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债务偿还莒县法院审结的原告某纸箱厂与被告王某、于某、张某、赵某买卖纸箱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纸箱款600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王某、于某、张某、赵某于2000年3月份共同出资成立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于2001年7月份向原告纸箱厂赊购纸箱,共计欠款6000元。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于2001年12月份解散。王某、于某、张某、赵某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其中该6000元债务由王某承担,王某、于某、张某、赵某均在清算协议上签字予以认可。原告因索款未果将四被告诉至法院后,于某、张某和赵某三人均以清算协议为由,主张该笔欠款应当由王某一人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于某、张某、赵某关于分担债务的协议,仅是其合伙人内部协议,其并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法院以此作出了四被告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