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每个人的一种本性,20岁的小文同所有爱美的女性一样,十分在意自己的容貌。
但是有一块心病一直深藏在小文的心底,她的左侧面部有一块蓝色的胎记。
5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文看到一则广告 ···
广告标题是这样写的,新超高频皮肤整形术能治疗先天性与后天性皮肤深浅层病变 105种,术后皮肤不留瘢痕色泽一致恢复正常。
其效果又是怎么样呢?
小文来到了这个中心。该中心负责人赵主任对小文说,手术后一个星期会结痂,
等痂掉了之后就和正常的皮肤一样光滑细腻了。
听了赵主任的介绍,渴望去掉胎记的小文第二天就高高兴兴地来到新华整形中心做 了手术。
小文终于可以拆开脸上的纱布,可却发现自己脸上的胎记颜色更蓝了,而且还出现了瘢痕。
整形中心说可以再给她做修整手术,只要小文继续配合治疗就会治好的。
一次又一次,5年过去了,手术也做了 8次,情况不但没所好转,反而更加糟糕 ···
终于,忍无可忍的小文把该中心告上了法庭 ···
,合同法,第 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案件中,整容中心刊载的广告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是属于 要约邀请。
而小文就是 要约人 ·
双方在该案例中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小文美容遭受的损失如何依法向整容中心主张?
问题一: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是否合法?
根据记者的调查,该中心所谓的高科技手术仪经过了陕西省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我们的问题是,这个合法的仪器是否有其广告所说的效果?仪器合法,并不代表其广告也是合法的。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在人类已跨入 21世纪的今天,广告以其独特的文化张力,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空间。
虚假广告,这一违背市场竞争机制的产物,正日益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中心给小文的承诺到底是什么?
小文 —— 赵主任说手术后一个星期会结痂,等痂掉了之后就和正常的皮肤一样光滑细腻了 。
赵主任 —— 否认当初小文来做手术前自己承诺很快就能给她治好,变成与正常皮肤一样。她说,自己告诉小文她的胎记学名叫太田痣,这种病难度大,
再加上小文的太田痣面积大,要分 5区多次手术来治疗。
至于当时谈话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无从考证。只有天知地知,她们俩知了 。
赵主任以四年来每次手术都有小文签字来证明自己没说谎,我们觉得这个证据是不成立的,后面的每次手术或许是带着希望去做,对现实的一种妥协,所以并不足于证明她知道会有后面的多次手术。
问题三:小文还有哪些权利遭到侵犯在这 5年时间里,因为治疗,小文没有工作,出门要带上纱布,可想而知,这些都给她生活带来了多大压力,美容中心虽不是故意给小文造成这后果,但很明显是这一切的间接凶手!理应给予小文物质,
精神上的赔偿!
另外,小文在新华整形中心手术后,面部胎记不但没有消除或者改善,
反而出现颜色变深、皮肤鼓起等加重现象,特别是皮肤鼓起导致其左眼下眼睑外翻,使眼部变形。该行为已经给小文的身体做出了明显的侵害,该中心应该负上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华美容中心的广告违反的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含保证治愈和隐含治愈的概念)并在小文要约时没告知她的适应症和她的禁忌症,和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果向她讲清楚的话,使得小文可以选择做还是不做。但是,中心在介绍效果的时候,保证可以恢复到正常,就是做出了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但是,5年过去了,早就过了承诺的时间,而且至今不能完成承诺,很明显地违反了合同法。
同时,给小文的身心健康带来难于估计的伤害,必须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文在新华整形中心手术后,
面部胎记不但没有消除或者改善,反而出现颜色变深、皮肤鼓起等加重现象,特别是皮肤 ]鼓起导致其左眼下眼睑外翻,使眼部变形,这与新华整形中心所宣传的“超高频技术可使皮肤完全恢复正常”明显存在差距,判决新华整形中心退还小文的治疗费等两万多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1万元。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在医疗广告泛滥的今天,要提高警惕,运用科学知识去辨别广告的真实性,别盲目从医。
2,当我们决定去做美容的时候,别光听我们爱听的,我们要想到所有的风险,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同时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可能性,找信得过的医院,找信得过的医生 。
3:认真学习法律,做个知法懂法的公民,在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害的时候,要拿起法律武器,坚决与违法行为做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