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绯闻”摄影店滥用他人相片招揽生意被判赔偿(肖像权)
作者:林劲标 发布时间:2007-11-27 15:18: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11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刘某的肖像权并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佛山市百花总汇“绯闻.视觉时尚摄影”店铺和流行前线“摩登”摄影展位的实际经营者。2006年9月,广东名人美容美发学校老师郭某带领包括原告刘某在内的数名学员到被告经营的摄影棚,被告为每位学员免费拍摄了一组艺术照片。之后,被告将原告的部分照片张贴在自己经营的摄影店铺橱窗内,并制作成相册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生意。原告无意中发现后,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未果。由于百花总汇和流行前线均为佛山著名的商业圈人流量大,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肖像用于以“绯闻”二字命名的摄影店的正面进行大肆广告宣传,严重贬低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为原告拍摄艺术照是完全免费的,且当时原告是同意其将照片作为样版使用。而且该照片的效果很美,并没有丑化、贬低原告的形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摄影服务行业经营者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原告肖像时应先征得其同意。尽管被告亦辩称原告事先是同意,但却未能就此事实举证,且原告又予以否认,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就使用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侵害了原告肖像权,原告诉情有理。但考虑被告是为原告免费摄影、所使用肖像无明显贬低或损害原告形象等因素,并结合广告影响的范围,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作者:林劲标 发布时间:2007-11-27 15:18: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11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刘某的肖像权并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佛山市百花总汇“绯闻.视觉时尚摄影”店铺和流行前线“摩登”摄影展位的实际经营者。2006年9月,广东名人美容美发学校老师郭某带领包括原告刘某在内的数名学员到被告经营的摄影棚,被告为每位学员免费拍摄了一组艺术照片。之后,被告将原告的部分照片张贴在自己经营的摄影店铺橱窗内,并制作成相册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生意。原告无意中发现后,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未果。由于百花总汇和流行前线均为佛山著名的商业圈人流量大,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肖像用于以“绯闻”二字命名的摄影店的正面进行大肆广告宣传,严重贬低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为原告拍摄艺术照是完全免费的,且当时原告是同意其将照片作为样版使用。而且该照片的效果很美,并没有丑化、贬低原告的形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摄影服务行业经营者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原告肖像时应先征得其同意。尽管被告亦辩称原告事先是同意,但却未能就此事实举证,且原告又予以否认,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就使用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侵害了原告肖像权,原告诉情有理。但考虑被告是为原告免费摄影、所使用肖像无明显贬低或损害原告形象等因素,并结合广告影响的范围,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