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记变疤痕,如何捍卫自己的利益?
案件回顾,
五年前,小文看到一则广告,称有一种超高频的高新技术,可以对类似自己这样的皮肤进行整形美容,而且术后不留疤痕,与正常皮肤一样,
依着广告上的地址,小文找到了北京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在得到赵主任承偌可以治愈的前提下,小文进行了手术,可是手术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脸上的蓝色胎记颜色反而加深,并出现了疤痕,此后小文四度春秋,八次美容,胎记变成了疤痕,
合同法第六小组美容不成,整容中心有责
整容中心刊载的广告在性质上是要约广告在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但 <<合同法 >>第 15条规定,
如果广 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整容中心刊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类似小文这样的皮肤进行整形美容,而且术后不留疤痕,与正常皮肤一样,这表明广告中含有一经承偌即受约束的意旨,这种广告应视为要约,
□ 要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