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是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丙遂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请问:甲应否对该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甲必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