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撤销(显失公平)
作者:朱小荣 发布时间:2007-09-10 10:33: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工作期间受工伤与单位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请求撤销赔偿协议纠纷案,判决撤销原告赵青林与被告马鞍山市某公司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原告赵青林系马鞍山市某公司的员工。2006年12月的一天,赵青林在工作时不慎致右手大拇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出院后,赵青林所属公司即与赵签订赔偿协议一份,约定:“一次性赔付9千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今年年初,赵青林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委托鉴定机构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赵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赵找到公司,称9千元无法弥补现有损失,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己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利用优势和对方没有经验,在原告伤势未痊愈,并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尚未真正了解自己具体伤势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