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概述
二、清偿
三、解除
四、抵销
五、提存
六、免除、混同
视频:房子出租以后合同终止概述
概念,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原因:,合同法,91条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法律后果:
从权利、义务一并消灭;当事人负有协助、
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清偿
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 案例 )
主体
清偿人:有债务人、代理人、管理人、第三人等。
清偿受领人:有债权人、代理人、收据持有人等。
标的,部分清偿、代物清偿
地点、期限、费用,依照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有约定照约定;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则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解除
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案例 )
种类:
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见
,合同法,94条。主要有:不可抗力、明示或行为表示不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
解除的行使、效力
行使,解除权人应通知对方,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或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 案例 )
效力:
溯及力取决于是否为继续性合同,如是,则无溯及力。如果合同有溯及力,则双方负有恢复原状之义务;如果合同不具溯及力,一方行使解除权后,还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抵销
概念:是指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种类:(两者区别见 218-219页)
法定抵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给付种类相同,
债权已届清偿,依债的性质可抵销。
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方法:以通知方式告知对方,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效力: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
提存
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当事人,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债权人。
条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着监护人等。
程序,提存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
效力,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宜的方法保护提存物;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
他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提存之日起 5年内)。
免除、混同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要件,债权人有处分能力、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效力,债务因免除绝对消灭,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方法,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绝对消灭。
典型案例
2001年 5月 8日,王菊与海南立达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
王菊向立达房地产公司购买“立达花园” 2号楼 503室,建筑面积 98平方米,
总价款 223440元;王菊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 10000元,合同签订 1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 65%,即 45236元,付清首期房款后 30日内再付总价款的
15%即 33516元,在房屋交付前 15日付总价款的 15%即 33516元,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付总价款的 5 % 即 11172元;立达房地产公司应在 2001年 7
月 31日前将房屋交付王菊使用,若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房屋,但延期不得超过 360天,同时必须有海口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双方还具体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菊即付定金 10000元,并于 6月 17日支付首期款。由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而立达房地产公司无法交房,王菊遂于 2001年 10月 5日将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房款并赔偿利息。
琼山市法院召集双方到施工现场查验,其结果是房屋室内装修仅完成首期批挡,涂料、瓷砖、水电等工程尚未完成且已停工。
问:法院会支持王菊的诉讼请求吗?
典型案例
刘女士诉称,去年 10月,她曾到影楼交
1688元拍婚纱照。半月后,刘女士看照片小样时感到不满意,要求退款。影楼承诺可以重新提供拍摄服务,直到刘女士满意为止。后来刘女士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没有补照。
今年 9月,刘女士离婚,等她到影楼要求返还
1688元照相款时,遭到影楼拒绝。影楼答复:
“谁来补照都行,就是不能退款。”刘女士说,
她因离婚这一不可抗拒的原因,已无法再补照,
要求解除合同。
问,法院是否会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
李华向王文借款 20万元,并请周军做担保,
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周军承担何种形式的担保责任。清偿期届至,王文向李华请求返还借款,
李华于是签发面额为 20万元的支票一张给王文,
王文同意接受该支票,并返还借据给李华。不料事后王文向银行提示付款,却没有得到付款。
由于李华避而不见,因此王文起诉,要求周军承担担保责任,履行 20万元的债务。
问:周军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典型案例
2000年 8月 1日,某开发中心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 1条约定:开发中心同意将其位于解放路 117号的 15间空房租给实业公司使用,期限 3年,自 2000年
8月 1日至 2003年 8月 1日,每年租金是 5万元。协议书第 5条还约定:实业公司在租赁期间,如果开发中心及其上级单位业务扩大,需要使用租房和场地时,开发中心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和调整租房位置,实业公司应服从开发中心的安排,不得拖延时间,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 2001年 9月,开发中心以本单位想成立一塑料包装厂、
需用租给实业公司的房屋为由,要求提前终止与实业公司的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问,1、该房屋租赁协议能否解除,为什么? 2、案中当事人应如何行使解除权?
典型案例
1999年 12月 2日,原告某化工厂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合资经营某针织厂,总投资 72万元,各占 50%,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
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盈亏。合同签订后,化工厂依约履行了义务,而村委会不仅没有按期投资,反使针织厂为其垫付了拖欠的电费及货款等费用,使其资金短缺,无力经营。于是化工厂起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其出资义务,并赔偿其违约行为所致损失。村委会在答辩时提起反诉称:化工厂欠其 1.5万公斤鲜鱼的的购鱼款未支付。要求化工厂支付鱼款并赔偿损失。
受理法院主持调解了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终止联营合同;( 2)双方按联营厂实际流动资金占有额承担 50%银行贷款;
( 3)村委会所欠化工厂 10万元投资款与化工厂村委会 1.5万公斤鲜鱼款冲抵 ;(4)针织厂为村委会所垫付款项在分割财产时仍由村委会承担 ;(5) 化工厂所分得房产按原值作价给村委会,村委会用从针织厂分得的物品冲抵,
问,(2)、( 3)、( 4)、( 5)项内容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债的消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