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务假离婚 赔了夫人再赔房(意思表示真实)
作者:郭益民 李新敏 发布时间:2004-09-08 13:37: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洲(化名)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利(化名)。随后李洲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洲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利所有。
李洲和贺利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括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归贺利所有;离婚时,李洲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李洲、贺利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洲一直不给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贺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洲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令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被告李洲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原告贺利。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