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被人砍伤 旅店是否担责作者:吴杏萍 徐 瑛 编辑:陈秀军 发布:人民法院报 2007-11-23 11:49:06
宜兴法院:取决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旅馆住宿时被仇人带人砍成重伤,旅馆该不该担责?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取了拦截加害人、报警、抢救受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7月12日晚,原告刘某与被告徐军因琐事发生争执,徐军被刘某带人打了一顿。7月14日凌晨2时,徐军纠集7人找到刘某入住的旅馆寻仇报复。其中一个绰号“小飞”的带人冲进旅馆,骗开房门,将正在睡觉的刘某砍伤。旅馆老板娘闻声赶到并让人报警。行凶者未被拦住,迄今仍未归案。旅馆老板孙某将刘某送医院抢救。潜逃外地的徐军2006年11月被抓获,今年3月9日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刘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两处重伤分别构成7级、10级伤残。今年6月,刘某将徐军及旅馆诉至法院,要求徐军赔偿医疗费17万余元,并认为旅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旅馆投资人孙某为被告。
庭审中,两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徐军一方辩称,刘某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责任,并认为刘某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旅馆老板孙某则辩称,刘某入住的旅店是以他的朋友高某的名义登记,故消费合同关系非与刘某所立。且事发时,旅馆方进行了劝阻、报警、救护,已在能力、条件范围内尽到了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刘某早在2004年8月就已治疗终结,他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1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先前殴打徐军只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诱因,但不构成本案中的过错,徐军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旅馆的责任,旅馆对刘某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指空间概念,而不是指向特定的住宿客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取了拦截加害人、报警、抢救受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年。本案中,由于徐军等人一直外逃,直至2006年11月才被抓获,故刘某向徐军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而刘某向旅馆主张权利时,应将徐军作为共同被告,故刘某起诉旅馆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徐军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433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应邀旁听此案审判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在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第三方侵害,要求宾馆方赔偿的诉讼,多为失窃纠纷,而这样的伤害纠纷还很少见。法学界对此最大的争议是:旅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分级别,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她个人认为,服务的“星级”与安全的等级是不同的概念,不应当在归责标准上对经营者的过错附加经营等级的考查,只要采取了必要的防范、阻止犯罪或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就是尽到了义务,否则即反之。