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分析赵红光 阴跃平
 发布时间,2006-06-14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已在我国民法中确立为一种基本原则,它对于现实社会安全、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个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从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内容的角度来看,它是社会生活对人们信义、诚实、不欺诈的道德要求,是法律的义务性规定;从规范的形式看,它的内涵、外延不确定,以模糊性和概括性为特征;其特有的解释、补充及造法功能,使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衡平利益,追求个案处理中的实质正义,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因此这一原则的适用效果更注重国家整体调控下的秩序安全,这可以说是国家采用的满足一定历史时期特定价值需求的立法技术手段。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正义的协调。作为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它既概括抽象,又形似简单,实则具有极其深刻的内涵。由于法律总是无法超越社会发展进程,因此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活动弥补这一法律的缺憾,从而迅速、公正和妥当的解决现实问题;同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这一功能,无形中给司法活动带来活力和能动性,由此也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交换客观规律的要求。因为交换是在不同的生产者和所有者之间进行的,而在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下,商品交换又是在市场上通过商业和商人这个中间环节进行的,这就导致了交换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某种分离,在这种情况下,避免各种风险,顺利实现交换,诚实信用无疑提供了最好的保证,且由于契约在商品交换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才有可能驱使广大商品生产者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投身于社会和市场,通过广泛寻找缔约伙伴,建立多方面的契约关系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