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片尾没有标注协助单位,无极》剧组违约案二审(抗辩权)
作者:李生晨 杨文斌 宋建波 发布时间:2007-10-12 15:49: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10月11日上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违约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4年6月30日,由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集团与电影《无极》摄制组签订了协作合同,双方约定创建集团为被告提供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的世界地质公园——阿斯哈图石林的场地、住房、餐厅、车辆等作为其筹备、拍摄电影《无极》的外景地及服务。同时约定:被告在影片拷贝制作时,使原告成为《无极》片尾处所显示的协助拍摄单位之一。但被告在影片《无极》的发行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至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对电影《无极》摄制组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不足,法院仅部分支持。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住宿费、车辆使用费、餐饮费、门票费等总计169万元,并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涉案合同中的当事人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集团与原审原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同一主体,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集团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涉案合同属无效合同。上诉人同时主张,其未按合同约定在影片《无极》片尾为被上诉人署名,是因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的行为属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