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尸上门索赔偿被判侵权(受胁迫)
发布时间:2003-10-09 15:58:07
来源:新华网
2001年9月9日,梅州市大埔县人杨某的侄子阿略驾驶杨某的教练车上路行驶。当行至大埔县陂平线高陂敬老院地段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罗某越线快速行驶并迎面撞上教练车,罗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按交警部门要求,杨某先行垫付抢救费7000元。因伤势过重,第二天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共花了16320元。
家属抬尸入室强索钱财
当天,悲痛不已的罗某家属认为是杨家人撞死罗某,又认为是杨某不积极筹款抢救导致罗某死亡,遂浩浩荡荡地将罗某尸体抬至杨某家中,又哭又闹。杨家一时被闹得鸡犬不宁。为了尽早将罗家人打发走,杨某只好被迫再交了24320元息事宁人。
2002年4月,大埔县交警大队、梅州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结论为罗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家人得知此事后,觉得给罗家钱太冤枉,并认为罗家人抬尸入屋的行为给他们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遂向大埔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家属返还31320元,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侵权还钱兼赔精神损害
最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罗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交付的款项均应返还,即杨家人先行垫付的7000元及抬尸入屋后被迫支付的24320元,共计31320元。但是,法院认为这笔钱在性质认定上属于两种性质的款项,即其中的16320元属应当预付的抢救费,余下的15000元属受胁迫交付的款项。所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6320元抢救费应在罗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给杨某,15000元胁迫款应当由罗某家属返还给杨某。
同时,法院认为,罗家人抬尸入屋行为违背社会公德良俗,是一种侵权行为,给杨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理应作出经济补偿。鉴于罗某家属行为是因罗某死亡心情悲痛所致,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宜过高,法院判决罗家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至此,这起罕见的侵权案件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