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变更、转让
一、合同保全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四、合同的变更
五、合同的转让 (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权利义务概括移转 )
视频:凯丽打官司合同保全
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特征,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返回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案例 )
性质,代理权说;形成权说;管理权说。国内学界认为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权利(债权的权能)
特点,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 (即次债务人)
主张权利;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条件,见,合同法,解释(一) 11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
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皆可行使。
客体,见,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一) 13条。
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方法,以诉讼为必要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效力,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皆可行使代位权;对于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次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
返回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案例 )
性质,请求权或债权;形成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 (通说)
条件:(学理)
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见,合同法,74
条。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
关于撤销之诉的原告,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 学界争议,主要有下述三种观点)
根据撤销权的性质来确定;
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对于债务人,其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对于受益人,返还、赔偿或恢复原状;对于债权人,得请求第三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返回合同的变更
概念,是指合同的主体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此处指狭义的合同变更)
条件,(案例 )
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遵循法律要求的确形式(例如批准、登记等)
效力:
不溯及既往,即不能对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
返回合同的转让
概念,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特点: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种类:
依内容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依发生根据分: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依法律直接规定的转让
依转让的数量分:部分转让、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
概念,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性质,国内学界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条件,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且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债权本身具有可转让性; 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是,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不得转让。
效力,内部效力 —— 合同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移,依附于该债权的从权利随之转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外部效力 —— 包括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等。
合同义务的转让
也称债务的承担或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性质,债务人的特定承受。
种类,债务的全部转让、债务的部分转让注意,债务的转让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概念,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种类,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基于法律的转让和基于合同的转让。
返回典型案例
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私人企业主。 2000
年 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6月
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 10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后 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 10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同年 6月 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 100万元,
随即将该款投入运行。 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大资金被深度套牢,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遂向李某提出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则因该款已投入运行,现资金尚未收回为由拒绝变更合同,坚持按原合同履行。王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还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返回典型案例
1999年 1月 8日。陈林借款 1.8万元给李军,双方约定 1999
年 12月 31日还款。到了 1999年 12月 31日,李军告诉陈林自己借给了表哥张辉 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林无奈只好催促李军赶快将其 2万元债权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
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打听到李军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 1999年 12月 1日还款,但李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要给陈林,肥水不留外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李军根本没有去向张辉要钱。
陈林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李军向其表哥要回 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 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陈林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辉将欠李军款中的 1.8万元还给自己。
问:陈林能否请求法院直接要求张辉归还欠款?
返回典型案例
2000年 3月 5日,何某找到朋友孙某,称自己开饭店急需资金 2万元,想请孙某借钱给自己。碍于情面,孙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写明:孙某借钱给何某,借款 3个月,利息 200元。合同到期后,
何某却迟迟不还钱。孙某遂到饭店找何某,却发现饭店已经停业。何某称饭店亏损,无力经营也无力还钱。
孙某提出用店内的冰箱、空调等电器抵债,何某称这些电器自己已送给了母亲,并取出赠与书一份给孙某看。无奈,孙某回家告诉其妻,其妻遂向其好友律师陈某咨询,询问孙某可否主张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问:债务人何某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典型案例
在某银行存有 5000万元资金的储户甲公司发现该银行的经营非常混乱,经常不对贷款人进行任何信用考察就贷给巨额款项。甲公司的总裁王某非常担心该银行会因此而无法保证偿还其存款 5000万元,因此决定在该银行再次将一笔 4000
万元的款项贷给一个信用非常差的企业乙公司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在诉状中,甲公司写道:“某银行在不对贷款人乙公司进行任何信用考察的情况下,就将巨额资金 4000万元贷出,这种行为不正当地减少了该银行用以清偿本公司的债权及其他储户债权的责任财产数额,依据,合同法,74条,
特向贵院请求撤销某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问:甲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
返回典型案例
2001年 8月 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 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 150元,借款半年。 2002年 2月 1日,
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遂将这 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 2002年 2月 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 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王某只通知将 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己支付 1800元利息。
问:法院是否支持王父的诉讼请求?
一、合同保全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四、合同的变更
五、合同的转让 (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权利义务概括移转 )
视频:凯丽打官司合同保全
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特征,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返回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案例 )
性质,代理权说;形成权说;管理权说。国内学界认为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权利(债权的权能)
特点,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 (即次债务人)
主张权利;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条件,见,合同法,解释(一) 11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
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皆可行使。
客体,见,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一) 13条。
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方法,以诉讼为必要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效力,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皆可行使代位权;对于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次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
返回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案例 )
性质,请求权或债权;形成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 (通说)
条件:(学理)
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见,合同法,74
条。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
关于撤销之诉的原告,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 学界争议,主要有下述三种观点)
根据撤销权的性质来确定;
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对于债务人,其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对于受益人,返还、赔偿或恢复原状;对于债权人,得请求第三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返回合同的变更
概念,是指合同的主体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此处指狭义的合同变更)
条件,(案例 )
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遵循法律要求的确形式(例如批准、登记等)
效力:
不溯及既往,即不能对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
返回合同的转让
概念,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特点: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种类:
依内容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依发生根据分: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依法律直接规定的转让
依转让的数量分:部分转让、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
概念,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性质,国内学界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条件,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且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债权本身具有可转让性; 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是,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不得转让。
效力,内部效力 —— 合同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移,依附于该债权的从权利随之转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外部效力 —— 包括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等。
合同义务的转让
也称债务的承担或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性质,债务人的特定承受。
种类,债务的全部转让、债务的部分转让注意,债务的转让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概念,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种类,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基于法律的转让和基于合同的转让。
返回典型案例
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私人企业主。 2000
年 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6月
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 10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后 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 10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同年 6月 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 100万元,
随即将该款投入运行。 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大资金被深度套牢,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遂向李某提出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则因该款已投入运行,现资金尚未收回为由拒绝变更合同,坚持按原合同履行。王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还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返回典型案例
1999年 1月 8日。陈林借款 1.8万元给李军,双方约定 1999
年 12月 31日还款。到了 1999年 12月 31日,李军告诉陈林自己借给了表哥张辉 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林无奈只好催促李军赶快将其 2万元债权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
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打听到李军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 1999年 12月 1日还款,但李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要给陈林,肥水不留外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李军根本没有去向张辉要钱。
陈林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李军向其表哥要回 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 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陈林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辉将欠李军款中的 1.8万元还给自己。
问:陈林能否请求法院直接要求张辉归还欠款?
返回典型案例
2000年 3月 5日,何某找到朋友孙某,称自己开饭店急需资金 2万元,想请孙某借钱给自己。碍于情面,孙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写明:孙某借钱给何某,借款 3个月,利息 200元。合同到期后,
何某却迟迟不还钱。孙某遂到饭店找何某,却发现饭店已经停业。何某称饭店亏损,无力经营也无力还钱。
孙某提出用店内的冰箱、空调等电器抵债,何某称这些电器自己已送给了母亲,并取出赠与书一份给孙某看。无奈,孙某回家告诉其妻,其妻遂向其好友律师陈某咨询,询问孙某可否主张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问:债务人何某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典型案例
在某银行存有 5000万元资金的储户甲公司发现该银行的经营非常混乱,经常不对贷款人进行任何信用考察就贷给巨额款项。甲公司的总裁王某非常担心该银行会因此而无法保证偿还其存款 5000万元,因此决定在该银行再次将一笔 4000
万元的款项贷给一个信用非常差的企业乙公司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在诉状中,甲公司写道:“某银行在不对贷款人乙公司进行任何信用考察的情况下,就将巨额资金 4000万元贷出,这种行为不正当地减少了该银行用以清偿本公司的债权及其他储户债权的责任财产数额,依据,合同法,74条,
特向贵院请求撤销某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问:甲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
返回典型案例
2001年 8月 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 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 150元,借款半年。 2002年 2月 1日,
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遂将这 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 2002年 2月 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 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王某只通知将 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己支付 1800元利息。
问:法院是否支持王父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