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条款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形式
四、典型案例视频,画展疑云一、合同的条款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的具体反映 。
分类,依据在合同中的地位、作用及所表现的形式划分。
提示性条款,建议性或提示性的条款 。
见,合同法,12条 1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有时由法律直接规定 。
普通条款,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分为默示条款和留待条款。
合同条款之 格式条款
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性质,不是单方的命令行为,不是法律规范,不是企业、事业组织、私人制订的自治规章,仍属于合同类型。
适用注意,,合同法,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请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案例)
见,合同法,40,52,53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免除对对方的人身伤害的责任,以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
免除了条款制订人的责任,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
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
概念,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
效力限制,( 案例 )
不得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 免除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的责任;
不得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
不得 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订人的责任,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
合同条款之免责条款二、合同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合同权利,即合同债权 。 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 是请求权,相对权,
具有平等性 。
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 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
三、合同的形式(方式)
概念,是当事人实现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
形式,( 案例 4,5)
合同书,载有合同条款且有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文书 。
,合同法,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
信件,载有合同条款的文书 。
,合同法,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下页 )
合同的形式(续)
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口头形式,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缔约 。
其他形式,通过实际履行主要义务的方式来订约 。
,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
,合同法,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典型案例 1
原告张某以 20元钱向被告李某租用两张海滩晒太阳时供躺卧用的折叠椅,椅子上贴有告示,要求承租人向服务员索取收据,并予保留,
以供检查 。 张某向服务员索取了该收据,找了一个地点将折叠椅放好,在躺上去时因帆布不坚固,导致跌落受伤,因此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
被告李某以收据背面记载的免责条款作为抗辩 。
原告则主张,虽然曾经看到该票,但不知该票上记载有免责条款,,因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问: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
1999年,记者古榕在外出差时住宿重庆市华渝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 内容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 。 不愿存者,责任自负 。
请签名 ),古榕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
上签了字 。 然而住宿的第三天早上,古榕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现金 3100元等财物被盗,房门却开着 。 古榕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而拒绝赔偿 。 之后古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全部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共计 51300元 。
问:宾馆能否免责?
典型案例 3
2000年 2月 28日,甘肃金昌市的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大客车一辆,保险金额为 25万元。同年 4月 12日凌晨,该投保车辆在公路上运行时,其后置发动机起火,由于火势强,出事现场又远离消防队,致使该车被全部烧毁,事发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根据检验,该车是因为“自燃”而被烧毁,而“自燃”
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这在保险单背面所印保险条款中已经明确说明。王某则认为,“自燃”虽属于免责范围,但保险人在投保时未作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对此应负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保险单背面附有保险免责条款拒赔?
典型案例 4
养殖场于 2000年 1月 10日向鱼粉饲料公司发去电报询问是否有鱼粉,并请提供报价单。鱼粉饲料公司 1月 12日回电报告知鱼粉的种类、价格、存量。
收电后,养殖场称打算购买 A类鱼粉 1000公斤,问价格可否降低?鱼粉饲料公司回电称价格可降至每公斤 80元。如果养殖场可以接受,请确认价款和数量及供货时间,供货时间以本公司确认为准。养殖场回电确认以每公斤 80元购买一类鱼粉 1000
公斤,提出交货时间为 2000年 2月 26日。鱼粉饲料公司及时于 2000年 1月 28日回电确认。 2000年 2月
26日,由于有一大客户购买 A类鱼粉,鱼粉饲料公司又没有组织货源,该公司遂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书,合同关系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交货义务。
养殖场遂诉至法院,要求鱼粉饲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可以用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吗?
典型案例 5
1999年 9月,紫光经理部与长城雨衣厂订立了购销长城牌 10个规格的雨衣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规格,货款共 46740元,紫光经理部于 10月底付清货款,款到后雨衣厂发货。紫光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虽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双方口头约定:由长城雨衣厂先寄样品,经紫光经理部认可后再在合同上签章。但长城雨衣厂未寄样品,却于同年 11月 17
日向紫光经理部发出了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紫光经理部立即致函雨衣厂,对发货表示突然,但未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不久,紫光经理部拆包销售了部分货物。 12月,长城雨衣厂催讨货款,紫光经理部称资金困难,要求延期付款。次年,雨衣厂又接连催讨货款,紫光经理部提出退货。双方协商不成,
雨衣场遂诉至法院。紫光经理部答辩称,由于合同未加盖公章,应为无效,双方关系变为代销,要求退回剩货。
问:未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