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护国家财产身亡 凶手逃脱案件至今未破 (诉讼时效的中止)
家属11年后向单位索赔胜诉
作者:张晓敏 红研 发布时间:2005-02-02 08:35: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银行会计季习义在储蓄所因保护单位财产遇害身亡。11年后,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落网,季习义家属对季习义生前所在单位某银行提起诉讼进行索赔。1月27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66334.25万元。
在银行工作30多年的季习义退休后被银行返聘,在一个储蓄所担任会计。1993年9月4日,一名男子闯进储蓄所持刀抢劫,已66岁的季习义为保护国家财产,被匪徒杀害。
事发后,银行领导及时到季家看望了季习义的老伴和子女,而且分配给他们一间住房,并招收季习义的女儿为银行员工,并为季习义的老伴报销了部分医药费。
季习义因保护国家财产而遇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亲属就能够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然而,11年过去了,案件至今没有侦破,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落网。那么,谁来为季习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季家人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结果仲裁部门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同年7月,季习义的老伴和两个儿子作为原告将季习义的原工作单位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银行被推上被告席后,对原告方的做法十分不解。他们认可季习义的被害经过和该刑事案件至今没有侦破的事实。但他们认为,单位已报请季习义为保护国家财产牺牲,是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单位当时从情理上已经给付原告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和家属误工补贴2万余元,并分配给季家一间住房,还招收季习义的女儿为银行员工。之后,始终向季习义的老伴发放遗属补助。被告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季习义被害距今已有11年,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案经两次开庭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1月31日,记者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南宝龙。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南宝龙说,原告作为间接受害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和反射性精神痛苦是客观存在的,理应得到全部赔偿,才能伸张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未抓捕归案,原告无法向其主张民事权利,陷入漫长的等待,这种等待会使原告承受更加难以忍受的痛苦,因此原告可以基于对被告用人单位的请求权主张赔偿。
由于犯罪嫌疑人未能归案,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而原告追究被告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赔偿,必须有实体法明文规定方能形成诉讼请求权,不得任意创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前,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解释》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员工人身权时,用人单位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原告至此具备了请求权基础,才有向被告求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方才起算。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对于赔付标准问题,南宝龙说,用人单位向受害的员工及其近亲属承担责任,一般适用工伤保险赔付。但本案侵权发生在1993年,当时并未强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被告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纠纷,而且原告提供的劳动仲裁部门于2004年6月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说明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关条款。
被告提出已从情理上向原告补偿2万余元,因其提供的证据有明显瑕疵,法院不予认定。即使认定了该情节,也只能说明被告是从情理上补偿,并不能证明被告尽了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与义务相抵消,故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16万多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对此,南宝龙说,赔偿的范围应当合理合法,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属于消极损失和抽象损失,应定型化计算,按上一年天津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10313元乘以14年,应为144382元。考虑与直接受害人生活的紧密程度,原告季习义的配偶应多得,其他原告应少得。而且,由于季习义之女已放弃权利,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额。由被告银行赔偿3原告死亡赔偿金12633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给付原告死者配偶2万元、其他两名原告每人各1万元,共计4万元。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向犯罪嫌疑人追偿。原告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本应支持,但考虑季习义死亡后,被告始终按普通遗属给付原告生活补助,根据损益相抵的赔偿原则,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