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发现怀孕 女方索赔无据败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6-08-08 16:28: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刘小姐和男友赵某分手后,被查出已怀孕,在与赵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8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刘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刘小姐诉称,2005年10月,刘小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人就同居了。谁知才过了一个月,两人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而且争吵不断,最终导致分手。分手两个月后,由于一直觉得身体不舒服,刘小姐就到医院去检查,做了妊娠检验后,尿样显示呈阳性。为此,刘小姐就与前男友赵某联系,希望双方能就此事协商一下。但是赵某对刘小姐的怀孕表示怀疑,故让他的母亲“监督”刘小姐再做了一次检查,结果确认她已怀孕,但对此赵某仍将信将疑。此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刘小姐自行尽快做流产手术,并且要在做完手术后,拿出手术凭证,然后赵某一次性给予刘小姐8000元。但是当刘小姐做好人流,问赵某要钱时,赵某却拒绝付款。因此,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其赔偿款、交通费等8800元。
但赵某在庭审中仍然坚持刘小姐没有怀孕,认为刘小姐送检的尿液是她事先准备好的她人的尿液。如果刘小姐能够提供人流手术单证明她确实已实施了流产手术,那么赵某表示愿意根据协议支付赔偿款。而刘小姐对此表示,由于自己未婚,故进行手术时使用的是假名,所以未保存手术单。然而当法官询问她是在哪家医院实施手术的,她却拒绝告知。
法院认为,因双方约定的赔偿款是在刘小姐实施流产手术后才给付的,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赵某的给付义务是附条件的行为,只有在刘小姐实施人流手术这一条件成就时,赵某才具有相应的给付义务。现本案中刘小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实施手术,因此其向赵某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