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心丈夫回头 夫妻同告"二奶"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作者:斯坦 胡伟 启明 平毅 发布时间:2006-06-19 16:21:54
来源:人民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在外包养“二奶”,被妻子发现后,幡然悔悟,和妻子一起将“二奶”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财产。6月15日,经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黄晶返还二原告满树(男)和马英(女)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二原告给被告黄晶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万元。
2003年,满树与黄晶相识并建立了不正当两性关系,黄晶成了满树的“二奶”。2005年6月,满树出资7万余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以黄晶的名义办理了房产手续,其后,满树又出资5万余元,对该房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用于二人同居生活。2006年,满树与黄晶之间的关系被满树之妻马英发现,马英认为黄晶影响了其夫妻关系并侵犯了其财产权,满树亦生悔意,故夫妻二人要求黄晶返还房产及生活用品。因协商未果,二人遂将黄晶告上法庭,要求黄晶返还财产。
庭审中,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认真的法律宣传教育。满树与黄晶同居,是违法行为,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满树购置的房产及生活用品应认定为满树与马英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被告黄晶关于房产及生活用品系满树赠予所得的辩解不能成立。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晶返还二原告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二原告给被告黄晶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万元。原、被告双方当即履行了协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 跨行取款遭拒 储户告银行胜诉获赔8元手续费(赔偿损失)
作者:王琰 晓文 蔡筱芊 发布时间:2008-01-02 15:34:13
来源:新华网
柜台办理跨行取款遭拒,只好“求助”自动取款机,并因此多支出了8元手续费。储户一怒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获得法院部分支持。日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索赔案。
今年9月6日,武汉市民张先生持建行银行卡,就近到另一家银行某支行,想通过柜台办理同城跨行取款业务,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好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因限额为2500元,他分4次取了1万元,被收取手续费16元。
事后,张先生认为作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的联网银行,该银行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为此,他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6元。对耽误时间造成的损失,他则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庭上,被告方辩称,电子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该系统在完善阶段,人民银行与本行没有上述承诺。
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公开展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实时业务部分业务须知”,指明“开通之日起至2006年3月底为推广期,在此期间银行暂不向客户收取电子交易费”。设在武汉的被告方,属于此次公布范围,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开户时,开户银行没有告知电子交易手续费的标准。原告应缴纳的手续费标准,参照现行已公布的有关标准为8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给予原告办理相关个人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在自动取款机上多花的手续费8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
作者:斯坦 胡伟 启明 平毅 发布时间:2006-06-19 16:21:54
来源:人民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在外包养“二奶”,被妻子发现后,幡然悔悟,和妻子一起将“二奶”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财产。6月15日,经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黄晶返还二原告满树(男)和马英(女)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二原告给被告黄晶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万元。
2003年,满树与黄晶相识并建立了不正当两性关系,黄晶成了满树的“二奶”。2005年6月,满树出资7万余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以黄晶的名义办理了房产手续,其后,满树又出资5万余元,对该房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用于二人同居生活。2006年,满树与黄晶之间的关系被满树之妻马英发现,马英认为黄晶影响了其夫妻关系并侵犯了其财产权,满树亦生悔意,故夫妻二人要求黄晶返还房产及生活用品。因协商未果,二人遂将黄晶告上法庭,要求黄晶返还财产。
庭审中,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认真的法律宣传教育。满树与黄晶同居,是违法行为,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满树购置的房产及生活用品应认定为满树与马英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被告黄晶关于房产及生活用品系满树赠予所得的辩解不能成立。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晶返还二原告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二原告给被告黄晶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万元。原、被告双方当即履行了协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 跨行取款遭拒 储户告银行胜诉获赔8元手续费(赔偿损失)
作者:王琰 晓文 蔡筱芊 发布时间:2008-01-02 15:34:13
来源:新华网
柜台办理跨行取款遭拒,只好“求助”自动取款机,并因此多支出了8元手续费。储户一怒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获得法院部分支持。日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索赔案。
今年9月6日,武汉市民张先生持建行银行卡,就近到另一家银行某支行,想通过柜台办理同城跨行取款业务,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好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因限额为2500元,他分4次取了1万元,被收取手续费16元。
事后,张先生认为作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的联网银行,该银行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为此,他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6元。对耽误时间造成的损失,他则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庭上,被告方辩称,电子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该系统在完善阶段,人民银行与本行没有上述承诺。
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公开展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实时业务部分业务须知”,指明“开通之日起至2006年3月底为推广期,在此期间银行暂不向客户收取电子交易费”。设在武汉的被告方,属于此次公布范围,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开户时,开户银行没有告知电子交易手续费的标准。原告应缴纳的手续费标准,参照现行已公布的有关标准为8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给予原告办理相关个人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在自动取款机上多花的手续费8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