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手册侵犯著作权 中信银行被判赔偿(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4-12-28 16:47:3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发现中信银行在业务宣传手册中使用了其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6幅摄影作品,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将中信实业银行(简称中信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中信银行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六幅摄影作品;赔偿美好景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余元;驳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美好景象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2002年,该公司发现中信银行在其业务宣传手册中使用了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6幅摄影作品。经核查,中信银行使用上述作品并未获得该公司授权。在美好景象公司向中信银行发出律师函,并多次交涉后,中信银行仍拒绝支付侵权赔偿金和向美好景象公司赔礼道歉。故该公司起诉要求中信银行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上述摄影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侵权赔偿金12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11080元。
中信银行则认为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是VCG摄影作品系列,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使用的摄影作品来源于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VCG摄影作品系列。另外,美好景象公司产品样册上的署名人并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许可人,因此美好景象公司不能证明其是适格诉讼主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供的涉及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对于查证属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此案中,美好景象公司提供了其享有涉案作品专有使用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中记载了作品的名称和具体的权利范围。中信银行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包括在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所登记的作品中。现中信银行未举证证明证书中的许可人无权将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美好景象公司,在中信银行没有相反证据反驳该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美好景象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中信银行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将涉案摄影作品用于其业务宣传手册,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美好景象公司要求中信银行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中信银行未能说明涉案业务宣传手册的印刷数量,故法院确认美好景象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及公证费,并以此判定赔偿数额。因美好景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赔礼道歉是侵犯非财产权利时应承担的责任方式,而专有使用权不具有非财产权利的性质,故对美好景象公司要求中信银行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