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他人误存入2万元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归还(不当得利)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1-08 14:22: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双方素无经济和业务上的往来,也互不相识,但顾小姐出于某种原因将现金2万元存入黄先生银行卡。为索回这2万元,顾小姐以不当得利将黄先生告上法庭。1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黄先生返还顾小姐2万元的一审判决。
顾小姐曾通过他人介绍,与黄先生的妻子相识,但与黄先生却从未打过照面。2007年8月7日,顾小姐将现金2万元存入了黄先生的银行卡内。发现误存的顾小姐为索回钱款,委托他人到黄先生处要求返还,但未果。顾小姐便把黄先生告上法庭。称黄先生做生意急需资金,向自己借款2万元。看在朋友面上,通过黄先生的短信提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现金存入了黄先生的银行卡。当时,黄先生还承诺每月支付利息。现要求黄先生归还借款2万元。为此,顾小姐提供了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1份。
法庭上,黄先生却称与顾小姐从不相识,也未向她提出借款。顾小姐提供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不能作为借款依据。再说,自己的银行卡原来是在妻子处,现卡在何处不知道。由于没见到钱,是事后顾小姐找上门后才得知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双方素无经济和业务上的往来,也不相识,黄先生也从未向顾小姐提出过借款。但顾小姐出于某种原因将现金2万元存入黄先生银行卡后,黄先生应予返还。顾小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出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