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五、可撤销的合同
六、典型案例 (视频,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状告律师事务所 )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法,第 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 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合同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合同法,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订约能力要求不同)
意思表示真实 (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
,合同法,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两者的 概念和性质 不同 。 合同的成立只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若要生效,需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的 要件 不同。 合同成立要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有四要件 。
特定情形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 时间上有区别 。 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需待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 条件的是否成就 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 发生或消灭 的根据 。
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确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客观事实 。
要求,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是由当事人议定的;是合法的;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条件的分类
停止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条件一旦成就,合同产生效力 。
解除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消灭的条件。
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继续有效 。
积极条件,是指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 事实的发生视为条件成就 。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 事实的不发生视为条件成就 。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一旦成立,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受法律关系的约束 。 即便当事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对标的物处分权等,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仍 因条件的生效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 。
,合同法,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以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
附期限的合同
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以 期限的是否到来 作为合同生效的 发生或消灭 的根据 。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
特点,是合同的一种附款;用于限制合同效力;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为内容 。
期限的分类
生效期限,
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
终止期限,
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
确定期限,
是指能够准确的确定到来的期限 。
不确定期限,
是指能够确定期限内容的事实是必定到来,
但不能准确的确定到来的具体时间 。
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受制于期限的约定 。
,合同法,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期限 。 附生效期限 的合同,
自 期限届至时生效 。 附终止期限 的合同,
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 。,
效力待定的合同
概念: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种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 法定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此处的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之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 被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含义,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 善意相对人客观上 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 有代理权 的,该代理行为 有效 。,
无权处分行为
含义,无处分权人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 有效 。,
无效合同
含义,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 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
含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 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自始无效 。
种类:
因 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 显失公平 的合同;
一方以 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合同法,54,55条的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1年 ( 除斥期间 )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 自始 没有法律拘束力。”
返还财产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
赔偿损失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与李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
李某见后十分喜欢,试听后更是爱不释手,于是对王某说:
“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李某特别喜欢,
就表示同意。于是,李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李某,王某问李某:“随身听用的好吧?”李某说:
“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给钱给我了,1200元。”
李某一听大惊:“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李某非常气愤,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李某使用了一段时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争执,起诉至法院。
问:该案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00年 3月 6日,钟表百货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百货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 50元一只,总价款 5万元。钟表百货公司担心电子表来路不明,贸易公司遂向其提供了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出示了样品。双方约定,
贸易公司交货后,钟表百货公司验货合格后即支付全部款项。 2000年 3月 12日,贸易公司将货全部发到,钟表百货公司发现部分表与样品不符,遂提出异议。此时,
正赶上工商局大检查,该批电子表查明系走私表,贸易公司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等都是伪造的。工商局遂没收了全部手表。
问:钟表百货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典型案例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 9月被公司解聘。
1999年 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卖买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 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海生公司遂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问:案中海生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卖买合同?
典型案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集邮爱好者,
他随即表示愿意以 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 5张相当珍贵,
可能每张都值 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课后案例分析布置
1、案例,状告律师事务所(视频)
2、问题,老易与朱从伟缔结的委托授权合同效力如何?老易遭受的损失如何依法主张?
3、要求:
1)小组课后集体讨论案例并撰写书面分析
2)小组代表下节课堂上发言(以幻灯片格式演示案例分析)
3)下课后各小组提交案例分析供教师评定小组各成员课程平时成绩。
4、提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