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学生猝死 校方瞒天过海协议私了(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院判决撤销私了协议
作者:谷宣 任可 发布时间:2006-08-14 16:38: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湖北省谷城某中学学生在校内突发急病死亡,校方隐瞒真实情况后,以基于人道主义为由与学生家属签订私了协议,仅赔偿8000元。8月10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私了协议,校方承担胡某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40%,共计25490元,其余部分由胡某家属承担。
今年2月,胡某到谷城某中学办理报名手续,由于未知原因摔倒昏迷在二楼转向处,班主任发现后即安排4名学生将胡某抬至医务室外搁置。由于当时医务室无校医值班,胡某被搁置室外近半小时,班主任才拨打120求救。急救医生赶到后经检查证实胡某已无呼吸心跳,处于死亡状态,并宣告死亡。
胡某死亡后,校方和家属均未申请尸检,未鉴定死亡原因。在胡某死亡第三天,该中学与胡某家属签订民事协议,主要内容为:胡某突发急病后,校方在送往医务室的途中拨打120求救,5分钟内120到达现场,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及胡某家庭实际情况补偿安葬费8000元,双方不得再发生其他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未成年学生,在摔倒昏迷后校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予以救助,但校方在采取救助过程中校医脱岗,同时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以至于胡某错过抢救时机而死亡。虽然胡某死亡的病因不明,但学校未采取适当措施救助导致胡某病情加重,最终致其死亡的结果发生,学校的行为具有过错,是导致胡某死亡的间接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胡某死亡后,校方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时,没有如实告知死者家属事实真相,因此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申请撤销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私了协议
作者:谷宣 任可 发布时间:2006-08-14 16:38: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湖北省谷城某中学学生在校内突发急病死亡,校方隐瞒真实情况后,以基于人道主义为由与学生家属签订私了协议,仅赔偿8000元。8月10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私了协议,校方承担胡某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40%,共计25490元,其余部分由胡某家属承担。
今年2月,胡某到谷城某中学办理报名手续,由于未知原因摔倒昏迷在二楼转向处,班主任发现后即安排4名学生将胡某抬至医务室外搁置。由于当时医务室无校医值班,胡某被搁置室外近半小时,班主任才拨打120求救。急救医生赶到后经检查证实胡某已无呼吸心跳,处于死亡状态,并宣告死亡。
胡某死亡后,校方和家属均未申请尸检,未鉴定死亡原因。在胡某死亡第三天,该中学与胡某家属签订民事协议,主要内容为:胡某突发急病后,校方在送往医务室的途中拨打120求救,5分钟内120到达现场,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及胡某家庭实际情况补偿安葬费8000元,双方不得再发生其他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未成年学生,在摔倒昏迷后校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予以救助,但校方在采取救助过程中校医脱岗,同时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以至于胡某错过抢救时机而死亡。虽然胡某死亡的病因不明,但学校未采取适当措施救助导致胡某病情加重,最终致其死亡的结果发生,学校的行为具有过错,是导致胡某死亡的间接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胡某死亡后,校方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时,没有如实告知死者家属事实真相,因此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申请撤销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