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他人山羊 不慎丢失照样赔偿(无因管理)
作者:徐爱民 发布时间:2003-02-28 16:33:29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言之,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做好事。然而,就是因为做好事为别人看管山羊的孙二华却惹来了一场官司,后被法院判决赔偿了原告损失。
原告钟金堂与被告孙二华都是淇县桥盟乡大洼村农民。2001年9月17日,钟金堂因家有事,让同村的郭长青替他放羊。下午被告孙二华放羊回来时,将原告钟金堂的黑山羊带回4只,后这4只山羊丢失。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山羊从山上带下来,并圈在自己的羊圈内,被告对原告的财产实施了占有,已经形成了无因管理,应妥善保管占有物,并有义务将该财产交付给原告。被告将原告的山羊丢失,给原告造成损失,其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此事在三里五村不胫而走,村民们议论说:“主动办好事丢了羊,法律规定也要赔偿损失,看来不好好学法律真的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