
域。运输费用;产品的特质(易腐性);法律障碍
等。
?时间市场,使用期限、生产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期。
市场规制法
1978年联合商标公司案
联合商标公司( United Brands Company,UBC)
在欧盟的香蕉市场中占 40%的市场份额,但它认为应
该在水果市场中来确认其市场份额,因为香蕉和其他
水果之间是可替代的,因而其在水果市场中的份额是
微不足道的。但是欧洲法院认为,产品市场应为由各
种香蕉所形成的市场,认为“香蕉只在有限程度内与
他种水果可替代,且只与他种水果在难以察觉的方式
下竞争”,而且由于老人、小孩与病人对香蕉质软的
特殊需求,其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欧洲法院最终判
定香蕉市场构成一个独占的产品市场。
市场规制法
市场力量的度量
市场份额 (MS)是一定时期企业产出( O)占市场总销售额( S)
的比例,即 MS= O/S
市场集中度的测量
CRn是分析某一行业 n家最大企业规模占市场总规模的比重,
即 CRn=Sn/S
HHI(赫芬达尔 —— 赫尔希曼指数)是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
额乘上 100的平方之和,即
市场处于独占状态,指数为 10000,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
指数为 0。在 0~ 10000之间,划分为 3种状态,HHI小于 1000,
即为竞争性市场; HHI在 1000~ 1800间,即为中度集中市场;
HHI大于 1800,即为高度集中市场。
市场规制法
7.3.7阻却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经济力量集中的方式(企业结合)
?合并(公司法)
?兼并:一个企业以购买、承担债务或其他方式取
得另一个企业全部或相当比例的财产。
?股份保有:一个企业不正当的占有另一个企业的
股票或资本份额,或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股票
或资本份额
?董事兼任:一个企业的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可能是
竞争对手企业的董事。
?其他:承包、租赁等委托经营和共同经营。
市场规制法
结合的基本类型
?横向结合,(水平结合)因生产或销售
同一类型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
互竞争状态的企业之间的结合。
?纵向结合,(垂直结合)处于相同产品
或服务的不同阶段,彼此之间为上下游关
系的企业之间的结合。
?混合结合,分属不同市场,既非竞争对
手,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结

市场规制法
企业结合的控制
?申报,企业实施结合之前,为保证反垄断规制机构
有机会对该项结合是否会产生反竞争效果进行判断,
而要求当事人先行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申报条
件:市场份额和销售金额等)
?审核,反垄断规制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结合事
宜进行审查。(审查标准:相关市场和市场集中度;
市场进入障碍;反竞争的法律效果大小;经济效率
的促进程度等)
?禁止令,对处于准备或进行中的发布禁止结合令,
宣告相关协议无效或附加条件;对实施完毕的,发
布以排除措施为内容的禁止令,即处分股份、转让
营业等限期拆分。
市场规制法
7.3.8控制滥用市场优势
市场优势,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不考虑其他
因素而独立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足以影响市
场的有效竞争状态。
?绝对市场优势(市场占有率)
?相对市场优势(依赖性理论):对于尖端产
品的依赖;对特定企业的依赖;因产品匮乏而
产生的依赖;因长期合同的依赖等。
罗赛格洛尔案 ; 1972年石油公司案
市场规制法
滥用市场优势行为,市场优势地位企业所实施
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
行为。
?剥削型滥用,旨在向交易相对人不合理攫取
高额利润(定价压榨、歧视待遇、强制交易
等);
?妨碍型滥用,旨在维持或加强市场优势(掠
夺定价、瓶颈垄断、过剩生产、独家交易、拒
绝交易、搭售等)。
市场规制法
公用企业和其他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法条,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
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
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市场规制法
公用企业和其他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
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
经营者。 (反垄断法豁免 —— 国有化、管制与反垄断)
其他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
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
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
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
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
地位。 —— 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 2000〕 第 48号),新华
书店
市场规制法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
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
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
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
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
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
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
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
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
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
罚则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
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
案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
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
为,从重予以处罚。
?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
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
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规制法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查处
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
答复(工商公字 〔 1999〕 第 276号)
? 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 1999〕
第 190号)
? 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
的答复(工商公字 〔 2000〕 第 134号)
? 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
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 2000〕 第 96号)
?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
商公字 [2001]第 275号)
? 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
公字 〔 2001〕 第 38号)
? 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2003]第 80号)
市场规制法
掠夺定价行为
法条
第 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价格法, 第 14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
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市场规制法
构成要件
?主体: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
?动机: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例外: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
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
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市场规制法
1998年国家计委、国
家建材局, 关于制止
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
行规定,
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 关于制止低
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第 5条 原则上平板玻璃
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
应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不
应低于社会平均出厂价
格。
第 5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
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
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
个别成本。在个别成本
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
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
度认定。
市场规制法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法条
第 12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
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
不合理的条件。
市场规制法
构成要件
?结卖品( tying good)
和搭卖品 (tied good)
是两个独立商品;
?出卖方在结卖品市场
上有优势,限制购买
者的自由;
?目的是将市场优势延
伸到搭卖品市场(杠
杆理论) 。
市场规制法
微软垄断案
2000年美国联邦法院对微软垄断案作出的
最终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分解微软
公司的判决,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微软公司
实施搭售行为的认定。微软在与全球经销商签
署排他性协议时明文规定,关于实施权的取得,
是以被授权人向授权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
实施著作权所必需的原料、零件或其他不在著
作权授权范围内的无著作权或有著作权保护的
物品为条件的,尤其是其利用 Win95的授权契
约,要求个人计算机制造厂商必须附加安装微
软的 IE浏览器,作为微软继续供应 Win95的条
件。
市场规制法
其他
,价格法, 第 14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
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
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
行规定,
第 6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 8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
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
实行差别待遇 。
市场规制法
7.3.9禁止联合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共同的经济利益,采用某种
协议、决议或协同行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主体:复数主体且具有独立性
?客观方面:协议、决议、协同行动
?目的后果:排除或限制竞争
?外部条件:厂商数量、进入障碍、产品差异、本结
构、透明性。
市场规制法
类型
?横向限制竞争: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
务而处于相互竞争状态的企业之间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
的行为。
?固定价格:确定、维持或者改变同种产品服务的价格、价格
的升降幅度以及不同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等。
?分割市场:划分地理市场、客户市场和品种市场。
?产量限制
?联合抵制( boycotts):竞争者联合抵制其他竞争者或客户
的行为。
?纵向限制竞争:处于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阶段,彼此之间
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维持转售价格
?独家交易协议
市场规制法
彩电企业峰会
国内彩电市场达到饱和,加之出口不畅,彩电生产能力相
对过剩。为了刺激消费,彩电企业只好降价。经过连续几轮的
降价,彩电行业的利润率已降至 5%左右。 2000年 6月 9日,9
家彩电企业的负责人在深圳集会,宣告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
会”,形成彩电企业价格联盟。减产、限产、保价、提价成为
峰会主题。峰会推出彩电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执行新价格,各类彩电价格平均上涨至 10%。峰会规定,
凡低于最低限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性能没有保证的。峰会还
决定,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
逐出峰会。 6月 21日,第二次峰会在南京召开,议项为逼迫峰
会成员涨价。 7月 12日,第三次峰会召开,继续维持前两次会
议的限价口径。 8月 3日,国家计委表示,彩电峰会的最低限价
违法,这些企业的价格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首先制约了
企业的竞争,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规制法
德国, 反限制竞争法, 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规定
第 2条至第 8条规定了可豁免的卡特尔有 10类:( 1) 条件
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
的合同和决议。( 2) 回扣卡特尔,指供货合同中关于回扣的
合同和协议,但该回扣必须体现真正的劳务价值,且不会造成
不合理和差别待遇。( 3) 结构危机卡特尔,指在销量减少、
需求下降时,企业为更好地恢复生产能力签订的卡特尔。( 4)
合理化卡特尔,指用于统一适用标准或型号的合同和决议,此
协议需合理化协会同意。( 5) 专门卡特尔,指通过专门化达
到经济活动合理化的合同和决议,但不能妨碍市场基本竞争状
况。( 6) 中小企业的联合,指中小企业为加强经济实力,提
高生产效率而达成的联合协议。( 7) 进口卡特尔,指遵守市
场竞争管理规则的进出口卡特尔。( 8) 出口卡特尔,为保护
本国利益而订立的有关进出口方面的协议。( 9) 特别卡特尔,
因天灾、战祸以及国家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出发而必须限制
竞争的协议。( 10) 特定部门的卡特尔,在交通、农业、银行
业、邮政、能源等部门,可全部或部分享受卡特尔豁免。
市场规制法
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
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
对手的公平竞争。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串通
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9年, 招标投标法,
市场规制法
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
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
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然后且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市场规制法
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
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
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
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
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
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
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
为。
市场规制法
罚则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
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
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
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市场规制法
其他
,价格法,
第 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 4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
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
维持或变更价格;(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
操纵价格;(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 5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
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市场规制法
7.3.10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条
第 7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
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
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001年国务院, 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
封锁的规定,
市场规制法
特征
?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政府 —— 地方各级政府;
政府所属部门 —— 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所
属部门)
?本质:滥用行政权
?表现形式,
?限制交易: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行为。
?地区垄断: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
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部门垄断,
市场规制法
罚则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
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
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
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
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
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规制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滥收
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 1999〕
第 31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
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 (苏工商 〔 1999 〕 第104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 反不正当竞
争法, 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
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 反不
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
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
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
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
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 反不正当竞
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