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
第十一章税法
11.1税收的一般原理
11.2税法概述
11.3商品税法
11.4所得税法
11.5财产税法
11.6税收征管法
宏观调控法
11.1税收的一般原理
11.1.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
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
特征,
?国家主体性 —— 保护费
?公共目的性 —— 罚没收入
?政权依托性 —— 国有资产收益
?单方强制性 —— 国债
?无偿征收性 —— 规费收入
?标准确定性 —— 铸币收入
宏观调控法
11.1.2税收的分类
?税权归属,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税负转嫁难易,直接税和间接税 —— 直接税,税
源固定,适宜累进税率,能够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
进行扣除和减免,符合公平原则;纳税人负税感强,
抗拒心理较强,逃避现象普遍,征税成本比较高。
间接税,税基宽,负担人的负税感不强,征收成本
小;具有累退性,不符合公平原则。
?征税对象,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税收计征标准,从量税和从价税
?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和价外税
?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独立税和附加税
?征税目的,财政税和调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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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
式予以规定 ; 课税要素明确,课税要素的法律规定
须尽量明确,避免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
留下空间; 征税合法,税收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
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
税收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
本原则,源自“无代表,不纳税”和法律保留等宪
政准则。
思考:税收法定原则 —— 税收法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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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立法
宪法,第 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的义务。”
法律:, 个人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法,,, 税收征管法,, 1958年, 农业税条
例,, 1993年, 人大常务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
例的决定,
授权立法,198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
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
条例(草案)的决定, 和 1985,授权国务院在经济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
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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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
纳税人之间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应在纳税人
之间公平分配。
受益标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从公共物
品的受益保持一致,一般受益、特殊受益
(资源税)和间接替代(燃油税)。
能力标准,量能课税,横向公平,同等纳税
能力的 缴纳 相同的税 ;纵向公平,不同纳税
能力的缴纳不同的税。主观说:牺牲均等;
比例均等牺牲;边际均等牺牲; 客观说:财
产、支出和收入 。
宏观调控法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的行政效率,最小的税收成本(征税成
本、纳税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采
用先进的征收手段,提高效率;简化税制,
手续透明便利。
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减少对社会经济的不
良影响,或者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调
控和税收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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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税法概述
11.2.1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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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主
体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税
收征纳法律关系。
?权力关系说 (奥托 ·梅耶):传统德国行政认为税
收法律关系类似于警察法律关系,具有命令服从特
征,纳税义务是通过“查定处分”所创设的。
?债务关系说 (阿尔伯特 ·亨泽尔):税收法律关系
的性质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请求纳税
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满足课税要素就成立纳税
义务,行政行为仅是确定内容。
1919年, 德国租税通则, 第 81条; 1926年德国法学
家大会(明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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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说
?金子宏 (, 日本税法, ):“税的关系作
为性质不同的诸法律关系的群体来理解,可
以是对税的法律关系的正确认识。”税收实
体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程序法律
关系为权力服从关系。
?北野弘久 (, 税法学原论, ):法实践论
角度,法的理念层次应将税收法律关系统一
为债权债务关系;法认识论角度,法的技术
层次也承认权力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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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主体
征税主体,国家,具体职能部门为税务、财政和海
关; 纳税主体,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纳
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代收代缴人: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
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实际或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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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客体
又称课税对象,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作为税收
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税种分类的重要标志。
具体化
质,税目,征税客体范围内所规定的具体征税的项
目(广度)。
量,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额
的依据。
税源是指税收的最终来源,或者说是税收负担的最
终归宿 ;税本是指产生税源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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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深度)
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
率,是衡量税负的尺度。
定额税率,固定税率,按征税客体的计量
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适用于从
量计征的税种,征税客体是价格比较稳定、
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计量单
位为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
或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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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照同
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税负相同,适应范围比
较广泛 。
比例税率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
一般规定税目而将征税客体划类的税种,都
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包括产品差别比例
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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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率
随着征税客体数额的逐级增加,所适用税率也随
之升高的。累进税率是由一组逐渐升高的税率构
成。
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所得课税,尤其
是个人所得税经常采用。
宏观调控法
?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减少计税依据的有税前扣除优惠、
亏损结转优惠等;减少应纳税额的有税收减免、税
收抵免等。
税收重课措施,加成、加倍征收。
起征点和免征额:前者是计税依据的数额达到开征
的界限,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
点的,按其全额征税;后者是指在计税依据总额中
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
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超过免
征额的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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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素
纳税时间
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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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复合税制
?法律性重复征税:税收管辖权冲突
?经济性重复征税:税源的同一性
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扣除法
?减免法
?抵免法
?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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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税收逃避
税收逃避是指通过规避税法来全部和部分地
逃脱、避免承担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
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 刑法, 第 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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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的规制
?一般条款:实质课税原则(经
济观察法),,德国租税通则,
第 42条,税法不因滥用法律之形
成可能性而得规避其适用,于有
滥用之情事时,依据与经济事件
相当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税请求
权。
?个别条款:转让定价规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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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商品税法
11.3.1商品税法概述
商品税是以商品(劳务)为征税客体的一类税,因
为其计税依据为商品(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又称流转税。
属于间接税,具有税源稳定、简便易行、税负隐蔽
等优点,也具有累退性,税负容易转嫁,为大多数
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其中增
值税和营业税是互补关系,增值税和消费税是递进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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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增值税( VAT)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各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计
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种。
优点:“道道课征,税不重征”
1954年开征,法国被称为“增值税母国”。
?增值额的计算
税基列举法: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
税基相减法:应税销售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
税额扣除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宏观调控法
商品流通经过 A,B,C,D四个环节,
增值税率为 10%。
宏观调控法
?增值税类别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2004年依据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黑
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
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
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消费型增值税 。
宏观调控法
?纳税主体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后者是指年销售额在规
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
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
税人。前者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可以用“扣税法”抵扣发票上注明的
进项税额。
宏观调控法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即提供加工劳务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
?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适用于以下货物的销售和进口,粮食、食
用植物油;自来水冬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
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
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宏观调控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 × 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主要体现购进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或海关的完税凭证上。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 × 征收率
进口货物
应纳增值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宏观调控法
?减免税
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
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
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
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
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
需进口的设备( 1996年 4月 1日起取消;个人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游艇、汽车、摩托车);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国务
院确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起征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600— 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200— 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
额 50— 80元。各地区具体适用的起征点,由国家税
务总局直属分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宏观调控法
11.3.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的,
是以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流
转税。
特征:税源广泛,税负较轻而均衡,计算简
便,因此开征普遍。
宏观调控法
税目 税率
应税劳务 建筑业 3%
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20%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 × 税率
宏观调控法
减免税
?法定免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
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
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
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
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
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
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减税。
?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 200—— 800元;按次纳
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50元。
?不征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除国务
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人预算
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
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
宏观调控法
11.3.4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
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特征: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单环节征税;税
负具有转嫁性;税率的差别性。
宏观调控法
税目 税率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
健康、社会秩序、
生态环境等方面有
害的消费品

酒及酒精
鞭炮与焰火 15%
奢侈品和非生活必
需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化妆品 30%
高能耗的高档消费

小汽车 3%- 8%
摩托车 10%
石油类消费品 汽油 0.2或 0.28元 /升
柴油 0.1元 /升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
的消费品
汽车轮胎 10%
护肤护发品 8%
宏观调控法
酒及酒精:粮食白酒 25%、薯类白酒 15%、黄酒
240元 /吨、啤酒出厂价 ≥3000元 为 250元 /吨( 1吨
= 988升)出厂价< 3000元 为 220元 /吨、其他酒
10%、酒精 5%。 2001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又
加征 0.5元 /斤。烟,25%— 35%,卷烟加征 150
元 /标准箱( 500000支)。
纳税环节
为从生产转为销售的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
费品,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在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宏观调控法
11.4所得税法
11.4.1商品税法概述
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客体的一类税的总称,
其计税依据一般为纯收益。
1799年开征,英国被称为“所得税的母国”。
特点,
属于直接税;计税依据的较为复杂 ;累进
税率;税款缴纳总分结合 。
宏观调控法
11.4.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
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两税合一: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涉
外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 。
应税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股息、利
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
外收益等所得)。
税率,33%;应纳税所得额 3- 10万元 27%; 3万元
以下 18%。
宏观调控法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收人总额,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基本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限额扣除,利息支出、计税工资,职工“三费”
(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 )、间接捐赠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 )
?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
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
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
支出;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宏观调控法
11.4.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客体的一种税。
?分类所得税制,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
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优点:不同所得
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方便控制税源。缺点:所得来源复杂
加大税收成本,有时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综合所得税制,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作法定
宽免和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优点:对人
税,应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纳税原则。缺点:计
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不便实行源泉扣缴,税收
逃避现象较为严重。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或称混合所得税制,是将分类所得税
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
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分为 11个税目。
宏观调控法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金 。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1600元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
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
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因在中国境外任职或
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再附加
减除费用 3200元。
宏观调控法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 5 0
2 ≤500 ; >2000 10 25
3 ≤2000 ; >5000 15 125
4 ≤5000 ; >20000 20 375
5 ≤20000 ; >40000 25 1375
6 ≤40000 ; >60000 30 3375
7 ≤60000 ; >80000 35 6375
8 ≤80000 ; >100000 40 10375
9 ≤100000 45 15375
宏观调控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0 5 0
2 ≤5000 ; >10000 10 250
3 ≤10000 ; >30000 15 1250
4 ≤30000 ; >50000 20 4250
5 ≤50000 25 6750
宏观调控法
劳务报酬所得
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
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
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
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
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
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 800元;超过 4000元的,减
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但若一次
收入畸高,即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税所得额超
过 20000元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其中,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 2000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
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 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宏观调控法
稿酬所得
即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
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
额减征 30%。
稿酬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
用 800元;超过 4000元的,减除 20%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宏观调控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
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其中,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
得。
财产租赁所得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 20%。每次收人不超过 4000元的,减
除费用 800元;超过 4000元的,减除 20%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宏观调控法
财产转让所得
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
产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 20%。财产转让
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
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宏观调控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即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
质的所得。
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适用税率 20%。
宏观调控法
间接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
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
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
贫困地区所作的间接的公益
性、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
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宏观调控法
免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包括因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
利息,以及因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
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外,对于独生子女补贴、
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以及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
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薪所得项目的收人,不征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
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宏观调控法
11.5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客体,并由对财产
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
特点,
?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计税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
?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它是地方财政收人
的主要来源。
宏观调控法
11.6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 1992年 9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5年 2月 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 〉 的决定, 修正,2001年 4月 28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2002年)
11.6.1适用范围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
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宏观调控法
11.6.2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帐簿、凭证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
税资料应当保存 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票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
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宏观调控法
11.6.3税款征收
征纳期限,
?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收的除斥期限,
?补征期: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
收滞纳金。
?追征期: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
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
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退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
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
当立即退还。
宏观调控法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
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
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
产被留臵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
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税收撤销权和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
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
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
权。
宏观调控法
?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
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
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
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
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
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
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
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
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宏观调控法
?税收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
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
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
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
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限制出境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
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
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
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
机关阻止其出境。
宏观调控法
11.6.4税收争议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
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
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